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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解读矿山治理新政:“十三五”先完成50万公顷
人们从地球深处开采出宝藏,却也留下了伤疤。
矿产资源开发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和破坏,主要表现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地下水资源及其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生物及其生态系统破坏等。
由国土资源部、工信部、财政部、环保部以及国家能源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已经发布实施。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副司长熊自力表示,包括有历史遗留问题在内,我国将对矿山环境问题进行全面治理。
我国矿山环境治理现状如何,新政策将会出台哪些具体措施,相关企业又会有哪些机会?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专家。
矿山环境治理“旧账”不少
近年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日益受到重视。2001年以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相继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组织摸底调查,颁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推进专项治理,开展矿山复绿行动,建设国家矿山公园,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初步构建起开发生态补偿保护的经济机制。
自2001年中央财政安排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示范项目以来,在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资金带动下,全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截至2015年,全国共投入治理资金超过900亿元,治理矿山地质环境面积超过80万公顷。
但同时,我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起步较晚,基础薄弱,还存在诸多矛盾和问题。虽然全国采矿活动新增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逐年有所减缓,但离“不欠新账”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较多,恢复治理任务仍然较重。据统计,截至2014年,因矿产资源开发引起地面塌陷等矿山地质灾害2.6万多处,采矿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累计存量约450亿吨,采矿活动平均每年抽排地下水约60亿吨。
同时,“重开发、轻保护”的观念尚未完全转变。我国矿产资源开发仍普遍较为粗放,部分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社会责任意识淡薄,技术手段落后,集约节约利用资源水平不高,破坏环境现象仍一定程度存在。
三大任务统筹解决“新老问题”
“到2025年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阶段性目标是,全面建立动态监测体系,保护与治理恢复责任全面落实,新建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及时治理,历史遗留问题治理取得显著成效,形成‘不再欠新账,加快还旧账’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新局面。”熊自力说。
基于此,《指导意见》确定了夯实工作基础、强化源头预防和加快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三大任务。
一是从全面调查、明确责任、科学规划和加强监测四个方面夯实工作基础。开展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以市、县为主要单元的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系统查明在建矿山、生产矿山、废弃矿山、政策性关闭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类型、分布、规模和危害程度。
明确责任,历史遗留问题,由各级地方政府统筹规划和治理恢复,中央财政给予必要支持。在建和生产矿山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由矿山企业负责治理恢复。对于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的认定,依照国家有关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执行。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和责任划分情况,统筹考虑“新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以自然保护区、重要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的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三区两线”及基本农田保护区等为重点,全面编制国家、省和市、县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明确保护与治理任务和工作进度,统筹部署,分步实施,确保工作目标实现。
二是从严格矿山开发准入管理、加强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实施、加强开发和保护过程监管、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四个方面强化源头预防。
三是加快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明确任务要求,加大资金投入,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引导带动作用,大力探索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新模式,加强政策与项目资金的整合与合理利用。
构建多方参与的治理模式
正如上文所言,《指导意见》的一大亮点是提出了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新机制的明确要求。
熊自力介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目前的投资转化率约为26%,全国仍有220万公顷损毁土地面积没有得到有效治理。“十三五”期间,目标是完成50万公顷土地治理,约需资金750亿元。
“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和综合治理必须明确政府、企业、社会各方的责任。对于计划经济时期遗留或者责任人灭失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为历史遗留问题,由各级地方政府统筹规划和治理恢复,中央财政给予必要支持。”熊自力说,在建和生产矿山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由矿山企业负责治理恢复。
由于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复杂性,治理工程难度大,投资额度高,而现阶段我国各级财政能够投入的资金有限,不能满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需要,引入部分社会资金,形成矿区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投资的多元化筹资渠道,以弥补资金的不足,十分必要。
各级地方财政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拓宽资金渠道,为废弃矿山、政策性关闭矿山等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提供必要支持,明确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和吸引社会资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新政策,鼓励各地探索PPP模式、第三方治理等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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