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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挟尸要价者病得不轻,职能部门该担负起公权责任

光明网评论员/光明网微信公号
2016-08-19 18:45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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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县农妇被水冲到山西,捞尸者索要10万元。

陕西佳县一名农妇在一场暴雨后无影无踪,家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寻人信息。200公里开外的山西永和县黄河岸边的村民看到信息后,称在黄河打捞到了她的尸体,索要10万元。因拿不出钱来,死者家属目前仍未领回尸体。

一场暴雨殒命的悲剧,成就了一桩挟尸要价的闹剧。这不得不让人喟叹:千百年来,道义在底层的沦陷,比上流社会的撕扯,更触目惊心,更寒彻骨髓。

见过高速上的天价拖车费,也见识过景点的天价海鲜,但,将死者尸体藏于桥洞下而“低于10万元不出手”的决然,还是让人齿冷而心寒。何况,还有两个不容忽视的细节:一是遇难者今年38岁,丈夫双目失明,家里还有个14岁的女儿,条件非常贫困,还在接受民政部门救助。二是当事人亲属和村干部多番协调,“最初我们考虑到对方打捞尸体也辛苦了,就准备给3万元感谢费,但对方不同意。后来我们把感谢费加到6万元,但对方说不能少于10万元。”

知道你穷,知道你绝望,知道你穷得只剩下绝望,依然在死人身上漫天要价,依然在亲人伤口处撒盐。最郁闷的是,看起来还没处说理,没有执法部门来为家属的合理诉求做刚性支撑。只能可怜兮兮去谈判、去协商,为一具亲人尸体而卑贱地讨价还价。这个过程里,挟尸要价者病得不轻,难道没有职能部门该担负起公权责任?

按劳分配,天经地义。打捞尸体确实支付了劳动力成本,乃至复杂的机会成本,但,这整数的10万块钱,来不得半点商讨余地,究竟是怎么算出来的——为什么不是九万九、为什么不是十万一?退一万步说,消法也禁绝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姑且将打捞尸体视为合法产业,那么,定价权是不是在掌控尸体的卖家手里?当打捞者狮子大开口的时候,只能在丛林法则下比拼脸皮与私力?这让人想起2010年夺得中国新闻摄影最高荣誉金镜头奖的新闻摄影《挟尸要价》:2009年10月24日湖北,荆州大学生何东旭、方招、陈及时为救溺水儿童壮烈牺牲,面对同学们“跪求”,个体打捞者不仅不为所动,而且挟尸要价,一共收取了3.6万元的捞尸费。七年之痒过去,捞尸费依然面目不清,“要钱不要脸”的挟尸要价依然歹戏拖棚。

以下两个道理,是该好好明确了:第一,尸体作为公民身体权的延续利益,对之依法保护是法治中国的题中之义。纵观世界各国,基本都对公民死后的人格利益给予不同程度保护,盖因如此,2001年最高法《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死者的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靠尸体坐地起价、平地生财,家属完全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律对相关权益的保护。第二,尸体究竟由谁来打捞、民间打捞行为究竟如何定性?这些问题亟待明确。作为公共服务之一,尸体打捞理应成为警方等部门的基本职责;而民间打捞的合理报酬,亦需要在价格监管部门的视线之内框定出合法范围。不能总是在出现尸体打捞后,任由双方博弈,而一众权力部门却坐山观虎斗。

此前有消息称,“法媒走访中国长江捞尸人,最多一周打捞过70具尸体。”可是,没有人说得清,这些尸体被家属认领前,各自被定价几何。10万元捞尸费,岂止“要钱不要脸”——它既提示着底层道德的缺失,更警示着司法对之的冷眼。暴雨已是天灾,捞尸费别再雪上加霜成惶惶人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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