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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宜中|性交易该不该除罚化?

2021-10-25 17:2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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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宜中|性交易该不该除罚化? 原创 三辉图书 三辉图书

题图:《名姝》剧照

反对性交易除罚化的既有父权社会的拥护者,也有一部分女权主义者,但他们反对的理由截然不同:前者之所以反对除罚化,主要是出于“性只能发生在婚姻内”“性交易破坏家庭伦理”或“妓女是肮脏、低贱的”等见解;而后者反对则是为了促进性别平等。

本文关注性交易除罚化论辩当中的性别平等论证:性交易是否是对女性的性剥削与性宰制?如何理解性交易中的自由意志?性交易除罚化促进还是阻碍了性别平等?

性交易与性别平等

成人性交易的除罚化与否,近年来在台湾和世界各地,在全球妇女团体之间,在女性主义运动内部,皆引发了诸多争议。在某些国家,譬如英国、德国、荷兰、奥地利、比利时、芬兰、丹麦、卢森堡、西班牙、意大利、希腊、葡萄牙、澳大利亚、新西兰、1999 年以前的瑞典等,合意的(consensual)成人娼嫖行为本身并不受罚。这些国家对性产业仍有管制(如地点限制、营业规范等),且有相关罚则,但不直接处罚合意的成人娼嫖行为。举例而言,在不符合规定的地点从事性交易,或涉及强制卖淫,需要受罚;但惩罚的对象并非娼嫖的性行为,而是地点违规或妨碍自由。

相对于此类“娼嫖皆不罚”模式,某些国家和地区立法禁止成人性交易;或者娼嫖皆罚(如美国许多州),或者罚娼不罚嫖(如2011 年以前的台湾地区),或者罚嫖不罚娼(如1999 年以后的瑞典)。在此,合意的成人娼嫖行为本身,被当作是禁止、惩罚的对象。在晚近性交易的管制论辩中,最主要的争议点即在于:合意的成人娼嫖行为该不该除罚化?

反对除罚化的主禁派,或者强调:性交易破坏了社会善良风俗,不利于家庭或家庭价值的维系,有害于性与生育、性与婚姻或性与爱的结合。或者主张:性交易助长了人口贩运和强制卖淫,是对女人的性剥削,妨碍了女性的性自主,违反了性别平等原则。

主张除罚化的另一方,则多表示:除罚化有利于性工作者的人权保障,有助于打击性产业所衍生的诸多罪恶,如强制卖淫、高度性剥削、强暴及虐待。直接禁止性交易,致使卖淫妇女的污名(stigma)挥之不去,使她们更易遭剥削和虐待。由于性交易难以禁绝,直接禁止(如罚娼、罚嫖或娼嫖皆罚)只会使其更加地下化,使强制卖淫与黑帮胁迫更加猖獗。

《天国与地狱》剧照

在台湾地区,直到目前为止,合意的成人娼嫖行为仍是受罚的。过去台湾采取一种“罚娼不罚嫖”模式,即卖淫者有罪、嫖客无罪的禁止措施(但上网援交的嫖客有罪)。近年来,部分民间团体主张“不罚嫖也不罚娼”,但也有团体主张“罚嫖不罚娼”的瑞典模式。2007 年11 月27 日,时任“内政部长”的李逸洋表示:性交易除罚化并非社会共识,故修法方向应在娼嫖皆罚。同年12 月4 日,“行政院”人权保障推动小组的部分委员联合声明指出……三项要点:一、“罚娼不罚嫖”违反了性别平等原则;二、“娼嫖的性行为不等于妇女人口贩运及性剥削,不尊重妇女性的自主权、性产业的地下化、得利的第三者和不法集团挂勾才是真正的问题所在”;三、“娼嫖皆罚”的政策方向“只是倒退走回头路,让成人性交易的管理更不透明,不肖经纪人更有机会全面垄断性产业,而让人口贩运的问题更为恶化”。

从性别平等的角度,不罚嫖只罚娼显然是性别歧视。然而,单从反性别歧视原则,却也难以直接得出“娼嫖皆不罚”的主张。该声明之所以倡议娼嫖皆不罚,主要是基于另外两项理由:娼嫖的性行为不等于人口贩运、性剥削、剥夺性自主;以及,禁止性交易只会使人口贩运、性剥削、剥夺性自主等问题更为恶化。

