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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仁风获赔172万,云南高院未采纳每日24小时赔偿要求
据云南高院通报,钱仁风申请国家赔偿案,该院于8月9日上午依法向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送达了国家赔偿决定书。该案依据法律相关规定并经双方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钱仁风获赔被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共计1723857.30元。
2016年6月1日,赔偿请求人钱仁风以再审改判无罪为由,向云南高院申请国家赔偿。云南高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受理,并于2016年7月8日依法公开举行了听证,听取了赔偿请求人钱仁风及其委托代理人的意见。听证会上,云南高院副院长、赔偿委员会主任田成有向赔偿请求人钱仁风公开赔礼道歉。
云南高院通报称,听证会后,云南高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与钱仁风及其委托代理人在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下,就赔偿事项进行了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支付赔偿请求人钱仁风被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人民币1223857.30元;支付赔偿请求人钱仁风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00000元。
此前,钱仁风在申请国家赔偿时,在侵犯人身自由国家赔偿金方面提出应按每日24小时计算赔偿金,而非《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以每日工作8小时计算,对其蒙冤入狱的13年10个月,共计索赔955万余元。云南高院并未采纳这一赔偿要求。
该院通报称,关于钱仁风提出被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应区分法定工作日及加班、公休日、节假日、带薪休假日予以不同赔偿标准的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2016年度每日国家赔偿金标准,即2015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为242.30元,赔偿请求人钱仁风被侵犯人身自由5051天,应支付其国家赔偿金人民币1223857.30元。
关于精神抚慰金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国家机关的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抚慰金。云南高院认为,赔偿请求人钱仁风因无罪而被长期羁押,其身体和精神承受了巨大压力,其工作、生活受到了实际影响,应当认定精神损害后果严重。从其被判处刑期、被侵犯人身自由的期限、社会影响等各方面综合考量,支付赔偿请求人钱仁风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00000元。
【新闻背景】
2002年,云南巧家县一幼儿园发生一起重大投毒案。1名两岁女童“摄入毒鼠强”身亡,另有两名儿童经抢救脱险。幼儿园17岁的保姆钱仁风被认为有重大作案嫌疑。她也因此被判处无期徒刑。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此前报道,钱仁风投放危险物质罪一案的再审和改判,历经钱仁风申诉、网友网络发帖、云南省检察院领导就舆情批示、省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启动立案复查程序、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云南省高院再审等程序。而此案改判关键,系云南省检新媒体工作人员监控到的一则网贴。
2013年7月,云南省检察院调取了投毒案的全部卷宗,正式立案复查。2014年5月12日,云南省检察院向云南高院发出了《再审检察建议书》,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再审”。2015年5月4日,云南高院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2015年12月21日,云南高院再审宣判,宣告钱仁风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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