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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法院受理145件厅级以上单位被诉案,负责人仅应诉7件
法制日报9月6日消息,记者9月5日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全省法院有效发挥了行政审判化解行政争议、保护合法权益、监督依法行政的职能作用。
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36399件,审执结31385件,结案率86.22%;涉及34个行政执法部门、27种具体行政行为。
整合资源应对审判压力
据湖南高院副院长杨翔介绍,全省法院严格执行立案登记制改革要求,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起诉实行登记立案,努力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问题。通过发放诉讼须知、加强诉讼指导等方式,引导行政相对人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着力解决当事人“不知告”“不会告”问题。据统计,去年5月以来,湖南全省法院新收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3109件,同比增长18.48%。
为督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湖南法院通过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的例外情形、定期通报应诉情况、适时向行政监察部门和上级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书等形式,督促落实“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法律规定,努力解决“告官不见官”问题。
据统计,湖南各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由2014年的12.07%,上升至目前的23.62%。在唐慧诉永州市公安局行政赔偿、任红缤诉长沙海关关税征收等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均按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到庭参加诉讼。
面对行政案件大幅上升的新形势,湖南全省法院努力克服案多人少矛盾,坚持内部挖潜,切实保障办案质量,不断提升案件办理效率和质效。
据杨翔介绍,新行政诉讼法提高了级别管辖,中级法院的一审行政案件和省高院的二审、再审案件大幅增加。全省法院通过整合审判资源,积极应对审判压力。湖南高院设立了行政审判第二庭,专门审查行政再审申请案件。47个中级、基层法院增设土地房屋征收审判庭(行政二庭)或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与执行机构。
全省法院积极推行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改革,不断健全完善指定管辖和提级管辖制度,对部分行政案件实行异地管辖。湖南高院指导郴州市和永州市部分基层法院开展试点,集中审理辖区一审行政案件;积极推进衡阳、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探索跨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相关改革工作。
行政审判仍存一些问题
杨翔介绍说,湖南法院在贯彻实施新行政诉讼法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
审判力量配备还不能满足新形势需要。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省高院和中级法院案件受理量大幅度上升,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现有行政审判力量调整布局存在不及时、不顺畅、不到位等情况,多数中级法院办案力量不足,案件积压现象日益凸显。其中,长沙、怀化中级人民法院今年1月至7月已分别收案1834件、446件,但行政庭法官分别只有18人、6人,人均收案已超过100件和70件。
行政审判能力有待进一步增强。少数法院在行政诉讼法修改后,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没有真正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个别地方仍然存在审查立案现象。少数法官顶不住干扰、抗不住压力,存在不敢或不能严格依法审判等现象,行政案件上诉率和再审申请率有所上升。有的法官大局观念不强,专业素养不够,审判经验不足,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现象依然存在。有的案件因政策性强、时间跨度大、涉及利益面广,要做到实质性化解纠纷、案结事了,还存在巨大压力和困难。
行政审判机制改革与现有监督管理体制有待协调。受机构、编制等因素影响,推进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跨区域管辖改革,与当前法官任免、审判监督管理以及方便当事人诉讼之间,仍存在一些体制机制方面的障碍。
行政相对人诉权行使状况有待改善。行政相对人“不知告”“不会告”“不敢告”现象依然存在,去年5月以来,因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裁定不予立案、驳回起诉的案件,占一审结案总数的28.56%。有的当事人尤其是企事业单位出于各种因素考虑,不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权益,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仅占一审案件的13.95%。有的当事人利用行政诉讼立案门槛低、收费少的特点,存在随意反复诉讼等滥用诉权现象,浪费司法资源。
行政机关执法和应诉工作有待规范。有的行政机关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有待增强。相对于原告积极的诉讼行为,有的行政机关应诉、答辩和举证存在消极敷衍等情况。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特别是市州以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仍然偏低,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到庭应诉还是极个别现象。
去年5月以来,长沙市两级法院受理厅级以上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案件145件,而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仅7件次。有的行政机关不自觉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甚至出现另行作出行政行为抵制法院裁判等情况。仍有少数地方和领导干部违反法律规定,要求人民法院直接参与征地拆迁等行政性工作,甚至干预行政案件审理。
(本文原标题为《长沙145件厅级单位被诉案负责人应诉仅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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