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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警方的双重标准:敲锣送表扬锦旗无责,批评锦旗上路被拘

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
2016-08-21 07:41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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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21年,现任重庆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曾代理不雅视频赵红霞、四川交警开房丢枪等有影响的大要案,对刑事辩护案件实务较为熟悉。

冯勇军等村民准备送给三台县环保局和百顷镇党委政府的不作为锦旗。

四川绵阳市三台县百顷镇人冯勇军因给政府部门送“不作为”锦旗,被当地警方以涉嫌非法游行、示威的罪名刑拘。曾经,冯勇军敲锣打鼓给三台县政府部门送表扬锦旗,一路畅通无阻,也无人给他定罪。三台警方的双重标准令人惊叹!

《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则构成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参与送“不作为”锦旗的九名村民的行为是否达到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标准。从主观目的分析,他们送锦旗,是因村里水库污染问题延续多年,虽环保局在村民的反映下多次下达整改通知,但是村民认为没有达到效果。所以,村民或许仅仅是想表达对相关部门的不作为不满或者基于公益目的,其最终目的也是为了继续推进环境污染的解决进度。当然,最终以依法查证的证据事实才能确定。

同时,从客观行为上分析,这九个人的行为也未必算得上非法游行、示威。送锦旗的人数仅九人,其中一人为冯某的父亲,其余七人均为年龄较大的村民,而且系深受污染其害的村民。按当事人及图片、视频反映,送锦旗的九人似既没有排成一排阻断人行道通行,也没有沿途不停敲锣打鼓高呼口号,他们只是抬着锦旗默默地走。

冯勇军(前排右一)曾为表扬政府部门送锦旗。

按照法律规定,构成本罪,不仅是未经批准,还应当同时具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那么问题来了,九人是否构成人数众多,是否达到了游行示威的规模要求,其客观行为是否达到足以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程度,这些都值得怀疑。

司法实践中认定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是指造成社会秩序、交通秩序混乱,如果本案最终以本罪定罪量刑,司法机关有必要搜集确实充分的证据。

另外本案中涉及到刑法的公平性问题。澎湃新闻报道称,冯勇军在2007和2014年都给县里相关部门送过表扬的锦旗,有视频证实冯勇军当时的队伍一路敲锣打鼓,沿途没有人管理,有关部门也笑纳了锦旗。然而,这一次冯勇军等人的行为从原来对行政机关工作的认可转向了不满意,若按警方此次的标准,之前送锦旗表扬的行为也涉嫌构成非法游行示威罪,公安机关当初是否进行立案追诉,如果没有,是否涉嫌渎职?

类似的“游行”行为身边比比皆是,如我们在媒体报道的某些县官离任时,成百上千名群众所谓的”自发组织”送行,其行为及规模远远超过了本案的人数和规模,从刑法适用的公平性来讲,如果这九个人的行为构成犯罪,那么那些“送行”的行为是否都应当作为犯罪处理,这是值得深思的问题。

国家公权力机关应当对民众表达对政府不满的行为有一定的宽容度和容忍度,而不是动辄运用刑法追诉表达不满诉求的民众,这样会有刑法适用得不当之嫌,而且,还有谁还敢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表达批评?更应谨防用口袋罪朝表达不满意见的人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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