2008 年,时任“行政院长”刘兆玄曾主张成人性交易的除罚化。但在2011 年年底,“内政部”最终推出“专区外娼嫖皆罚”的管制办法;由于各县市皆未设专区,此种管制无异于全面的“娼嫖皆罚”。只不过,惩罚有所减轻,改采行政处罚。相对于以往的刑事处罚,这或许是一种除罪化,但仍直接惩罚合意的成人娼嫖行为。

本章所关切的主题,并非性交易管制办法及其细部争议,而是性交易除罚化论辩中的性别平等论证。笔者认为,在反对“娼嫖皆不罚”的诸多说法之中,较值得重视的是性别平等的理由,而非“破坏善良风俗”“妨碍家庭或社会秩序”“卖淫为文明社会所不容”等理由。部分女性主义者表示:性交易作为一种社会建制,是滋生女体贩运和强制卖淫的温床,是对女性的性剥削、性宰制,是对其性自主的剥夺;这个建制物化了女人,宣告、强化了女人作为男人性工具的屈从地位,甚至称得上是男性宰制、强暴、奴役女性的最极端形式。因此,她们认为“合理的性交易”在当前条件下不可能存在;她们虽未必主张罚娼,但强烈反对娼嫖皆不罚。

这些性别平等论证具有哪些合理要素,又有哪些值得商榷之处,即是本章所欲探讨的主题。笔者拟申论指出:当前以男嫖女娼为大宗的卖淫体制,的确可以理解为一种男人对女人的性/别宰制;但即使如此,除罚化(指合意的成人娼嫖行为不罚)仍是合理的改革选项。直接禁止性交易,未必有利于性别平等。从促进性别平等、为妇女培育力量(empowerment)的角度,如果“娼嫖皆不罚”(相对于罚娼、罚嫖或娼嫖皆罚)更有助于改善弱势妇女的不利处境,且未必妨碍性别平等的推进,则吾人有相当强的理由去支持此项变革。

除罚化争议的几个面向

(一)何谓除罚化?

本章所谓的性交易除罚化,意指“合意的成人娼嫖行为不罚”“娼嫖皆不罚”,而非性产业的全面除罚化。无论是罚娼、罚嫖或是娼嫖皆罚,都是对合意的成人性(交易)行为、对嫖客和/或娼妓的直接惩罚。此类“禁止”措施是否有助于打击性产业所包藏的诸多罪恶,正是除罚化与否的论辩焦点之一。主张“娼嫖皆不罚”的论者多强调:直接禁止性交易,反而不利于抑制性犯罪。虽有部分人士主张自由放任(Almodovar, 2006),但多数除罚化论者并未排除对性产业施以管制。当然,究竟何种管制才较为有效妥当,则众说纷纭。

以英国为例,合意的成人性交易(娼嫖的性行为)并不违法。但英国政府通过各种法律以阻碍性交易的运作,遂使卖淫者仍不得不求助于皮条客,致使性产业转入地下。部分论者把英国模式界定为“法制化”而非“除罚化”,因其除罚的只有合意的成人娼嫖行为;至于性交易流程中的其他方面,如广告、场所、在场人员、中介、雇主等,几乎都受到严格限制。为了避免名词争议,本章以“合意的成人娼嫖行为不罚”作为性交易除罚化的最主要特征。因此,像英国这类娼嫖皆不罚、但严格限制“第三者”(中介、雇主等)的管制办法,仍称得上是一种除罚化模式。

《应召女郎的秘密日记》剧照

与英国相较,悉尼所在的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地区,对性产业采取了更透明的管理方式;除了对强制卖淫施以严惩外,既不全面禁止刊登广告,亦不禁止外国人在居留期间从事性交易。在英国,“拉皮条”是违法的。在悉尼,“经纪人”除非涉及犯罪,否则并不违法;除非涉及强制卖淫、贩卖人口或其他犯罪情事,跨国卖淫者及其经纪人也不违法。(Pinto, Scandia and Wilson, 1990)相对来说,新南威尔士(和新西兰)属于“性产业除罚化”程度较高的案例,其利弊得失及其与荷兰、德国等其他管制模式之差异,则非本章所能深究。

