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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新闻|什么情形能认定为司法人员故意违法或重大过失致错案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明确,法官、检察官非因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重大过失导致错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承担错案责任。
“过去的责任制规定是,只要出了问题,就无条件追责。”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认为,对司法人员追责不能泛化,应厘清在哪些情况下法官、检察官要承担责任,《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这一点。
《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要求,法官、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非经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不受错案责任追究。如何认定司法人员“故意”办错案?
根据《规定》,对办错案的法官、检察官启动追责,应具备“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有重大过失”这两种情形。
怎样判断是不是“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张建伟认为,司法人员刻意制造冤假错案,明知案情可能别有内情仍然促使冤案形成,或是坚持不予纠正的,即属于“故意”。
张建伟解释说,“故意”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困难,但在具体个案中依然有迹可循。是否“故意”,可以根据相关司法人员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和办案时的各种因素综合研判;还应考察主观方面,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或案件结束之后,司法人员对办案过程中情况的表露,可能会揭示其“故意”。
对于“重大过失”的情形,张建伟指出,过失分为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司法人员办案时该怎么作为与不该怎么作为,调查人员应有其评判标准,并根据具体案情作出判断。
“比如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提出了对案件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或证据,司法人员本应主动履行职责,却因为懈怠而不去调查,此行为就可以认为是‘重大过失’。”张建伟说。
《规定》中对于追究司法人员责任的情形,还提出了限制性条件,即需“造成严重后果”。
对此,张建伟认为,司法人员办案造成有罪的人逍遥法外,或是无辜的人被错误定罪甚至被错判死刑并处决的,均可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另外,若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引起社会舆论反弹,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也可以认为是“严重后果”。
但张建伟同时指出,对于什么样的后果可以称之为“严重”,难以通过统一的标准来界定,或可拟定一些大体的界线,再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专家:应规定惩戒委员会成员多元化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规定》还要求,法官、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非经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不受错案责任追究。
具体而言,《规定》强调,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法官、检察官错案责任案件,应当进行听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相关机构应当派员向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通报当事法官、检察官违纪违法事实以及拟处理意见、依据。当事法官、检察官有权陈述、申辩。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无责、免责或者给予惩戒处分的建议。
“追究责任易陷入‘沉默法则’,即本部门会倾向于包庇同行的违法行为。”张建伟认为,目前尚未有关于惩戒委员会组成人员多元化的规定,要警惕此类机构多由本部门垄断的情况。
张建伟建议,惩戒委员会不应仅由本部门人员构成,例如法院的惩戒委员会组成,法官占比不应超过三分之一,另外三分之二成员应由律师、学者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社会人士组成,这样才能使惩戒委员会更具有客观性,达到该制度的预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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