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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女友驾车撞伤人,华能一副厂长代赔后贪污25万补偿自己
为了弥补自己替儿子女友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而“遭受的损失”,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长春电热厂(以下简称华能长春电热厂)副厂长许某将25.5万元单位资金“补偿”给了自己。
2016年6月,北京石景山法院一审认定许某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许某不服,提出上诉。9月5日,北京一中院终审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书显示,2009年9月至2011年9月,许某先后担任华能长春电热厂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副厂长,协助该厂厂长高某负责党委全面工作,并在高某出差期间代行厂长职责。
2010年8月26日晚,许某将华能长春热电厂配发给其使用的轿车交由其子女友张某驾驶,许某与其子共同乘坐该车行至吉林大学校区内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名行人受伤。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2010年11月至2011年5月间,许某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假发票报销的手段,将单位资金25.5万元用以补偿其代张某支付的交通事故赔偿款。
2014年5月,许某因涉嫌受贿被立案侦查。在审查期间,其主动供述了贪污事实。
石景山法院一审认为,许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贪污罪。因其有自首、积极退赃的情节,可以依法减轻处罚。最终,该院判处许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
一审判决后,许某不服,以自己行为属于违纪而不是犯罪以及身体不好、即使构成犯罪也应认定为情节轻微为由,提出上诉。
北京一中院二审认为,许某利用担任华能长春电热厂党委书记等职务的便利,用公款支付本应由个人承担的赔偿费用,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且违纪与犯罪之间并非互斥关系,该行为具有违纪性质并不阻碍其构成犯罪。
该院还认为,许某所犯贪污罪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对其减轻处罚并在3年以下量刑,已经充分考虑了其所具有的自首和退赔赃款等情节。许某多次虚构会议费、专家费等名义为个人报销赔偿费用,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宜适用缓刑。且其所提身体不好的理由,不能成为对其改判缓刑的法定依据。
综上,北京一中院终审裁定驳回许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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