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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商务厅原厅长吕在模贪腐案开审,当庭不认行贿证人

微信公众号“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2016-08-17 21:20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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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在模。 资料图

8月17日下午1点,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历时一天半的吕在模涉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一审结束。满头白发、神情憔悴的吕在模被法警带离法庭。案发前,吕在模的经历足以令很多人艳羡,在他职业生涯行将光荣谢幕的前夕,最不光彩的一幕发生了:被立案调查、被“双开”,被刑拘,被起诉,被公开开庭审理。他为何落得如此下场?随着8月16日和17日的庭审进行,吕在模的贪腐之路渐渐清晰。

庭审现场。  微信公众号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图

“完美形象”轰然倒塌

翻开吕在模的履历,堪称完美:18岁任烟台地区乳山县上册公社团委书记,21岁成为公社党委副书记,36岁任烟台市福山区区长,39岁任福山区委书记,48岁任济宁市市长,52岁任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厅长,55岁成为山东省首位商务厅厅长,59岁时转任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主任委员。工作中,他雷厉风行,尽职尽责,形象完美,一路走来,颇受称赞。

与其光鲜履历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检察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起诉书中,检察机关指控吕在模涉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三项罪名,23起犯罪事实涉案金额共计1346万余元,时间跨度自1993年至2014年。40多年来辛苦树立起的完美形象就此轰然倒塌。

梳理起诉书可以发现,从时间上来看,吕在模的犯罪行为主要集中在其2007年3月升任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厅长之后,检察机关指控吕在模的23起犯罪事实中,有19起发生在这期间。检察机关对其最大的一笔指控,是指控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900万元公款归个人使用,涉嫌挪用公款犯罪;对其指控的领域涉及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个人职务晋升、承揽工程、谋取土地开发、协调贷款等方面的利益。

庭审现场

涉嫌挪用公款900万

南山世纪华庭位于莱山区烟台大学城内,距离海边不到一公里,位置绝佳,环境优美,在很多人看来,这里是理想的休闲养老之地。

2010年10月初的一天,56岁的吕在模来到烟台,曾为其司机的蔡某某(另案处理)带他来到南山世纪华庭的两处沿街商铺,交通便利,结构合理,800多平方米的面积,这一切让吕在模颇为满意。没过多久,省商务厅下属山东国际商务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刘某某(另案处理)赶赴烟台买下了这两套商铺,并很快对其中一套进行了装修。

装修好的商铺里,地下室有厨房,一楼是商品展示大厅,二楼有茶室、办公桌以及休息区,三楼则是雅间,陈设豪华,以红木家具为主。据介绍,装修完毕后,三楼的雅间只用过两三次,皆是吕在模回烟台时请朋友在此聚会。

刘某某买下这两套商铺的价格是700万元,装修费用130多万元,此外还花费40万元买了一辆车,房子和车子都落在了烟台某公司名下,检察机关指控,这家公司正是在吕在模的安排下,以刘某某的名义注册,由蔡某某一手操办的。公司成立后,吕在模指示刘某某将省商务厅放在山东国际商务有限公司的一笔账外资金转入烟台某公司。

根据省商务厅的财务规定,山东国际商务有限公司的重大经济活动都应当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厅里大额资金支出应由经手人起草内部请示,财务处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签字、厅长签字同意后才能支出。商务公司转账烟台某公司900万元此事,没有召开过党组会和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直到吕在模离任省商务厅厅长,也没有和继任厅长交接,只有刘某某等几个人知道此事。

也正是这笔账外资金,给吕在模埋下了后患。2014年4月至6月,省有关方面根据线索追查省商务厅1400余万元账外资金使用情况时发现,吕在模在这笔资金的使用上存在问题。同年7月28日,吕在模被省纪委立案调查。2015年1月22日山东省纪委将该案移交山东省检察院,当日山东省检察院指定淄博市检察院管辖,同年1月26日淄博市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

尽管烟台某公司成立以来并未有任何经营活动,且公司购买的房屋和车辆均直接由吕在模支配和安排,但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这笔900万元的挪用公款罪,吕在模展开了激烈的辩解。他坚称虽然是自己安排成立的烟台某公司,但对公司自然独资的企业法人的性质并不知情,注册成立个人公司实际上是刘某某等人弄错了。吕在模案的辩护律师、山东常春藤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胡常龙在庭审中表示,这起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算作挪用公款。

