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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文化会客厅】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如何均衡共有人(抚养人)的合法权益

2021-10-24 19:3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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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财产刑 财产拍卖 均衡利益

刑事裁判中的财产刑包括没收财产和罚金两种。没收财产是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强制没收其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罚金是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强制其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何均衡共有人或扶养人的合法权益是值得讨论的一个法律问题。

1

财产评估后是否必经拍卖程序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意味着执行的是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而不是犯罪所得。对只有一套居住房的处理稍有不慎就会引发社会矛盾。我们在执行中遇到被执行人只有一套居住房,评估价值180万元,共有人为6人。5名共有人提出现在房价高,他们已买不起新房,由他们缴纳被执行人的份额30万元后请求法院不再拍卖房屋。类似共有人为多个、被执行人只占一份额的标的执行,能不能不经拍卖程序让其他共有人按评估价值缴纳被执行人份额即可?

两个声音:不能;可以。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被执行财产需要变价的,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应当依法采取拍卖、变卖等变价措施。”显然,人民法院财产变价首选为拍卖方式。

反对方持有的观点是法律明确规定财产变价首选拍卖方式。

笔者认为:

法院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求最大化的同时要考虑共有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是善意执行。法院拍卖是有风险的,拍卖不一定使财产增值也有可能贬值,最主要的是只有一处居住房屋变价处理会直接导致共有人居无定所的后果,拍卖侵害了共有人的财产权益,即侵犯了大多数人的财产权益,同时共有人居无定所还会给社会留下不稳定因素,执行法院不能把矛盾推向社会。具体问题具体考虑,类似的执行笔者认为可以不经拍卖,由共有人按评估价缴纳被执行人份额即可。

2

财产变价后能否照顾后期居住房租金

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案件中,一套居住房被处理时除照适当顾扶养人生活费外要不要对被执行人的共有人或扶养人家属从变价款中给予五至八年的租金?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 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执行没收财产或罚金刑,应当参照被扶养人住所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最高人院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一个是执行没收财产或罚金刑的执行规定;一个是金钱债权(民事案件)的执行规定。《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九条里没有规定生活费要照顾一年还是几年,也没有规定共有财产居住房被拍卖后要不要保障共有人的后续居住房问题。那这两个规定可不可以对照执行?既要把个人财产没收执行到位又能很好解决共有人或扶养人的后续居住房问题。

笔者认为:

应当对照执行,既要按上年度平均生活费标准又要按当地租房均价在5—8年内适当照顾,该生活费和租金应从房屋变价款中首先扣除。如,A、B、C三人共有一套居住房,居住房变价款为200万元,A被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执行过程中不能简单地将200万元一分为三,而是先适当照顾共有人或扶养人的生活费和居住房租金,再平均分配后执行A的份额。这样,使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全面凸显了法律的权威性又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可谓一举两得。

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

文:杨玉华 图:网 络

编:杨智超 审:杨 凤

原标题:《【法院文化会客厅】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如何均衡共有人(抚养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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