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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百万存款被银行员工私自转走,法院为何只判银行担二成责任
北京头条客户端11月6日消息,山西储户丁女士将500万元存单和身份证都交给银行员工代领礼物,结果对方却将钱私自转走,该银行员工后来被判犯诈骗罪,丁女士将银行告上法庭索赔。近日,山西清徐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储户承担八成责任,银行仅承担二成责任。丁女士及家人对此结果表示不满,已上诉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据了解,除了这500万元,丁女士还有700余万元存款也被同一银行员工转走,她后续将择机另案起诉。
帮亲戚完成银行任务前后转存1200万元
据此前媒体报道,山西清徐县的丁女士早年和丈夫做生意,逐渐有了一些积蓄。2017年年初,清徐农商行员工王某某找到丁女士,说单位有理财任务,让她帮忙。因王某某是亲戚家女婿,丁女士先后转给王某某500万元进行理财,理财到期后本金和收益共543万元。
2019年3月7日,为帮王某某完成任务,丁女士同意将这笔钱转成定期,又另外转存了200万元活期。这两笔业务,王某某当天与丁女士一起在清徐农商行营业部办理,丁女士收到两张银行存款回单。
2019年4月3日和4日上午,丁女士又分别在清徐农商行清源支行和清徐农商行营业部办理了一笔300万的定期存款和一笔200万的定期存款。
把存单和身份证交给银行员工领礼物发现被骗
随后,王某某告诉丁女士,大额存款客户凭身份证和存单可以领取礼品,并让丁女士将身份证和存单交由其代为领取礼品。
几天后,丁女士没有拿到礼品,连存单也没有看到,于是找王某某要存单,对方却以各种理由推脱。
丁女士感觉不对劲,将此事告诉家人。家人去清徐农商行查询发现,王某某在办理理存款的当日下午,就分别将金额为300万和200万的定期存款转到其他账户。
随后,王某某既不说明存款去向,对丁女士也避而不见。无奈之下,丁女士报了警。
此后丁女士全家才发现,不仅这500万元被王某某转走,之前那200万活期转定期的存款也在柜台被他转走,而那543万理财本息资金则根本没有存进丁女士的账户。
丁女士后来得知,王某某因犯诈骗罪被抓。他以前放贷谋利,一部分款项成为“死账”无法追回,只得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做法,把储户存款私自取出转入他自己或家人名下,以弥补巨额窟窿。丁女士这1200万元就是这样被王某某骗走,她手上那两张回单也是伪造。
丁女士家人向媒体提供的转账业务凭证照片显示,王某某转钱时虽然用的是丁女士的身份证,却在填写个人业务凭证时在存取汇款人姓名栏填上了王某某父亲的名字。
银行未尽到足够的管理职责,法院判定银行承担二成责任
2021年9月2日,清徐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丁女士在清徐农商行处开立储蓄存款账户,存入相应的款项,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作为储户应当对资金安全负有注意义务,丁女士将自己的存款单及身份证交给王某某让其领取礼品,虽然丁女士及王某某均认可是领取礼品,但均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且丁女士也未在存单上注明让王某某持存单仅限于领取礼品的字样,丁女士作为成年人,应当预判到存单和身份证交给别人可能会造成存单被支取的风险,但其放任该风险的发生,因此,丁女士在本次存款造成的损失中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一方面,清徐农商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责任义务,且王某某在填写个人业务凭证时存取汇款人姓名栏应填丁女士名字的地方误填为王某某的父亲“王某录”,银行工作人员也未电话或短信通知丁女士本人即对涉案存单支取后转账到王某某的父亲账户,且涉案存单未设密码,银行对未设密码的存单支取更应尽到谨慎的义务,因此清徐农商行在该案存款损失中未尽到足够的管理职责,未尽到严格的注意资金安全的义务。
最终,清徐县人民法院认定储户丁女士承担八成责任,清徐农商行承担二成责任,判决银行赔偿丁女士100万元,同时银行有权向犯罪分子王某某追偿。
储户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对于这个结果,丁女士全家都很不满意。丁女士家人指出,王某某取款的时候,个人业务凭证上填写的客户信息是错的,汇款人填他父亲,受理单上的电话和丁女士预留的也不一致,账户号码都不填,这样漏洞百出的业务就因为是本行员工办理被受理,把钱转走了。然而法院却认为是“误填”,这难道不是银行的责任么?
丁女士认为,银行没有守住底线防线,未尽到审核核实的责任义务,是存款丢失的直接主要原因,“我们和银行的存储合同关系已经生效,银行职工利用身份便利和柜面违规操作私自把钱取走,损失应当由银行全部承担。”
银行负二成责任到底是多还是少?此案引发网友热议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发现,该判决结果引起很多网友的关注和评论。 支持丁女士维权的网友认为,这件事是银行员工利用银行工作的便利私自转走客户存款,手续上也有不少漏洞,应该由银行承担大部分责任,只承担百分之二十太少了。储户看重的是银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储户把身份证交给他人,固然存有过错,但远不应承担百分之八十这么高的责任。
还有一部分网友认为,目前并没有见到判决书全文,也没有见到王某某诈骗案件的判决,无法知晓事件的全部细节。但细究起来这件事也有一些疑点。
比如,王某某本来就是丁女士家的亲戚,而且两人之前也有过理财方面的合作,王某某本身还是放贷的。虽然丁女士及王某某都承认用丁女士的身份证和存单是为了领取礼品,但法院一审判决却指出“均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无论如何,储户把重要凭证丢给一个是自己亲戚的银行人员几天不管,最后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应该还是储户自己的责任最大,不能完全甩锅给银行监管不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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