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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裁判文书网3份判例:游客被动物伤害,动物园责任几何?
近日,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袭人致一死一伤,动物园是否需要担责,引起网络热议。
有观点认为,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虽然履行了告知义务,且与游客签订过责任书,但动物伤人事件并不是第一次发生,游客自驾游能随意下车,不能说不存在管理疏漏。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动物园除了与游客签责任书,园内有安全提示,并有巡逻车巡视,还有广播反复提醒,说明已经尽到管理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明文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责任的认定需要对更详尽事实的判断和进一步在法理上理清。
游客在动物园被动物伤害,动物园的责任如何认定?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中国裁判文书上搜索到3份相关案例,其中2例判决动物园承担次要责任,1例判决动物园承担主要责任。
未成年翻越护栏致伤,动物园承担次要责任
近年来,随着动物园数量的增加,各地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事件常有发生。澎湃新闻记者梳理发现,这类案件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动物园安全管理存在漏洞;第二种是游客本身违反管理规定进入动物园危险区域,或者对动物进行了违反游览须知的行为,与动物发生接触。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显示的动物园动物致人伤害的案例中,涉及到最重要的一个法律规定是《侵权责任法》第81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故是否能证明其尽到管理责任,是动物园方应否担责的重点。
在裁判文书网中两例未成年人翻越防护栏进入危险区域后受伤的案例中,法院均判动物园方面都承担次要责任。
2011年4月10日上午,5岁的谢某与其父母到被告上海动物园游玩,当日15时许,和家人行至灵长类动物展区时,谢某穿过笼舍外设置的防护栏,给猴子喂食食物时,右手中指被猴子咬伤。后经司法鉴定结论为:谢某因故致右手部损伤,其损伤的后遗症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最终法院判决,未成年人谢某法定代理人未看护好无民事行为的谢某,导致其擅自穿越防护栏,喂食猴子,是其受伤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即承担赔偿总额的60%。上海动物园的防护栏存在安全瑕疵未有效阻止谢某,承担次要责任即承担赔偿总额的40%。
法院认为,动物园作为饲养管理动物的专业机构,依法负有注意和管理义务,其安全设施应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安全需要,最大限度杜绝危害后果发生。游客亦应当文明游园,监护人要尽到监护责任,否则亦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014年6月15日,新疆一名12岁学生在喀什市动物园游玩时,在狗熊馆翻越护栏跳进隔离区,捡起黄瓜把手伸进笼子里喂食狗熊,狗熊吃黄瓜时把他的手咬伤,医院诊断结果为右手掌缺损伤。学生家长随后将动物园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喀什市动物园承担25%责任,当事人承担75%责任。法院认为,动物园的狗熊馆防护措施得当,若游人在隔离栏杆以外观赏狗熊,则不可能受到狗熊的伤害。在饲养黑熊的铁丝护栏上,已用警示牌写明“禁止入内、小心咬伤”、“禁止喂食、请勿翻越护栏”等标语,以提示游人注意,已尽到了告知的义务。动物园虽然防护措施得当,但其巡视员对原告翻越栏杆去喂食狗熊的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游客从骆驼背上摔下,动物园承担主要责任
2010年4月5日下午,王女士到杭州动物园游玩并在摄影处骑骆驼拍照留念。期间,因骆驼回头、挪动,王女士受惊从骆驼上摔落受伤。经诊断,事故造成王女士右股骨颈骨折、右尺桡骨双骨折、头面部外伤。经司法鉴定,王女士构成八级伤残。
法院认为,杭州动物园在园内开设骑骆驼拍照项目,进行收费经营,其应对前来拍照游人的安全尽到合理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尤其是骆驼是一种大型动物,即使是性情温顺、训练有素,也存在走动和情绪波动等对游客安全产生隐患的情形。但杭州动物园相关管理人员并未对骑骆驼拍照的原告王女士尽到相当的注意义务,致使王女士从骆驼上摔落,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王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骑骆驼拍照的危险性应当有一定的预见,但事发时过于惊慌,未充分注意到自身安全,其主观上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定杭州动物园对事故的发生负75%的责任,王女士负25%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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