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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伶利事件”反思:追问重大疾病保障之失,更重要
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年轻女教师刘伶利,在患癌症就医期间,被院方以“旷工”的理由予以“开除”,这件事引发了公愤。虽然院方的“开除”决定已经被法院判决为无效,但最终院方也没给她续交医保。为了补贴医疗费用,癌症晚期的她不得不上街摆摊,这个美丽的女孩几乎是在绝望之中走向生命的终点。
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这个民办二级学院的法盲、冷漠,引爆了整个社会的愤怒,有媒体直斥“开除患癌女教师的大学已被钉在耻辱柱上”。
不过,这种对院方的痛快淋漓的痛斥、对院方“开除女教师”违法性的揭露,很可能掩盖了一个更深层的问题,让大家误以为问题仅仅出在个别无良的企业身上。
其实,在刘伶利事件背后,有一个更现实的问题:依据法律,企业需要一直养着身患重病的职工吗(哪怕他们中很多人的生命注定并不会长久了)?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就是说,只要你不是因工负伤,所罹患的疾病超过规定的“医疗期”(一般最少为三个月,最长为两年)之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被安排的其他工作,那么单位就可以和你解除劳动关系。
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的“违法”之处在于,没让刘伶利依法享受“医疗期”,就将其诬陷为“旷工”并加以开除。这违反了《劳动合同法》,所以被法院判定无效。但是,如果院方足够“精明”,完全可以等“医疗期”满之后,再“合法”解除与刘伶利的劳动合同。
同样在今年8月份,另一个年轻俊杰身患绝症、不幸去世的故事,也引爆了职场的危机。魏延政,北大高材生、入职世界500强——华为、IT精英。多年前,他不幸罹患罕见的恶性肿瘤——“透明细胞肉瘤”,此后他经历了扩散、截肢、放疗、复发、扩散的种种折磨。今年6月23日,也就是魏延政去世前一个月,他写道:在他被截肢后最无助的时候,华为与他终止了合同。
对,华为的确是依前述“医疗期”的规定,“依法”不再与魏延政续约的(只不过,华为的操作更人性化,还给付了20万商业保险金以及相应的补偿)。
按市场经济的逻辑,企业以盈利为目的,不是慈善机构,的确没责任长期养着身患重病、不能从事相应劳动的员工。而且,在之前计划经济条件下,“长病假职工”成为国企不能负担之重。所以,《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医疗期满之后依法解约”的规定,这是与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责任相匹配的。
但是,超出了最长2年“医疗期”的重病职工,该怎么办?现行的医保制度能否筑牢保障之网?全社会不要回避这个严肃、残酷的问题,
目前,最长2年“医疗期”的规定,还是沿用22年前劳动部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这22年里,中国从计划经济走向全面市场经济,但是对于涉及到企业、重病员工重大利益的“医疗期”长短的修订,行政部门却一直小心翼翼地绕开了。
刘伶利事件引爆了公愤,但应该追问背后对于大病员工的保障机制。既然目前法律规定不由企业一家独担责任,就应有更完善的保障之网,包括:由政府提供更可靠的兜底医疗保障、优化重大疾病医保;鼓励企业、职工个人购买重大疾病的商业保险;甚至及时修法,适度延长治疗年限。
(作者系东方早报首席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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