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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生起诉“苹果手机不带充电器”,法院会支持吗?
文|沈克鲜
苹果卖手机不带充电器,这事终于有人出来较真了。据媒体报道,来自北京化工大学、东华大学的5位女同学组队将苹果公司告上法庭,她们认为,“根据从物随主物移转和社会交易习惯 ,购买手机理应配备充电器。”请求判令苹果公司交付手机充电器;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1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之前,苹果公司以“环保”为理由,取消新出厂iPhone11和新上市iPhone12系列随机充电器。有网友就调侃:先是买手机,不送耳机,又是不送充电器,那么,以后会不会“买手机不送手机屏”了呢?别说,那样还真“更环保”。
图片来自苹果官方网站
那么,苹果手机不带充电器,是不是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了呢?苹果反复强调的“环保”理由能不能成立?
要看到,之前苹果手机里是配置充电器的,而且充电器是使用手机必要的、经常性使用的配件。买汽车可以不配真皮座椅,但是不能不配轮胎。一般消费者会默认手机里面是配充电器,这是“交易习惯”,而且这是一个法律效力的概念。
我国《民法典》在确定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之外,也是明确了“交易习惯”对于补充解释合同不明确地方的作用。
《民法典》第510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履行地点等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也就是说,在买卖合同生效后,且合同内容有约定不明确的地方,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交易习惯”确定。
比如,北京化工大学的法学生方同学购买了iPhone 12 Pro Max手机,在发现随手机并没有配备相应的充电设备后,她就认为,苹果公司卖手机不配手机的行为,违背“交易习惯”。但是,配充电器到底算不算“交易习惯”,需要由法院来判定。
除了交易习惯之外,消费者还有一项权利,叫知情权。如果苹果公司没有明确告知消费者,所购手机里不含充电器,就可能构成对消费者的知情权的侵犯,这也是一种不诚信。
苹果方面就称,在手机包装盒上,明确了完整包装内容——即不包含充电器,装有USB-C转闪电连接线。但是,原告大学生认为,“苹果对电源设计的提示缺乏显著性”,简单地说,字号太小,故意不愿意向消费者讲清楚。
其实,横向比较一下,苹果因为不配充电器,就被外国的消保组织处理过。早在iPhone 12时期,巴西就曾因不附带充电器向苹果开出了190万美元的罚款,还要求苹果公司必须为每一个“需要”的用户提供充电器。
巴西消费者保护局提出的处罚理由就是:如果商家向用户出售X元的手机(包括充电器),但开卖时砍掉了充电器还卖那个价,那就相当于虚假宣传。
可以看出,巴西处罚苹果,和中国女大学生起诉苹果的理由是相似的,就是基于“交易习惯”,消费者是默认有配充电器的,苹果不讲明白,就属于“虚假宣传”。
最后,“环保”是不是苹果不配充电器的充足理由?用家里旧充电器,不行吗?还真不行,要知道,当下各品牌手机所使用的快充协议互不兼容,消费者的旧充电器几乎无法在新的苹果手机上实现快充。所以,苹果不配充电器,那用户能“用爱充电”,不买充电器吗?还是苹果想另赚一笔充电器的钱?
就这起明显有公益色彩的诉讼来说,法院恐怕很难做出颠覆性判决,但是,这次女大学生拿起法律武器说不,也是让苹果公司感受到了中国消费者的压力。还是要感谢女大学生们的勇气,没有较真的消费者,巨头们说不定真会有“买手机不送手机屏”这样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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