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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评医院被罚十万:法官依法取证,医院别当成“办业务”的
这是一次“强者”的碰撞,一方是法院,一方是省立大医院,以致围观的观众一时不知道把同情投向哪个“弱者”。
近日,“河南省人民医院因拒绝复印病历遭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罚款10万”的事,引发医疗圈一边倒地批评法院。之后,鼓楼区法院于21日凌晨称:干警赴该医院核查调取某案件证据,遭遇无端刁难、推脱,故依《民事诉讼法》有关“妨碍调查取证”的规定,对医院开出了10万元的罚单。
第二凌晨,河南省人民医院继续在微博上“开战”,剑指取证法官没有穿制服、不愿出示身份证、一个案子前后开了两封介绍信等问题。
我们先跳开规定细节,法院派工作人员到医院调取病历作为证据,这是一个什么性质的行为?这和患者甲向医院申请复印病历,是一回事吗?
当然不是一回事!法院(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是履行国法,不是来医院“办业务”。《民事诉讼法》第67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院方没搞明白法官执法取证的严肃性,把取证法官当成了“申请对象”,基于这个错位,做了一系列的错误行为。
首先,院方以卫计委发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为依据,要求取证法官出示身份证。其实,前述卫计委的规定,只要求提供“身份证明”,而不是身份证,法官当时提供的执法证件、介绍信,就足以作为“身份证明”;更关键的问题是,在《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法官依法调取证据的情况下,任何部门都不能“我的地盘我做主”,用规章、红头文件对抗法律。在法律的框架之下,相关系统的内部规定,只能细化“配合”法官取证,而不是设置门槛来“审查”法官取证的资格,这是将红头文件凌驾于法律之上。
第二,院方认为,法官提供的姓名和病历号不相符,以“保护患者隐私”为由拒绝出示病历。此事起因于,鼓楼区法院受理了一起民事债务案,被告拿出河南省人民医院的病历,称其在该院治疗,要求延期开庭,之后法院依职权到医院去调取证据。
还是前面那个逻辑,法官是依法调取证据,院方只有“配合”义务,只能对相关证件的真实性做形式审查,而不能越俎代庖,对法官调取证据的内容、范围做“实质性审查”,否则就是在妨碍司法。
本来法官的取证就是为了证明病历是否真实,结果院方反以姓名、病历号不相符的理由,要“保护病人隐私”。病人隐私可以向很多机构做保留,独独不可以向司法系统。只听说因为涉及隐私,法院不公开审理案件;没听说因为隐私,法院不能审案子的。
至于取证法官没有穿制服,出示本人的执法证件,足以证明身份。对于院方指责法官“不排队”、不耐心等病历科午休之后再来(该院的午休从中午12点一直到下午3点)等等,还是那个问题:医院别把来依法取证的法官当成“办业务”的,法官是来执法的;这个事不是什么“医患纠纷”,是医院在妨碍法院依法取证。
一家省立大医院,始终没有弄明白法官取证是执行国法,有其严肃性,先后以部门规定(还理解错了)、病人隐私为理由妨碍法官取证,结果遭遇了10万元的司法罚单。希望这个事成为一堂法治课:一个单位行政级别再高,也应该尊重司法权威;红头文件大不过国法。(原题为《法官依法取证,医院别当成“办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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