庭审现场

当庭不认行贿证人

起诉书指控,吕在模涉嫌受贿金额共计折合人民币428万元,其中最大的一起为2004年至2005年9月,吕在模利用担任济宁市市长的职务便利,为烟台某公司谋取承揽济宁市垃圾处理项目方面的利益,先后四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郇某某送予的现金150万元人民币。

2003年下半年,济宁市拟投资建设垃圾处理厂,该项目是国家发改委立项的国债项目,务必要建设好。对此,济宁上下格外重视,时任济宁市长的吕在模亲自抓这件事。

烟台一家公司负责人郇某某知道这件事后,打听到吕在模是从烟台过去任市长的,通过层层关系找到了吕在模。2004年6月,郇某某第一次去见吕在模时,在济宁等3天才见到吕在模。在吕在模的办公室,郇某某留下了一个纸袋子,里面是20万元现金。一直到2007年五六月份,郇某某先后四次送给吕在模现金共150万元。最终,郇某某的公司中标了济宁垃圾处理厂项目,郇某某的公司做了5600万元的工程,总共挣了2000万元。

8月16日的庭审中,关键证人郇某某出庭作证,当面供述了给吕在模四次行贿的详细过程。但吕在模看都不看郇某某一眼,坚持辩称“自己根本不认识郇某某,一点印象都没有,150万元的行贿是莫须有”。

公诉人当庭指出,吕在模的辩解不能成立。庭审前吕在模对此已作出过多次有罪供述,更有多名证人证实,正是在时任市长吕在模的关照和安排下,郇某某的公司才签订了济宁垃圾处理项目合同;郇某某本与吕在模素不相识,为该项目通过层层关系找到吕在模,郇某某证实的四次送钱的时间、地点、具体方式等,同样有多个证人证言予以印证,行贿款来源和收受后赃款的去向清晰明确,收受150万元的犯罪事实足以认定。

检察机关对吕在模涉嫌受贿的指控中,另外一起较大受贿数额为100万元。2004年至2006年,吕在模利用担任市长的职务便利,为原济宁置城实业有限公司谋取土地开发、协调贷款等方面的利益;2004年下半年至2005年初,吕在模通过其妻盖某某先后三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徐某某送予的现金100万元人民币。对这起指控,吕在模没有辩解。

妻子“顾”而不“问”两年进账20万

顾问,本是指在某领域达到专家程度的人,可以为他人提供一定有价值的服务。吕在模的妻子盖某某(另案处理)曾在税务机关上班,吕在模认为其具有足够的税务知识,可以去公司当税务顾问。只是,吕在模选择让妻子去担任顾问的这家公司是老熟人、老部下刘某某的公司。

2012年五六月份的一天,吕在模夫妇回到烟台。老部下刘某某招待宴请。期间,吕在模对刘某某说:“你嫂子退休闲在家没事,你们企业上有没有税务顾问,如果没有,你嫂子可以作为一个聘任人选”。刘某某当即表示求之不得,并当场安排手下对这事要上心。一个月后,盖某某再次回烟台时,刘某某的部下拿了一份合同对盖某某说,董事长刘某某已安排好了,请盖某某做公司税务顾问,签个合同即可。

检察机关当庭提供的材料显示,盖某某交代,此前吕在模在家和她商量,让她到刘某某的公司去干税务顾问。盖某某称自己干不了,“我虽然是在地税局退休,但是我基本上没在地税局上过班,税务方面我都不懂。”吕在模说没事,做了顾问干不干都行,主要是增加收入。

其实,2011年10月份,他们的小孙女刚出生,盖某某要在济南看小孙女,根本没时间做这份工作。盖某某也的确从来没有到刘某某的公司上过班,也没有为公司提供过咨询、服务等。尽管如此,一年后,刘某某安排人来到济南,在吕在模家的楼下车库里,给盖某某送上了第一年的“顾问费”10万元。2014年4月,第二年10万元的“顾问费”再次如数奉上。正如具体操办此事的证人王某某、郑某某所言,“盖某某是吕在模的妻子,聘任她为顾问就是挂个名,公司不会让她做具体工作。”“这样既感谢了领导,也表示了我们的心情,真实目的就是为了给吕在模钱。”

从吕在模的成长过程可以看出,吕在模在党的长期教育培养下,逐步走上了各级领导岗位,也曾经在这些岗位上作了有影响力的工作。公诉人张静雅说,“吕在模本应恪尽职守,但其辜负了党和人民的信任,把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侵吞、挪用公共财物为己谋利,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利,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恶劣影响,对该案的审理再次昭示了腐败犯罪难逃法网的历史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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