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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分配在我国有较大发展空间
国家统计局显示我国近年基尼系数在0.47左右,一方面说明了我国进行收入分配调节必要性和实现共同富裕任务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另一方面,由于计算的收入基尼系数是包含了初次和二次分配后的总收入,因此一定程度反映了二次分配未能彻底调节好收入分配。这也是近三年来中央定调发挥三次分配作用的重要原因。
但是,从中国家庭跟踪调查的微观数据看,税收和转移支付仍然是降低居民收入基尼系数的最重要手段。2018年,我国转移性支付降低居民收入基尼系数0.009,主要是税收和保障调节的作用,社会捐助作用微乎其微甚至可忽略不计。不只是我国,结合世界各国经验来看,以慈善公益为主导的三次分配,都是调节收入分配的补充手段。即便是在慈善事业最发达的美国,转移性支付降低基尼系数大约0.018,降幅3.65%,且仍然是税收和社会保障起到最主要作用。
即便如此,作为世界前二大经济体,对标美国,三次分配在我国仍然有较大发展空间。
首先,从捐赠总量看,我国捐赠额随着GDP增长有逐年上涨趋势。2008年,2010年大灾年份捐赠额尤为突出,均达到了千亿水平。从2014年(非大灾频发年份)捐赠额再次达到千亿级别后,中国慈善正式迈入了千亿水平,2019年捐赠总额达1509.44亿元。这意味着,随着我国今后经济继续发展,社会捐赠总额会随之提高。同时,中国与美国虽然GDP不断趋近,但社会捐赠总额差距明显。2008年中美GDP之比为3.21,2019年为1.49,但同年两国的捐赠额之比分别为19.46和20.55。从社会捐赠占GDP比重看,中国的捐赠总量占GDP比例即使与除去美国宗教捐赠(占比30%)的捐赠总量占比相比也仅为10%,可见捐赠量差距悬殊。因此,从宏观数据看,我国社会捐赠发展空间很大。
第二,从微观家庭捐赠看,根据2019年CAF报告只有11%的中国人“过去一个月内向慈善机构捐过款”,此水平位列世界排名倒数第十。从中国家庭跟踪调查的微观数据看, 2018年中国家庭社会捐助参与率(23.02%)也大大低于美国(41.26%)。从金额看,微观数据统计发现中国家庭平均捐赠额不及美国百分之一。在转移收入上,中国家庭来自政府的将近70%,而美国不到50%。由此分析得出,中国慈善发展空间应该很大。
中美在慈善领域的差异很多是制度性原因,可以通过制度改进来改善。美国虽然没有独立的《慈善法》法律体系,但其相关法律见于《税法》和其他法律条文中,经过百余年发展较为完善。而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只有三十年左右,2016年才出台慈善法。尤其是有几个税制方面的原因对慈善动机影响较大。
首先,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高于美国。这能解释为何我国天价薪酬很少,而美国相对普遍。中国企业家很多不将利润分红,而是通过在职消费或留存企业享受这些收入,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我国个人捐赠较少。
第二,美国有百年以上的遗产税和赠与税等“财富流转税”,而我国缺少相关税法,使得财富家族内传承而不是捐赠给社会更普遍。
第三,在捐赠抵扣上我国力度相对小。企业所得税捐赠抵扣中,中国允许抵扣年度利润的12%,有3年结转期,美国对企业的优惠政策是10%,5年结转期限。所以在优惠上,中国企业计累计至多可抵扣年利润的36%,而美国是50%。在个人所得税捐赠抵扣上,美国联邦法设置了三个层次的扣除比例,即50%、30%和20%。中国扣除比例设置单一,为30%。未来中国优惠政策有进一步提升空间,其税收比例也可朝着多样化发展。从慈善捐赠人的税收优惠梳理情况来看,还存在除所得税外的其他税种优惠不够的问题,特别是缺乏与实物捐赠相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等一般性税收优惠。
我国传统文化中重家庭和宗族,重社会轻个体的意识也在改进,也将推动社会捐赠发展。
中美在慈善领域的一个重要差异是中国慈善主体很少,慈善组织不到社会组织总数的1%,而美国接近10%。我国慈善组织较少,增加了民众捐赠难度,这是社会捐赠较少的一个原因。但与此同时,技术进步,特别是互联网平台的技术进步,将是慈善发展的重要手段。依托互联网能减少社会捐赠成本,平台的规模效应能减小慈善组织数量不够的负面影响,互联网还便于跟踪和监督慈善资金使用。这些因素决定了互联网平台将越来越成为未来我国慈善发展重要助力。
为了变现我国社会捐赠的巨大发展潜力,应该考虑:加强制度建设,如考虑遗产税赠与税征收;改善慈善组织管理,增加慈善组织数量,加强透明度建设;加大宣传教育,特别是以社会主体发声替代政府发声,以内生引导社会文化;合理利用先进技术,发展互联网平台慈善。
(作者孙文凯为中国人民大学国家中小企业研究院副院长、国有经济研究院研究员、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主要研究兴趣包括劳动经济学、发展经济学、民营经济发展,著有《人口管理中的政府政策抉择》、《中国劳动力流动问题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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