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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和朋友踢足球意外受伤?法院:自甘风险
约上朋友一起踢足球,本是一件很开心的事,不料双方在抢球时发生意外,一方因脚踝受伤入院,气愤之余,他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而对方是正常抢球,也为自己叫委屈,那么从法律上来讲,这究竟是谁的责任?
踢足球受伤打起官司
小王、小李俩人都喜欢踢足球,因为有着共同的爱好,两人越走越近,成为了好朋友。
前不久,小王和小李相约一起到运动场上踢足球,其间也有其他人参与其中。在小李带球前进过程中,小王为抢球与小李发生了身体碰撞,造成小李不慎摔倒,脚踝受伤,小王见状赶紧将小李送到就近的医院。经医生诊断,小李骨韧带拉伤,需要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共支出治疗费用1300余元。
小李觉得,自己在住院期间,小王连个关心的电话都没打,心里很是不舒服。当家人和小李聊起如何受伤时,小李表示小王是为了抢球将自己绊倒的,致使自己受伤。
“他的过错让你受了这么大的罪,他应该赔偿。”听了家人的话,小李便给小王打了电话。电话中,小王称自己有事在忙,便匆匆挂断了电话,小李觉得小王对自己漠不关心,很是失望。
出院后,小李要求小王对自己进行赔偿,但是遭到拒绝,小李一气之下将小王诉至肇源县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庭审中,小李认为小王是故意犯规,才导致自己受了伤。如果不是小王绊了自己,也就不会摔倒,韧带也不会受伤。
“我住进医院后,受了不少罪,也花了不少钱,而小王对我不管不问,我觉得他应该对我进行赔偿。”对于小李的说辞,小王并不同意。小王认为,既然是踢球谁都想让自己的队获胜,所以踢球时都会全力以赴,在运动过程中,双方情绪都很激动,出现碰撞是在所难免的,既然参与足球竞技,就该承担后果。
“踢球过程中,我是正常抢球,我觉得自己没有错。”小王说。
经审理,承办法官何莉莉认为,足球运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在竞技过程中会有损害人身安全的风险,因此踢足球出现一般人身伤害事件属于意料之中的事。
小李自愿参与足球活动,应视为其自愿承担运动所产生的风险,属于“自甘风险”行为。根据《民法典》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原告小李赔偿诉讼请求的判决。
法官解读“自甘风险”
法官何莉莉表示,在正常竞技运动中,每一个参与者,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同时也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小王和小李的行为,系正常的竞技行为,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根据《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所以,适用“自甘风险”规则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明知风险且自愿参加活动;二是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三是造成损害的其他参加者的行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具备了这三个条件,受害人不能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自甘风险”。
原标题:《以案释法|和朋友踢足球意外受伤?法院:自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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