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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中院:工伤认定惹官司,行政机关确有错误的法院可纠正

澎湃新闻记者 邢丙银 实习生 曾雅青
2016-08-19 14:27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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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回家路上遇车祸、上班时突发疾病、外出送货遭意外伤害……这些算不算工伤?近年来,用工过程中劳动者伤亡引发的工伤认定申请增长迅速,因对工伤认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也呈上升趋势。

8月19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北京二中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1年至2016年6月,该院先后审结工伤认定类行政诉讼案件共116件,其中,劳动行政部门败诉的案件仅有5件。

法院尊重行政权,对不合法的工伤认定决定一般只是予以撤销。”北京二中院行政庭法官徐宁表示,但若事实清楚无争议,行政决定确实错误的,法院可以判决行政机关应该怎么做。

上班时间之前猝死被认定为工伤

陈某在一家建设公司某项目工地上担任安全员,2013年8月12日,陈某在工地内突发疾病,被送医院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医学证明书载,直接导致陈某死亡的疾病或情况为猝死,心源性猝死可能性大,发病至死亡大概时间间隔约3小时。

2015年4月3日,陈某之妻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同年6月,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陈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应视同工伤。

该建设公司将人社局诉至法院称,陈某去世时间为早上7点左右,而该公司员工上班时间是早上9点,因此陈某去世时不属于工作时间,也不属于为工作做准备的时间,不应被认定为视同工伤情形,请求撤销被诉认定工伤决定书。

人社局则辩称,经调查核实,陈某发病时间与建筑施工企业日常实际工作时间吻合,应认定为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的规定。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8月19日,北京二中院二审认为,建设公司称陈某所受伤害并非工伤,但其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支持该主张,且陈某不存在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故判决驳回建设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二中院行政庭副庭长严勇介绍,有些用人单位风险意识薄弱,对工伤保险制度不重视,存在侥幸心理,不愿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还有的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基于成本压力,不愿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在职工受到工伤伤害后,以否认劳动关系等方式有意拖延支付工伤赔偿金的时间,迫使劳动者在赔偿数额上作出让步。

法院可纠正行政机关重复错误认定

“在近年来审理的此类二审案件中,劳动行政部门败诉的案件仅有5件。”严勇表示,败诉率低,表明劳动行政部门所作的工伤认定决定存在的问题较少,在事实认定、证据收集、程序等方面比较严谨。

但这样的情况并非全部。澎湃新闻曾报道,2012年5月,湖南长沙一名环卫工陈子桂在上班时间因心肌梗塞死亡,长沙市人社局不认定陈子桂为工伤,陈子桂家属不服,诉至法院。长沙中院先后三次判决撤销该决定,要求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但该局均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了不是工伤的认定。

陈子桂的案例在长沙不是孤例。2014年5月15日,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教师王成课后约其学生在学校篮球场附近指导毕业论文,等候间隙参与打篮球,不料却在篮球场上猝亡。

长沙市人社局对王成作出不予认定工伤死亡的决定,其妻谢颖不服诉至法院。芙蓉区法院和长沙中院两轮一、二审共四次判决均认为应当认定王成为工伤死亡,并判决长沙市人社局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重新作出认定。但长沙市人社局均又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徐宁告诉澎湃新闻,这类问题的出现体现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界限,法院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合法的予以支持,违法的则予以撤销。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海波在针对上述案例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曾表示,依据现有规定,司法权不能代替行政权,认定工伤的职权归行政部门,法院只能对行政部门认定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但不能代替行政部门做认定。他认为,为便利行政纠纷的解决,今后可以赋予法院在必要时直接认定的权力。

“法院对不合法的行政行为判决撤销,并要求相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这是对行政权的尊重。”徐宁说,但上述案例中的诉讼怪圈属于一种较为极端的情况,行政机关反复作出同样的决定,又被法院反复撤销,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了侵害。

徐宁表示,在极少数的类似情况下,法院可以适当地延伸司法权。“若事实已经查明得非常清楚、没有争议,行政机关确有错误的,为避免当事人“诉累”,法院可以判决行政机关应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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