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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案例 | 亲属贪腐后,他们为贿款洗钱——“自洗钱”入罪的典型案例

2021-11-06 11:1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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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案例 | 亲属贪腐后,他们为贿款洗钱——“自洗钱”入罪的典型案例 原创 殷晓章 民主与法制周刊

文/殷晓章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1年第40期

亲属贪腐后,他们为贿款洗钱

——“自洗钱”入罪的典型案例

天津市宁河区退休职工王惠(化名),帮贪官丈夫洗钱990万元,2021年4月28日,被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获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某知名公司电子商务部门高级经理董琳(化名),替贪官洗钱1.1亿元,2021年6月1日,被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20万元。

王惠和董琳所犯的是同一罪名——“洗钱罪”。在我国,洗钱罪经历了“从无到有”“单独设罪”和“修正完善”的发展历程。1997年,刑法将洗钱罪单独设罪,填补了我国刑事立法上的空白。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进行了修改,“自洗钱”入罪是最大“亮点”。

妻子帮丈夫洗钱千万

2020年11月30日,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受贿一案,部分处级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市纪委监委的同志参加旁听。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5年,被告人王某在担任某局领导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190万元。其中,被告人分别向夏某和赵某索贿120万元和80万元。夏某通过银行转账至孙某账户,赵某通过银行转账至王惠账户,后从王惠账户转入孙某账户。

在此期间,王某陆续将2168万余元现金交给妻子王惠,王惠在明知其中含有贪污贿赂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按照王某的指示,将上述钱款以自己的名义分别存到天津市境内19家银行、225个银行账户内,其中受贿款为990万元。

宁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担任领导干部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影响特别恶劣。法院当庭宣判,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80万元。被告人当庭表示悔罪认罪,希望领导干部引以为戒。

宁河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王某受贿案过程中,发现王惠涉嫌犯洗钱罪,于2020年8月31日,将有关线索移送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2020年11月26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王惠到案。2020年11月27日,她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

王惠,1961年6月13日出生,天津市宁河区人,1984年与王某结婚,大学文化,退休职工。据王惠供述:她按照王某的要求,将其交予的2000余万元散存于225个银行账户,自己不知道钱款是受贿所得,将钱散存于200余个账户是考虑到银行破产而规避风险。

此案侦查终结后,由宁河区人民检察院向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惠明知王某交予其钱款系贪污贿赂犯罪所得,仍通过提供资金账户的方式为王某掩饰、隐瞒钱款来源和性质,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且属情节严重。王惠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为丈夫掩饰、隐瞒受贿款的来源和性质而犯洗钱罪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小,且赃款已全部退缴,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2021年1月29日,宁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惠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2021年4月28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次修订“扩军”上游犯罪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洗钱罪单独设罪,填补了我国刑事立法上的空白。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的;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具有上述五种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2001年,打击和遏制恐怖活动犯罪普遍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这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三)》,将洗钱罪的对象由原来的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走私犯罪三种,扩大到四种,增加了“恐怖活动犯罪”。

2002年,我国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该公约规定,洗钱上游犯罪至少应当包括公约中规定的腐败犯罪。也有专家指出,近年来出现了腐败公职人员洗钱。他们通过各种途径给自己贪污、受贿的黑钱披上合法收入的外衣。不仅公开挥霍和享受这些非法所得,还用来投资和进行再增值。专家呼吁尽快出台反洗钱的配套措施,严厉打击洗钱犯罪。

2006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贪污贿赂犯罪增列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这是对洗钱罪的第二次修订。

2019年,上海检察机关在承办一起特大合同诈骗案时,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的线索,在对资金流向追查的过程中,抓获陈某杰、孙某、陈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涉案金额上亿。

