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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诊疗监管征求意见:诊疗资料保存最少15年,禁止补方
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开始征求意见。
10月2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该征求意见稿共7章41条,内容涵盖互联网诊疗的医疗机构监管、人员监管、业务监管、质量安全监管、监管责任等多个方面。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尤其是新冠疫情导致线下就医受限,互联网诊疗备受关注,此次征求意见稿所涉及的互联网诊疗是指由医疗机构根据《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开展的互联网诊疗活动。
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法律责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独立作为法律责任主体;实体医疗机构以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时,实体医疗机构为法律责任主体。互联网医院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协议书依法依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对于互联网诊疗病历记录的监管,征求意见稿提出,互联网诊疗病历记录按照门诊电子病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诊疗过程中的图文对话、音视频资料等应当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省级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5年。
对于互联网诊疗涉及到的处方管理问题,征求意见稿提出,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处方管理规定,加强药品管理,禁止统方、补方等问题发生。医疗卫生人员的个人收入不得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相挂钩。
另外,医疗机构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药品配送的,相关协议、处方流转信息应当可追溯,并向省级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
对于人员的监管,征求意见稿强调医患双方均需实名制。一方面,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实名认证,医师接诊前需进行实名认证,确保由本人接诊。另一方面,患者有义务向医疗机构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及基本信息,不得假冒他人就诊。当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本次就诊经医师判断为首诊或存在其他不适宜互联网诊疗的情况时,接诊医师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并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在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引发医疗纠纷的,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医疗机构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处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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