(二)禁止vs. 处罚

主张直接禁止性交易、反对娼嫖皆不罚的理由,主要可分为两类。要言之,多数主禁者是父权家庭的捍卫者,但也有部分女性主义者主禁。

以美国和台湾地区为例,反对性交易除罚化的主要社会力量,并不是关切两性平等的妇运团体,而是父权社会传统性道德的拥护者。他们之所以反对除罚化,主要是出于“性只能发生在婚姻内”“性交易破坏家庭伦理”或“妓女是肮脏、低贱的”等见解。历史地看,这是父权社会把“妓女”(和其他“性异类”)当作低贱下流失控的他者,所形塑出来的一整套性价值观。(Shrage, 1994: ch. 6; Nussbaum, 1999: ch. 11)随着社会发展和文化变迁,这套性价值观虽已千疮百孔,但影响力仍不容低估;它对女性的压迫效应,特别是对女性身体和情欲的控制,过去一直是女性主义者的批判对象。(Segal, 1987; 1994)然而在性交易问题上,近年来亦有部分女性主义者跟父权主义者站在同一阵线,坚决反对除罚化;但她们的理由不在于捍卫父权家庭,而在于促进两性平等。

在支持性交易除罚化的另一方,内部也有分歧。部分论者认为,卖淫作为人类“最古老的行业”有其生物基础,根本禁不掉,故不如为男性过剩的性欲开辟合法发泄管道。(Ericsson, 1980: 360)有别于此种生物决定论,亦有论者从文化或社会建构的角度,去理解性交易为何难以禁绝。(Shrage, 1989; 1994; Weeks, 1985)其说法不一而足,但通常指向男性特质与女性特质的建构差异,和现代父权家庭的内外在问题。比方说,父权社会既建构出“良家妇女”的贞洁形象,也建构出“男子气概”与“男性雄风”;这两者之间的反差,以及家庭或固定关系中的压抑,遂使部分男性想从妓女身上寻求安慰、发泄、刺激、弥补或短暂逃避。此类社会建构论究竟有多大的解释力道,非本章所能细究,但其洞见在于:父权社会对女性的性压抑,连同女性特质与男性特质的差异,家庭或伴侣关系的实际样态等,亦可能是性交易难以禁绝的成因。

《名姝》剧照

对于多数除罚化论者而言,在当前社会条件下,如果性交易难以禁绝,且除罚化有助于因应性产业所衍生的诸多问题,则除罚化应是较合理的选项。在此,不少女性主义者之所以主张除罚化,主要理由并不在于满足男性的过剩性欲,而在于改善卖淫妇女的不利处境。(Spector ed., 2006; Nussbaum, 1999: ch. 11; Shrage, 1996; Schwarzenbach, 2006; Satz, 2006)

(三)性别平等与性自主

部分除罚化论者主张把卖淫正名为“性工作”或“性服务”,并把卖淫者正名为“性工作者”。从这个角度,性交易或性工作所涉及的“性自主”问题,至少包含三个面向:一、强制卖淫是妨碍性自主的严重犯罪;二、性交易过程若有强暴、虐待、胁迫等情事,即是对性自主或人身自由的侵害;三、禁止合意的成人性交易,等于剥夺了性工作者的自主权利。

卖淫是否该正名为“性工作”,也是除罚化争议中的一个论辩要点。部分除罚化论者认为,卖淫之所以不被视为“工作”, 主要是出于社会偏见;通过对这些偏见的批评,他们肯认卖淫是一种工作,或应当建构为一种工作。在笔者看来,主张“合意的成人娼嫖行为不罚”“娼嫖皆不罚”,与卖淫是否为一种工作,是可以分论的两项议题。本章着重于强调:即使是反对“卖淫是一种工作”的论者,也应有理由支持“娼嫖皆不罚”。

从政治道德的角度,支持“娼嫖皆不罚”的更重要理由在于:它有助于保障卖淫者的性自主,有利于打击强制卖淫、雏妓卖淫、强暴及虐待等情事。由于绝大多数卖淫者仍为弱势妇女,娼嫖皆不罚(相对于罚娼、罚嫖或娼嫖皆罚)将有助于改善卖淫妇女的不利处境。

反对“娼嫖皆不罚”的女性主义者或性别平等主义者,其各自具体的说法或有差异,但可归纳为几项彼此相关的论证。第一,卖淫体制的罪恶是体制性的,其所衍生的人口贩运、强制卖淫,和卖淫妇女遭强暴、虐待的风险等,实为这个体制的当然产物。此种体制难以改革,必须设法消灭。(K. Barry, 1979; 1995)