2017年至2018年间,陈某杰明知丈夫孙某之弟孙甲是国家工作人员,仍伙同孙某将孙甲收受的25公斤黄金藏匿于二人在宁波市住处的保险箱内,孙某收取弟弟给予的好处费近76万元。2019年8月孙甲案发后,陈某杰、孙某为了隐藏罪证,将25公斤黄金分别丢弃于宁波市镇海区定海路边疏浚河道等处。2019年9月27日,陈某杰归案后,带领公安人员至上述河道打捞出黄金10公斤,另外15公斤至今仍下落不明。

此外,2018年9月至11月,陈某杰受孙甲指使,通过虚构宁波某公司与陈某实际控制的福建某公司、浙江某公司开展PTA化工原料贸易等方式,将孙甲收受的115万余元贿赂款掩饰为正常的贸易利润,为孙甲转移犯罪所得。

2020年7月28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这6起洗钱案集中提起公诉。2021年2月24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陈某杰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杰明知是受贿犯罪所得,伙同孙某通过隐匿财物、虚构交易等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情节严重,且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陈某杰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且自愿认罪认罚,应当减轻处罚。

2021年3月3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陈某杰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自洗钱”入罪成最大“亮点”

因为洗钱罪的主观方面认定标准严格、自洗钱行为尚未入罪等原因,2013年至2018年,我国以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判决的洗钱罪案件仅128起。相比同期各级法院审结的一审刑事案件668.7万起,“洗钱罪”判决仅占0.002%。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洗钱犯罪707人。

专家认为,从司法实践看,赌博、逃税等贪利性犯罪及违法收益较大的犯罪大多存在洗钱行为,然而由于这些犯罪不在上述洗钱罪上游犯罪之列,无法对其衍生的洗钱行为以洗钱罪来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构成洗钱罪的主体必须是事后“协助”犯,“自洗钱”等行为不能以“洗钱罪”定罪。

1977年8月12日出生于哈尔滨市的董琳,硕士学位,原任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电子商务部门高级经理。她的另一个身份,是哈尔滨电力实业集团公司道里分公司经理李某前妻董某的妹妹。

2011年12月至2014年1月,董琳的银行卡累计收到李某司机王某、黑龙江某公司董事长邹某丈夫冬某新、冬某新妹夫刘某等人汇入的钱款数额达1.1亿多元。她按照董某的要求,转给赵某、张某、许某、邵某等人6500多万元,此外,董琳还用银行卡内的巨额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2018年12月4日,董琳因涉嫌洗钱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董琳犯洗钱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2020年12月1日,南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董琳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20万元。董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主要理由是:其没有能力判断涉案钱款为赃款;对李某的工作和收入状况不了解,也不知道这些钱与李某有关系;自己与姐姐董某关系冷淡,董某对其声称卡内钱款系董某做生意的钱款,需要存在其卡里,自己不知姐姐向其卡内存了多少钱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依据法律规定,上诉人董琳为他人提供资金账户,掩饰、隐瞒他人贪污贿赂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1亿多元,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原审法院根据董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量刑适当。2021年6月1日,哈尔滨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自洗钱”入罪是最大“亮点”。

法学博士、律师王世宇认为: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规定犯罪主体只能是处于第三方的自然人和单位(他犯),即上游犯罪的本犯进行自洗钱时,不能构成洗钱罪。此后对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进行修正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上游犯罪的“增容”上。而《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实施一些严重犯罪后的“自洗钱”行为明确为犯罪,而第三方的协助行为不受影响,仍依照之前原则定罪,加大了对从洗钱犯罪中获益最大的上游犯罪本犯的处罚力度,删除主观和客观要件“明知”“协助”;将“转移资金的”结算方式明确为“支付结算方式”,从而将通过地下钱庄进行洗钱的突出问题纳入打击范围;扩大打击范围,将“协助将资产汇往境外”修改为“跨境转移资产”。此外,从刑罚角度来说,通过取消限额罚金制度加大罚金刑的范围。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屈赫赫 钟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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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治·案例 | 亲属贪腐后,他们为贿款洗钱——“自洗钱”入罪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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