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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代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柳铁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发出首份《不准予担任公民代理通知书》
2021年10月22日上午,韦某某等三位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柳州铁路运输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进行立案,提交了行政诉讼的立案材料及委托代理手续。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对其提交的材料审核后,发现莫某某接受三位原告的委托代理案件不符合法律关于“公民代理”的规定,对其释明后,三位原告仍坚持其委托,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当场向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作出《不准予担任公民代理通知书》。
(工作人员向当事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
经查明,三位原告均为柳州市鱼峰区羊角山镇阳和村人,其委托的代理人莫某某系柳州市鱼峰区雒容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而作为推荐人的社区和单位,对本社区和单位以外的人,不具有管理、服务的职能,不存在推荐的条件和前提。本案中,莫某某并非羊角山镇阳和村人,与三位原告不属同一村镇,羊角山镇阳和村村委推荐非本村镇的莫某某作为三位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向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作出《不准予担任公民代理通知书》)
法律规定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是为了保护与之有密切联系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推荐的公民应当是该社区、单位的人,因为只有社区、单位内的人才能相互了解,方便代理,方便提供法律服务。如果允许其推荐本社区、单位以外的公民作为代理人,则不能实现“公民代理”的立法目的,且可能扰乱正常的法律服务市场。
结语
柳铁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严格审核“公民代理”的相关材料,依法作出首份《不准予担任公民代理通知书》,是从规范公民担任行政诉讼代理人角度出发,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同时也是为了规范法律服务市场,提高行政诉讼效率。
原标题:《“公民代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柳铁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发出首份《不准予担任公民代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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