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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员工持股试点启动:“以岗定股”鼓励骨干持股
经国务院同意,8月17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和证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以下简称《试点意见》),这标志着国企改革1+N方案又一配套文件出台。
对此,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对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试点意见》亮点极多,包括明确单一员工持股比例最多不超过1%,这是一个红线,是突破性的提法,有利于防止少数人控制,防止管理层占大股。
李锦预计,随着政策的推动下,一些还处于犹豫阶段的国企将不得不将员工持股计划提上日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激励基金计划,同时国企员工持股有望形成更为完善的体系,从而提高国企的市场化程度。
国企为什么要员工持股
在18日国务院国资委召开的媒体通气会上,国务院国资委相关负责人人首先回答了“国企为什么要员工持股”的问题。
该负责人表示,我国国有企业实施员工持股,是在深化改革过程中的一种积极探索。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一些企业对实施职工持股进行了尝试,这些尝试包括职工持股会参与囯企改革、部分职工收购国有资产或进行持股等形式,而这些尝试在职工持股在调动职工积极性、激发企业活力、建立健全激励约束长效机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更有序稳定推进员工持股,直到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这是党的文件首次明确了员工持股制度,也是在新的历史背景下对实施员工持股提出的新要求。
文件的目的在于通过引入员工持股这一制度,在国有企业进一步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不断增强企业活力,加快提升企业竞争力。
具体来说,“一是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使员工利益与企业利益紧密结合;二是吸引和留住人才;三是进一步优化国有企业股权结构。”国务院国资委上述负责人表示。
上述人士还表示此次《试点意见》与过去员工持股有着很大不同,此次意见发布改革统筹性强,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配套政策之一,不是一项单一的、孤立的改革政策。因此,与以往的员工持股不同,本次开展员工持股试点,与国有企业功能分类、混合所有制改革等其他相关政策之间的衔接非常紧密,需要统筹推进。
“意见还对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涉及的试点企业条件、持股员工范围、出资入股方式、入股价格、股权结构、持股比例、股权流转等关键事项,都提出了明确要求”,上述人士表示。
另外,本次意见还严格界定试点条件,提出规范性要求,并明确选择少量企业开展首批员工持股试点,成熟一户开展一户,防止一哄而起。同时,要求2018年年底进行阶段性总结,视情况适时扩大试点。
关于开展试点企业的条件
虽然国资委此次没有对外披露究竟哪些企业将开展试点,但却明确了试点企业的条件。
一是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
二是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达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
三是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
四是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
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统称科技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中央企业二级以上企业(含)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一级企业暂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违反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有关规定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企业,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对于为什么要选择中央企业二级以上企业,上述人士解释称,一般来说,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及其二级子企业、省级国有一级企业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企业资产规模大、从业人员多、管理层级多、业务种类多。二是大部分属于国有独资且主要职能为资本管控。省级国有一级企业有些还是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即将改组成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具体经营层面往往更多是在中央企业三级子企业和省级国有企业二级子企业以下。三是不少企业经营业务 还涉及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该人士还称,这些特点使得在中央企业二级以上企业及省级囯有一级企业实施员工持股操作具有较大复杂性。
“以岗定股”鼓励骨干持股
《试点意见》对持股员工范围、员工出资、入股价格、持股比例、股权结构等都做了详细规定。
比如对于员工出资,《试点意见》强调员工入股应主要以货币出资,并按约定及时缴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员工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应提供所有权属证明并依法评估作价,及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实施员工持股,须执行有关规定。试点企业、国有股东不得向员工无偿赠与股份,不得向持股员工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持股员工不得接受与试点企业有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的借贷或融资帮助。
对于员工持股比例,《试点意见》规定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总股本的1%。
不过《试点意见》强调,国有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必须坚持“以岗定股,动态调整”原则。
上述人士解释称,“以岗定股”是指持股员工的资格范围和持股比例根据任职岗位来确定,即以关键的管理岗位、技术岗位和业务岗位为核心,确定持股人员范围,依据岗位对企业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的重要程度确定持股比例,并根据岗位绩效对具体持股比例进行上下浮动。员工持股既不是全员持股、平均持股,也不是经营层持股,而是骨干持股。
“动态调整”则是强调持股员工应做到进退有序,离开企业的人员因不再是该企业员工而不再持有股权,新进人才可以获得股权,岗位调整时所持股份随之调整,真正实现让符合条件的员工持有股权,持续调动骨干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防止股权固化,影响激励效果。
股权管理
《试点意见》对于股权管理也做了详细规定,主要从股权管理主体、股权管理方式、股权流转、股权分红、破产重整和清算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说明。
其中义务和责任得到明确,强调员工持股在享受股权分红时,同样要在员工持股企业破产重整和清算时,持股员工、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应以出资额为限,按照出资比例共同承担责任。
优先支持科技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试点意见》提出,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服务型企业(以下统称科技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上述人士指出,科技型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的经济实体。科技型企业是推进我国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
与传统的资本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相比,科技型企业中人力资源和技术要素的产出贡献率更大,更依赖于人力资本作用的发挥。在这类企业中实施员工持股,将科技、管理、业务骨干人员的努力程度和企业的盈利能力建立紧密联系,更能体现人力资本的价值,吸引并稳定人才队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此外,在科技型企业中实施员工持股,在促进企业持续发展的同时,也有利于更好发挥国有企业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的引领和表率作用。
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该人士表示,《试点意见》针对员工持股试点可能出现的囯有资产流失风险提出一系列防范措施,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一是明确选择少量企业开展试点。国务院国资委和各省级国资委按照试点企业条件,分别从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中选择少量企业开展试点。
二是规范员工持股涉及的关键环节。明确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方式引入员工持股,不减少国有资本存量。出资方式以货币出资为主,入股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估值,且国有股东、试点企业不得向员工无偿赠与股份,不得向持股员工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也不得向员工承诺年度分红回报或设置托底回购条款。企业破产重整和清算时,持股员工、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应以出资额为限,按照出资比例共同承担责任。
三是防止利益输送。要求持股人员应为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骨干和业务骨干,且与本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国有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企业集团内的员工持股企业输送利益,对国有企业和本企业集团内员工持股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加强审计监督。
四是强化信息公开。要求试点企业应将持股员工范围、持股比例、入股价格、审计评估等重要信息按照规定充分披露,切实保障员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要求国有企业与本企业集团内员工持股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由一级企业以适当方式定期公开。
五是强化监督管理。要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按《试点意见》规定,对试点企业员工持股方案进行备案管理,对不符合《试点意见》规定的,要求有关企业及时整改;对员工持股企业要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掌握试点进展情况,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并要求整改,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与传统的资本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相比,科技型企业中人力资源和技术要素的产出贡献率更大,更依赖于人力资本作用的发挥。在这类企业中实施员工持股,将科技、管理、业务骨干人员的努力程度和企业的盈利能力建立紧密联系,更能体现人力资本的价值,吸引并稳定人才队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此外,在科技型企业中实施员工持股,在促进企业持续发展的同时,也有利于更好发挥国有企业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的引领和表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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