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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办发文:不得以接待上访不力等理由将法官检察官调职

澎湃新闻记者 邢丙银 实习生 曾雅青
2016-07-28 19:37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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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调离、辞退法官、检察官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理处分的事由、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其中明确了法官、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承担责任的标准,强调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非因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重大过失导致错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承担错案责任。

《规定》还要求,法官、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非经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不受错案责任追究,并明确了惩戒委员会工作程序和当事法官、检察官的陈述、辩解、举证、接受听证、申请复议、复核、申诉、再申诉等权利,建立了不实举报的澄清、善后机制。

“这就打消了法官担忧被无端问责追责的顾虑,实现依法问责和科学免责的有机结合,有利于推动司法责任制全面落实到位。”最高法司改办规划处处长何帆说。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认为,此举是保护法官依法履职的有力举措。他表示,《规定》出台后,对法官的处理或者处分,要有一个类似于“审判”的公开、公正且相对复杂的程序,这一程序的关键就是要全面保障法官的“诉讼权利”。

此外,《规定》还要求,考核法官、检察官办案质量,评价工作业绩,应当客观公正、符合司法规律。

具体而言,考核的办法,采取中央政法单位统一制定和地方适当调整相结合,不得采取末位淘汰、通报排名、接待上访不力等违背司法规律的做法和理由调整法官、检察官的工作岗位。

“这意味着调整法官的岗位也必须有依据、依程序,因领导好恶等非法定原因调整法官岗位将被杜绝。”周光权说。

在办案质量、工作业绩的考核上,《规定》要求对法官德、能、勤、绩、廉的年度考核,不得超出其法定职责与职业伦理的要求。何帆指出,这一要求符合法官作为裁判者的职业特点,有利于构建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防止法官既被案件“牵着走”,又被考核“压着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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