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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交通法草案二审稿对海外军事行动的交通保障作出规定
新华网北京8月29日消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当日审议了国防交通法草案。与草案一审稿相比,二审稿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促进交通领域军民融合”的规定,同时调整了一审稿中关于国防交通管理体制的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苏泽林作草案说明时介绍,草案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后认为,国防交通是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的要求,应当在本法中进一步体现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的精神。
因此,草案将第三条第一款改为“国家坚持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推动军地资源优化配置、合理共享,提高国防交通平时服务、急时应急、战时应战能力,促进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发展”。
针对各方面对草案一审稿中关于国防交通管理体制的意见,此次提请审议的二审稿将第四条中“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全国的国防交通工作”明确改为“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的国防交通工作。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设置和工作职责,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此外,草案对海外军事行动的交通保障作出规定,“国家驻外机构和我国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企业及其境外机构,应当为我国实施国际救援、海上护航和维护国家海外利益的军事行动的船舶、飞机、车辆和人员的补给、休整提供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机构和企业为海外军事行动提供协助所需的人员和运输工具、货物等出境入境提供相关便利。”
苏泽林介绍,这一修改是为了与国防法、国防动员法、国家安全法等法律有效衔接。目前国家安全法和有关条文均已明确规定了国家开展为维护国家海外利益的军事行动,因此在国防交通法中应当对海外军事行动的交通保障问题作出规定。
(本文原题为《国防交通法草案二审稿强调军民融合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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