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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厘清民办教育的合理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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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开除患癌女教师”事件发生后,甘肃省教育厅召开民办高校工作会议,对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办学提出了相关要求,如民办院校董事长和院长必须分设,民办院校要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等,呼应了舆论要求。
“开除患癌女教师”事件发酵多日,牵出博文学院诸多问题,比如院长陈玲学历造假。但最核心的质疑是商人办学逐利忘义,整个民办教育都有躺枪之虞。挣钱是争议的焦点,陈玲自称办学校是做慈善,但她曾经的合作者却说她想“立即挣大钱发财”,据悉该校门口还曾立石写“财源广进”。
民办教育应不应该挣钱,应该如何挣钱的问题,争论由来已久。《教育法》规定,教育是公益事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民办教育促进法》再次强调,民办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
社会的教育需求日益旺盛,完全由政府包揽并不现实,社会资本进入教育领域既是大势所趋,也可为公众提供更多选择。正是考虑到这一点,《民办教育促进法》允许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但何谓“合理回报”十多年来都没有厘清。
挣钱不是原罪,如何挣钱才是关键。问题出在民办之后的监管,而不是民办教育本身。与其让他们偷偷摸摸挣钱,不如允许光明正大挣钱,同时必须做好监管。当然,教育不能全盘商业化,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学校要有明确界限。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近年正在某些地方试点。现实要求探索要加快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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