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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丨“无动力船舶”安全管理不容小视

2021-11-02 19:3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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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近年来,全国沿海特别是福建、江苏、广东水域海上风电建设发展迅速,大量工程船和甲板货船参与到施工中。由于海上风电施工的特性,需要从不同地点起吊安装风电设备,且经常需要中短距离的转场作业。海事部门在日常监管中注意到,随着船舶使用、维护成本、劳动力成本等的不断提高,部分船东为最大限度追求利润,试图“合理”规避监管,通过建造或者改建“实际具有自航能力非机动船”的方式来“规避安全管理体系”和“免除航行设备和配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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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X”轮(总吨1750),安放龙骨时间为2006年11月7日,配有2台主机,主机功率共计660KW,并具有舵设备、传动系统、轴系及推进器。但该轮持有的《船舶检验证书簿》显示其未配备航行设备,经进一步检查,“X”轮建成时船舶类型为“甲板货驳”,即“其他货船类”。

2013年,船舶检验证书中出现备注“该船主机及推进系统仅供施工作业时移位用,严禁自航”。海事部门根据船舶检验证书认定“X”轮为“非机动船 ”,不再核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也随之取消。

无动力船舶,按照法规释义即“非机动船”,此类船舶又分为有人非机动船和无人非机动船,两者在消防安全、救生设备、无线电通信、安全管理体系等方面有不同的要求。本文着重关注无人非机动船。

目前沿海水工项目运行了大量的无人非机动船,但实际此类非机动船舶,有相当一部分是具备一定自航能力的船舶。此类船舶在实际营运中往往在不申请拖轮的情况下跨港口跨海区航行。以案例所述船舶为例,该轮配备移位用动力的“无动力”船舶自航时航速能达到5-6节,部分配备DP(Dynamic Positioning system)系统的动力定位船自航时航速能达到7节。出于对利润和便利的考虑,此类船舶常常违规使用配备的“主机及推进系统”自航。鉴于水工作业水域通航环境往往较为复杂,上述船舶的违规航行作业,对海上安全和防污染构成一定安全隐患,船舶及所属营运公司及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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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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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无人非机动船不强制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在实际安全管理过程中,由于没有强制要求,船东往往是自然人,即使有管理公司,此类公司大多欠缺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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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移位用动力或DP系统的“无动力”船舶大多实际参照货船要求配有部分救生设备和消防设备。在没有配员和安全管理制度加持的情况下,会导致船上人员职责分工不明确、救生、消防和防污染演习无法开展,船舶关键性设备维修保养无人执行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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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无人非自航船在作业工况下船舶长期有人员生活和工作,上述人员产生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等,船舶污染物如何处置。另外,此类船舶拥有较大功率的主机,应急发电机等机器,船上储存有大量燃油、润滑油等,防油污工作如何开展,这些都是实际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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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无人非机动船理论上不具有自航能力,需“机动船”协助才能进行航行,检验规范不要求“无动力”船舶配备航行设备,仅需配备能和附近船舶进行交流的无线电设备。但实情情况下,此类船舶船舶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此类船舶有与相关船舶通信、避碰和满足海事监管的需求,相关领域对其安装AIS等呼声一直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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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建议

综上,海事部门建议无人非机动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从以下几点着手,抓好无人非机动船管理:

1.虽然无人非机动船无体系管理要求,实际营运过程中建议船舶所属经营人(自然人或公司)应充分承担其安全防污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加强营运安全管理。

2.严禁公司所属无人非机动船使用辅助动力违规自航;建议配备AIS和相关无线电通信设备,加强停泊航行期间的安全保障;跨港航行必须按照规定申请拖轮拖带,达到一定的条件应向海事部门申请拖航许可。

3.聘用持证的有经验的船员加强船舶日常管理。制定标准化的设备维修保养体系和明确的职责分工,对动力设备、起重机、发电机、消防、救生等关键性设备定期进行保养。

4.建议参照货船《船舶应急部署表》,定期组织船员及常驻船上作业人员开展救生、消防和防污染演习,提高船舶在应急情况下的反应能力。

5.建立应急预案,完善防台防汛、船舶遭遇恶劣天气/自然灾害、船舶触礁/搁浅、船舶进水/堵漏、船舶碰撞、船员出现伤病或者落水以及船舶防污染等一系列处置方案。

同时,海事部门也将持续加强对此类“非机动船”的现场监管,根据施工作业实际情况,通过要求船方每日报告船舶动态,电子巡查、现场巡航来保持监管高压态势,杜绝“非机动船”违规航行作业的行为。

航运安全新动态

原标题:《以案为鉴丨“无动力船舶”安全管理不容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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