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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院出台意见,对拒不执行判决案可提刑事自诉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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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日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依法提起自诉应具备的条件、提起自诉的情形、提起自诉的注意事项、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条件、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的情形等方面,对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有关问题进行了规范。
《意见》规定,被告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侵犯了自诉人的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诉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对被告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自诉人可以提起自诉。
《意见》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被告人具有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等十二种具体情形。
《意见》指出,自诉人对被告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且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不接收控告材料或者接收后超过三十日不予答复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自诉人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审查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或者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可以自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建高院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要主动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沟通、协调,形成打击拒执罪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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