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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刀砍杀室友川师大学生被认定抑郁,受害家属申请重新鉴定

澎湃新闻记者 谢寅宗 邱萧芜
2016-08-01 16:43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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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被害人芦海清和犯罪嫌疑人滕某合影。

四川师范大学凶杀案受害人芦海清代理律师陈逢逢8月1日下午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1日上午,受害人芦海清家属芦海强在律师陪同下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递交了《重新鉴定申请书》,检方收下相关申请材料。成都市检察院宣传处姜姓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目前正在对芦海强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如果符合规定,检方会支持,若不符规定,会给出书面理由。

受害人芦海清家属芦海强在律师陪同下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递交了《重新鉴定申请书》,检方收下相关申请材料。

3月27日晚,四川师范大学大一学生滕某挥出50余刀将室友芦海清杀害,警方3月28日将涉嫌故意杀人的滕某刑事拘留。

5月,犯罪嫌疑人藤某被鉴定患有抑郁症,对3月27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5月4日在拿到鉴定意见后,芦海强表示并不认可鉴定结果,并将申请重新鉴定。

7月8日,成都市检察院告知芦海强,此案公安机关已侦查终结,相关卷宗、证据材料已移交检察院,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在查阅案卷材料后,芦海强8月1日提交对滕某的重新鉴定材料。

陈逢逢说,基于目前审查起诉阶段保密的原则,不便公开《鉴定意见书》的具体内容。但四川师范大学在案发后曾表示,每一位考入四川师范大学的学生在入学时都要进行心理测试,犯罪嫌疑人滕某也不例外,在入学时四川师范大学做了心理测试,测试结果为一切正常,当时没有发现滕某心理有抑郁症等症状。受害人家属认为,《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明显与四川师范大学在犯罪嫌疑人滕某入学时所做的心理测试相互矛盾。

同时,他们认为,抑郁症不是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现代社会压力本身就大,有相当一部分人有抑郁症。抑郁症与刑事责任能力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抑郁症不能作为判断滕某责任能力的依据。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李玫瑾就此案鉴定结果接受《北京青年报》采访时曾分析认为,对于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更重要的在于犯罪嫌疑人是否能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本案中,滕某与被害人本就矛盾已久,甚至曾打过架。犯罪当日,滕某把被害人叫到自习室,用自己当日购买的菜刀将被害人杀死,说明当时他是有准备、有意识和有思维活动的。她说,对于犯罪嫌疑人有无责任能力的判定,不能以病的症状来判定,而应该以犯罪嫌疑人作案的指向,准备程度以及作案方式来判定。

陈逢逢说,本案中的《鉴定意见书》结论如果成立,滕某因抑郁症杀人只负部分刑事责任能力,那么对我国社会民众心理导向、违法犯罪率、刑事法律制度将产生很大的影响。所以,他们相信检察机关会依法、客观、公正严格审查本案所有证据材料和第一次《鉴定意见书》及其依据,也相信检察机关会依法启动重新鉴定程序。

芦海强告诉澎湃新闻,检方在收取材料时,建议他尽快递交2家以上权威且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目前他正在筛选鉴定机构,将在8月2日把名单提交给成都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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