第二,卖淫体制是强制性的、奴役性的,“同意卖淫”是一大迷思。卖淫作为一种社会建制,带有高度的强制性;此种强制性显现于妓女的社会经济弱势、人口贩运和强制卖淫、皮条客的宰制和剥削,以及交易过程中妓女所承担的种种风险。所谓的“同意”或“自由意志”,因此只是迷思而已。弱势妇女的卖淫自由,相对于卖淫体制的强制性而言,实属于次要的道德考量。(Spector, 2006: 422-426; K. Barry, 1995)

第三,性交易(体制或行为)本身,即是男人对女人的性宰制、性剥削、性暴力,即是对女性的性自主和平等地位的剥夺。(A. Dworkin, 1987; 1997)当前以男嫖女娼为大宗的性交易,不但侵害了妓女的性自主,也同时危害了所有女性的性自主和平等地位。

第四,就性交易的象征意义而言,不仅妓女被性工具化,连带地所有女人的性工具地位也受到肯认和强化。当女人被“公开宣告”为男人可随时靠金钱取得的性工具,其性自主和平等权利势将受到进一步伤害。(Pateman, 1983; 1988; S. Anderson, 2002)

在性交易除罚化议题上,正反双方可谓针锋相对。除罚化论者多认为:卖淫体制难以禁绝,而“娼嫖皆不罚”相对于罚娼、罚嫖或娼嫖皆罚,将更有助于打击强制卖淫等罪恶,更有利于卖淫妇女的人权保障。主罚的性别平等论者则强调:卖淫体制的罪恶是体制性的;它是具高度强制性的社会建制;集中体现了男人对女人的性宰制、性暴力,危害了女性的性自主和平等地位;且公开宣告女人是男人可随时靠金钱取得的性工具。在当代女性主义运动内部,禁或不禁性交易(和色情),俨然已成了两种路线的论争焦点。(Spector ed., 2006)

除罚化与弱势妇女人权

为了论证的目的,我们将先提供一些具体的或想象的卖淫案例,接着分析除罚化的主要论据。

(一)几种卖淫案例

例一,让我们想象一位未成年的雏妓。从小,她就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12 岁时,她被父亲卖到邻国城市卖淫;每天接客不下十次,既无行动自由,也无法选择客人,对性交易过程没有任何掌控能力。卖淫,并非出于她的意愿。她的劳动条件比血汗工厂还差,几无性自主可言,堪称是性奴隶。

例二,布洛克(Lawrence Block)的侦探小说广受台湾读者欢迎;在他的马修·斯卡德(Matthew Scudder)系列中,私家侦探斯卡德的女友莱恩便是一位妓女。卖淫是莱恩的长期“职业”, 她在纽约家中接客,为自己赚进不只一户公寓。马修在转行为私家侦探前,原是纽约市警察局(NYPD)的警察。在纽约,卖淫是不合法的;不少妓女为了保护自己,或者求助于皮条客,或者需要警察包庇。马修不属于那类白嫖妓女的警察,反而成了莱恩的男友。(布洛克,2005)莱恩不像是性奴隶,也没有中间人逼她接客,而是自由卖淫的个体户。谁若说她的“性自主”遭到剥夺,她或许会回答:“不让我卖淫才是妨害了我的性自主。”

例三,在2008 年3 月曝光的纽约州州长嫖妓事件中,应召女子属于一个专为上流社会服务的卖淫集团。她当年22 岁,主修音乐,应召是为了赚学费;她并未被强制卖淫,也未曾遭纽约州州长强暴。(陈之岳,2008)

例四,在当前台湾地区的应召市场中,年轻女子主要来自于中国大陆。她们是否被骗来台卖淫,恐难一概而论。但她们大都受制于卖淫集团,且为了偿还高额的运送费和中介费,为了在短期间内赚到钱,非得不断接客。若说她们是性奴隶,恐言过其实,但她们显然遭到高度剥削。

例五,相对于来台卖淫的大陆女子,在KTV 制服店及其他情色场所工作的台湾年轻女性,则通常具有更高的接客自主性。

例六,在台湾各地的私娼寮,情况又有所不同。卖淫给中低收入男性的女性,大多是为了生存。在她们之中,有多少受到黑道胁迫,在交易过程中是否经常遭虐等,则无从确知。

例七,在台湾,所谓的“网络援交”大都名不符实;网上以“援交”名义招揽顾客者,仍以应召集团为大宗。由于应召业者熟悉警方的“钓鱼”过程,警方基本只钓男性网民和落单的“援交”女子。后者多属自愿买春或卖淫,且不涉及中间剥削,却变成了警方业绩压力下的主要受害者。

