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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党政机关“一把手”的身边人易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作为党员领导干部的“身边人”,家人亲戚、秘书司机、老下属等利用这一层特殊关系来谋利的案件已经屡见不鲜。这样的一种行为在刑法中已经有了明确的罪名“利用影响力受贿”。今年以来不断公开的相关案件也在警示着: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利用影响力受贿”案引关注
7月27日,最高检发布消息,湖南省张家界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长程丹峰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株洲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开报道显示,程丹峰是江西省委原书记苏荣的女婿。此前,苏荣因涉受贿、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已由济南市检察院向济南市中院提起公诉。
记者梳理公开报道发现,今年以来,已有多人因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而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被人民法院宣判。其中,既有落马官员,又有落马官员身边的家人亲戚、下属同事等。
今年6月,周永康妻子贾晓晔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其罪名中就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6月15日,湖北省宜昌市中院对周滨案公开宣判,其罪行中也包括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法院判决显示,周滨伙同他人,利用其父周永康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4亿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7月26日,六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安徽省委第二巡视组原副组长方克友(副厅级)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指控,方克友在担任安徽省委第二巡视组副组长期间,在土地复垦、承揽工程、变更土地规划性质等方面为他人谋利,收受请托人贿赂30万元;退休后,利用原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利,收受请托人贿赂113万元,应当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身边人”是“高危群体”
中央党校教授谢春涛说,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通过之后新设的罪名。设立这一罪名,就是要震慑权力拥有者的亲属及其周围有着密切关系的人,不要试图利用其影响力来犯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指的是党员领导干部的‘身边人’利用领导干部权力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夫妻、子女、秘书、旧下属等领导干部身边的群体,都属于‘身边人’这一范畴。”谢春涛表示。
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汤黎虹说:“一些退休、离职的领导干部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领导干部的原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也会按照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
汤黎虹说,一些领导干部本身握有实权,通过私底下打电话、聊天中做出一些暗示,或是在具体操办某件事情中带有一些主观色彩等行为,让身边的家人、下属等“心领神会”,进而“办成事”,完成相关权力寻租的违法违纪行为。因此,利用影响力受贿,往往具有较强的隐蔽性、间接性和不确定性,也给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办案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和挑战。
相关专家指出,通过梳理类似案件,可以发现一个共性,就是一些行政级别较高的或是担任党政机关“一把手”的党员领导干部的“身边人”最容易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些“身边人”主要是亲属、情人、同学、战友、秘书、司机等。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警惕居心叵测的“身边人”
不少受访专家认为,要想让领导干部及其“身边人”远离利用影响力受贿,需要在树立党员干部良好家风、完善制度建设和加强权力运行中的监督制约方面“三管齐下”。
“要规避相关风险,领导干部首先要自觉树立良好家风。不仅自己坚决不能以权谋私,更要教育身边的家人、亲戚和同事下属,切不可‘狐假虎威’,纵容‘身边人’利用自己的身份去进行权力寻租活动。”谢春涛表示,在党的历史上,受到群众爱戴的好干部,无一不是有着良好的家风,例如焦裕禄、谷文昌等。而不少落马干部的家风或多或少都有问题,才给了行贿者以可乘之机。
汤黎虹等建议,在制度建设方面,应当加快行政审批等制度改革,确保各种制度在阳光下运行,特别是对于各级领导干部,在制定重大决策时,一定要确保严格遵纪办事,不能搞“一言堂”,有效避免权力过大带来的各种寻租行为。
相关专家还表示,要切实加强权力运行过程中的监督和制约。谢春涛说,如果一切权力运行都被严格地约束在制度的框架内,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的监督,相信利用影响力受贿的行为会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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