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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化刑事案件再不是逃避大陆刑法的“护身符”
7月26日,香港政论杂志《新维月刊》和《脸谱》创办人王健民、呙中校因涉嫌非法经营,而受到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有罪的消息引来了数家国际媒体及香港媒体的关注。与过往的类似案件一样,媒体对该案的质疑依旧围绕着“为何不予探视”、“公民自由(出版自由)”、“为何没有通报”以及等问题展开。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只是简单地梳理了一下法院公布的材料,以及不同媒体的报道,便发现上述的质疑不仅不具有合理性,一些质疑甚至还是对现代法治公然的挑衅。
例如一些媒体提出的“美国国务院发言人指出,他们证实美国公民王健民(James Wang)在2014年5月31日被拘捕。自他被捕后,曾多次向中国要求探访,包括准许出席其审讯,所有要求均被拒絶。他们将继续要求探视王健民,并向他提供适当的领事服务”。
这个质疑其实在南山区法院28日发布的“关于王建民案件的情况报告”中,已经做了详细的解释:“经查,王健民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最后一次进入中国大陆境内系以香港永久居民的身份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进入,并以此身份在中国大陆境内受审。”基于这个身份,美国使领馆自然无权探视,至于理由,纽约时报已经说得很清楚了,“根据美国国务院网站上的信息,未使用护照进入中国的美国公民一般不能在那里得到领事保护”。
还有媒体、团体及个别人群提出“香港是有出版自由及言论自由的权利”、“他(王健民)的杂志在香港出版,大部分都在香港发行,基于‘一国两制’的原则,香港应作为中国大陆以外的地区来对待”、“香港是中国的一个半自治城市……香港有自己的法律体系……在香港出版有关大陆政治的书刊完全合法”。
事实上,这类质疑有偷换概念的嫌疑,因为王健民被判刑主要是因为“非法经营罪”、“串通投标罪”和“行贿罪”。根据大陆的法律规定,“非法经营罪”主要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
1、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4、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王健民的行为是否符合“非法经营罪”呢?根据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的确认:《新维月刊》、《脸谱》杂志在中国大陆境内发行,属于非法出版物;王健民等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大陆境内接受境内人员订购出版物,并将出版物邮寄给境内订购人的行为,属于出版物发行行为;王健民等人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新维月刊》、《脸谱》的编辑工作属于出版活动。由此可见,资料收集、编辑、排版等工作都是在大陆完成的,销售行为也在大陆区域发生了,并且产生了扰乱市场秩序的严重后果。因而,王健民的行为完全符合大陆法律关于“非法经营罪”的定义。
同时,王健民还涉及“串通投标罪”和“行贿罪”,对此,有媒体和个人认为“他给员工发双粮,然后还给员工公司25%股份。(串谋投标)就是说去获得一间公司的项目,这个行贿及串通投标都是发生在香港”、“大陆法庭将某些人在香港的行为,用大陆法律制裁或追究,此举絶对破坏一国两制”。
这背后的逻辑着实令人震惊。为了给王健民辩护,这些媒体和个人竟然无视王健民为了取得某某气电集团在港澳地区的市场开发项目,而将其控制的翔达控股公司(该公司全资控投香港天然气公司)的25%股权无偿转让给某某气电集团副总经理罗某某的女儿罗某,以及在2012和2013年在罗某不符合年终奖发放标准的情况下给与其10万港币等行贿和串通投标的现实,还美其名曰“给员工发双粮和股份”。
再者,某某气电集团作为大陆公司,王健民“犯罪结果”的发生地明确为大陆,这与行为本身是否发生在香港根本没有冲突。因而,以此来攻击“一国两制”,可谓是公然对现代法治的藐视和践踏。
此外,还有媒体和团体热衷炒作“为何没有通报”的问题,这更是无理取闹了。当前内地与香港所施行的“通报机制”,只是2000年由大陆公安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和香港特区政府保安局签署《内地公安机关与香港警方建立相互通报机制安排》后,两地执法部门建立起的一种协助机制,并不具有司法互助机制那样的法律效力。再加上《安排》在许多细节上并未进行细化,对是否必须通报,通报时间究竟为多长等问题并未进行详细的规范,因而,在当前的机制下,通报与否,恐怕并非法律问题。
当然,随着大陆与香港关系的进一步紧密,涉及的问题也越来越复杂,“通报机制”的进一步完善,以及更加全面、严谨及符合现代法治要求的新机制的制定,是两地关系进一步发展的客观需求。正因如此,本月5日及28内地与香港警方先后就“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相互通报机制”的问题展开了两轮磋商,并最终明确了“将坚持‘一国两制’方针,根据宪法和基本法以及两地相关法律,秉持‘依法办事、求同存异、双向互惠、保障人权’原则,写入新的通报机制文本中;就通报机制文本的条款和相关具体内容进行规范完善等。双方就通报机制的渠道、时限、内容、范围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研究,并进一步修改、补充、完善”等一致认识。
综上可见,一些媒体、团体和个人对王健民受审获罪的质疑在法律上是根本站不住脚的,这些质疑不过是“政治化”刑事案件的又一“范例”。如果说,在中国大陆的法治化程度还处于较低阶段时,这类行为还能取得一定的成效,创造过一些“成功案例”的话,那么,随着中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在执法越来越严谨,证据越来越扎实,审判越来越专业的背景下,任何妄图挑战中国大陆法律的行为都将是徒劳。无论是外国人,还是香港人,都将告别在中国享有“特权”的时代。任何人一旦违反法律,那么,迎接他的,都必将是大陆法律最严厉的制裁。任何“政治化”刑事案件,以此逃避制裁的图谋,都只会,也只能是痴心妄想。
雷希颖 南方国际关系在线网络外交与网络安全研究院执行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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