妓院遗址里的舞厅,石内都摄影作品

(二)除罚化及其政治道德考量

从以上浅例,我们或可延伸出几个思考方向。

第一,从主观意志的角度,卖淫者之所以卖淫,的确可能出于自愿(此指常识意义的自愿)。类似于前述12 岁雏妓的案例,在今日台湾可能属于极少数。此外,即使是涉及非法人口贩运的案例,我们也很难假定当事人(如来台卖淫的大陆年轻女子)一定是被强迫卖淫;无论跨国、跨地区卖淫是否违法,跨国、跨地区卖淫者确实可能出于自愿。(Weitzer, 2007b)

第二,卖淫者之自愿卖淫,至少在一开始,大都是出于经济因素;由于卖淫是高度污名化的贱业,且通常违法,卖淫的初始动机多是经济性的。正因为卖淫有利可图,女孩才会被卖给卖淫集团,黑帮分子才会投入卖淫事业。正因为卖淫有钱可赚,年轻女子才会靠卖淫赚快钱,弱势妇女也才会在经济压力下卖淫。但自愿卖淫者未必“别无选择”,因为通常还是有其他工作可选。就此而言,经济因素固然重要,但未必是决定性的。

第三,卖淫者是否遭到高度剥削(经济剥削、性剥削),在性交易过程中遭到强暴或虐待的风险有多高,很难一概而论。一天接客十次的所得,未必比一周接客一次来得多;我们会觉得前者是高度剥削,但后者却未必如此。至于交易过程中的不安全风险,则取决于各种现实条件。

进一步言,如果性交易的实况全都像是前述那位12 岁的雏妓,我们将有很强的理由(即反奴役的理由)主张全面消灭性交易。要是情况全都像是莱恩,就会有更多人支持性交易除罚化。然而,大多数卖淫者的处境居于两极之间。她们之所以卖淫,大都不是赤裸裸暴力胁迫下的结果,而带有程度不一的自由意志(此指常识意义的自由意志)。但换个角度来看,此种自由意志所从出的社会经济脉络,往往具有颇高的强制性。

试想:如果一位弱势女子的选项包括卖淫、陪酒、工厂女工、家庭帮佣或餐馆服务员,而她最后选择了卖淫,她行使了自由意志吗?宏观地看,卖淫和家庭帮佣这两种选择,通常皆出于具强制性的社会经济脉络。如果说选择卖淫的自由意志是虚幻的,那么,选择家庭帮佣的自由意志也是虚幻的吗?

辛迪·舍曼摄影作品。许多评论家将照片中的女子诠释为遭遇性侵后的幸存者。但舍曼的灵感其实来源于在放荡一夜之后、到了太阳升起才准备进入梦乡的女子。瑞斯皮妮(Eva Respini)认为,这件作品“反映出围绕舍曼创作的争论焦点:在女权主义和女性所扮演的角色问题上,艺术家的创作意图与学者的阐释之间有时存在偏差。”

关怀弱势妇女的除罚化论者多认为:卖淫体制难以禁绝,而“娼嫖皆不罚”更有利于卖淫妇女的人权保障,也更有助于因应卖淫体制所衍生的诸多罪恶。直接禁止性交易(如罚娼、罚嫖或娼嫖皆罚),不但无法消灭卖淫体制,反使卖淫妇女遭到更多压迫。除罚化除了使她们不再是罪犯,亦有助于降低她们对皮条客或卖淫集团的依赖。(Shrage, 1994; 1996; Nussbaum, 1999: ch. 11; Satz, 2006)

以台湾地区为例,我们发现禁止性交易的措施,仅具有表面的象征意义;在禁止性交易的表层下,卖淫活动蓬勃进行,警方却无能为力。为了业绩,过去警方主要是去抓妓女,至今仍经常上网钓鱼;对于黑帮垄断的卖淫产业,则睁一眼闭一眼,形同变相包庇。担心先生或男友嫖妓的妇女,往往误以为只要废除公娼、禁止性交易、娼嫖皆罚、钓鱼抓“援交”等,就真的可以免除担忧,但实则不然。(cf. Weitzer, 1999)

