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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前四天准新郎突然悔婚,未按约定付分手费被女方告上法庭
婚礼前四天,男方突然悔婚,告诉准新娘自己想挽回前女友。之后,男方向女方出具了50万分手费的欠条,因未按约定支付,双方对簿公堂。
10月27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奉贤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理了这起案件,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考虑本地的经济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80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上海奉贤法院介绍,2016年1月,黄念与王自吉(均为化名)经朋友介绍相识,情投意合的他们不久便确立了恋爱关系。2017年10月,两人决定携手共度余生,商定将婚期定在2018年10月5日。很快,两人开始准备婚宴事宜,婚纱照、喜宴场地、邀请亲朋好友、采购婚宴用品……一切都在按部就班地进行中。
然而在2018年9月30日,准新郎王自吉突然告诉准新娘黄念,心里还有个人放不下,还想再去挽回一下。于是两人矛盾一发不可收拾,黄念拂袖而去。
同年10月1日晚,王自吉在叔叔等亲属陪同下,前往黄念家商量解决事宜。
10月2日,王自吉出具欠条1份,内容为“今欠黄念分手费(青春损失、精神损失、婚礼采办费等)共计50万元整,大写伍拾万元整,于2018年12月31日内付清”,王自吉伯父和叔叔作为见证人在欠条上签名。后因王自吉没有向黄念支付任何费用,黄念向上海奉贤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奉贤法院表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被告出具欠条时,由其多位亲属在场,无证据证明被告意志自由受到原告方的限制和胁迫,故应是被告自愿的行为。
但“分手费”并不属于民事法律所调整的范围,虽然一方当事人自愿向另外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财产作为补偿,法律是不禁止的,但这种债权关系属于自然债权,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债权的实现是基于履行义务一方道德上的自省。
被告不愿履行给付补偿款的承诺,法律亦不能强制其履行,但根据本案案情,原、被告在举办婚礼前一年已经定下婚宴日期,并着手进行了筹备工作,被告在婚宴前四天提出取消婚礼,必然给原告带来财产上的损失:如根据本地习俗,邀请亲朋好友会赠送一些礼物、礼金;采购的食物、用品短时间内无法消耗可能过期、变质等,虽然原告未能提供具体损失的依据,但损失的存在显而易见。
另外,被告在婚礼前夕的悔婚行为必然对正憧憬幸福生活的原告心理造成一定程度的阴影,影响原告在较长一段时间内的生活轨迹。
最终,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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