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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规则深读|转板六问:精选层挂牌与北交所上市时间合计
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转板规则出炉。
10月30日晚间,证监会表示,为进一步明确转板相关安排,证监会对《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作了修订,形成《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今年11月14日。
《指导意见》较原有内容作了哪些修订?北交所上市公司转板主要制度有何安排?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梳理了六方面要点。
要点一:保持原制度框架、内容基础上进行5个方面修改
据悉,《指导意见》本次修订在保持原指导意见制度框架、规范体例和主要内容的基础上进行修改,主要包括5个方面内容:
一是调整制定依据。删除《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 号文)。
二是名称修订。将“全国股转公司”“精选层公司”分别修改为“北交所”“北交所上市公司”,将“转板上市”改为“转板”。
三是明确上市时间计算。北交所上市公司申请转板,应当已在北交所上市满一年,其在精选层挂牌时间和北交所上市时间可合并计算。
四是股份限售安排。明确北交所上市公司转板后的股份限售期,原则上可以扣除在精选层和北交所已经限售的时间。
五是对其他文字表述作了适应性调整。
要点二:转板需北交所连续挂牌满一年,精选层挂牌时间与北交所上市时间合并计算
《指导意见》指出,北交所上市公司申请转板,应当已在北交所连续上市满一年,且符合转入板块的上市条件。
对于挂牌时间的认定,《指导意见》表示,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挂牌的,精选层挂牌时间与北交所上市时间合并计算。
《指导意见》指出,转板条件应当与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的条件保持基本一致,上交所、深交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提出差异化要求。
要点三:转板由上交所、深交所审核并作出决定,明确四步骤
《指导意见》指出,转板属于股票上市地的变更,不涉及股票公开发行,因此依法无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由上交所、深交所依据上市规则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
转板程序主要包括: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提出转板申请,上交所、深交所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企业在北交所终止上市后,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交易。
要点四:对北交所上市公司转板的保荐要求和程序可适当调整完善
转板保荐方面,《指导意见》表示,提出转板申请的北交所上市公司,按照上交所、深交所有关规定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上市保荐人。
鉴于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时,已经保荐机构核查,并在上市后接受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因此,对北交所上市公司转板的保荐要求和程序可以适当调整完善。
要点五:股份限售期计算原则可扣除在精选层和北交所已经限售的时间
股份限售安排方面,《指导意见》显示,北交所上市公司转板的,股份限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上交所、深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而在计算北交所上市公司转板后的股份限售期时,《指导意见》表示,原则上可以扣除在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和北交所已经限售的时间。
上交所、深交所对转板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所持股份的限售期作出规定。
要点六:五方面进行监管安排工作
对于监管安排,《指导意见》提出了五方面内容:
一是严格转板审核。上交所、深交所建立高效透明的转板审核机制,依法依规开展审核。上交所、深交所在转板审核中,发现转板申请文件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问题且未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依据业务规则对拟转板公司采取现场检查等自律管理措施。
二是明确转板衔接。北交所应当强化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管,督促申请转板的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加强异常交易监管,防范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上交所、深交所建立转板审核沟通机制,确保审核尺度基本一致。
三是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保荐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深交所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充分核查验证并发表明确意见。
上交所、深交所在转板审核中,发现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等未按照规定履职尽责的,可以依据业务规则对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等采取现场检查等自律管理措施。
四是加强交易所审核工作监督。上交所、深交所在作出转板审核决定后,应当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是强化责任追究。申请转板的上市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于转板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等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自律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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