除罚化论者指出,直接禁止性交易的做法,并无法消灭卖淫体制,反使卖淫更加地下化。在直接禁止性交易的国家,遭到惩罚的大都是妓女。由于警察多是男性,颇理解男性嫖客的“需求”,故主要是去逮捕妓女;警察威胁、白嫖妓女的情事,并不让人意外。为了躲避警察,多数妓女都得求助于皮条客,但皮条客既是保护者,也是剥削者甚至凌虐者。这整个恶性循环的主要受害者,仍是卖淫妇女。

在此情况下,娼嫖皆不罚的主要作用如下:一、由于妓女不再是罪犯,转行的选择是开放的,不会因犯罪记录而终生卖淫;二、她们所背负的污名可望降低;三、皮条客或卖淫集团在罚娼(如过去的台湾地区)、罚嫖(如1999 年以后的瑞典)或娼嫖皆罚(如美国许多州、2011 年后的台湾地区)体制下对妓女的榨取权力,可望有所限缩;四、在性犯罪的侦办方面,一旦合意的成人娼嫖行为不罚,警方就不再能靠抓妓女或嫖客取得表面业绩,而须更努力去查办严重不法。妓女和嫖客在不是罪犯、也不受罚的情境下,更可能出面检举强制卖淫、妨碍自由等重大罪行。

主罚的平等论证及其缺失

(一)父权与性宰制

20世纪70 年代以降,部分女性主义者把焦点转至男人对女人的性宰制,并把性宰制视为父权宰制的核心。按其说法,父权社会对女性的性宰制,过去主要是通过婚姻和家庭;“二战”后女性要求避孕权、堕胎权乃至性解放的运动,即是对此种性宰制的反抗。然而,随着色情和性交易产业的不断扩大,形成了一种更极端的性宰制形态。色情把女人物化为男人的性工具;性交易体制则使女人变成男人可随时靠金钱取得的性工具。家庭内的性宰制持续存在,但在更具能见度的公共场域,女人逐渐受制于新形态的性宰制。后者是父权演化的产物,进一步强化了女人的性屈从地位。

这个基本观点为不少所谓的“激进女性主义者”所接受、提倡。在反色情运动中,最著名的两位论者是安德莉亚·德沃金(Andrea Dworkin)和麦金农(Catherine MacKinnon)。她们的关切焦点虽在色情,但也对性交易表达了看法。安德莉亚·德沃金年轻时曾是街头妓女,亦曾是家暴受害者。(A. Dworkin, 1995)她把妓女描述成不断遭强暴的受体,阴道不断受虐、经常流血,口腔是精液的接收器;妓女被男人视作最肮脏的女人,男人对女体的痛恨在对妓女的性暴力中表露无遗。她认为,无论一般女性的生活有多困苦,受男性多少欺负,都不如妓女可悲、可怜;无论妓女是否别无选择,是否得以靠卖淫改善经济,卖淫本身绝对是极坏、极惨之事。虽然所有女性都可能遭遇性骚扰、家暴或强暴,但妓女却时刻面对之。男人对妓女的糟蹋,堪称最极端的性宰制和性暴力。(A. Dworkin, 1997: 140-145)

安德莉亚·德沃金

安德莉亚·德沃金和她的合作伙伴麦金农皆表示,男性嫖客对妓女的性行为,就性质而言,跟性骚扰、家暴或强暴实不可分。(A. Dworkin, 1997: 141; MacKinnon, 1987: 59-61)麦金农强调,所谓妓女“同意”卖淫,只是“迷思”而已。(Spector, 2006: 423; MacKinnon, 1982; 1989)

相对于更关切色情的安德莉亚·德沃金和麦金农,另一位著名的激进女性主义者巴里(Katheleen Barry)广受肯认为批判卖淫体制的先驱。在1979 年出版的《女性奴役》中,她把卖淫体制界定为一种具高度强制性的性剥削、甚至性奴役制度。(K. Barry, 1979)基于亲身的研究经验,她对妓女的恶劣处境感到愤慨,因而投身于援救遭虐妓女的跨国运动。值得注意的是,巴里向来反对罚娼,因其势必使妓女更依赖皮条客,更难以脱离卖淫生涯。(K. Barry, 1995: 222-227)

在20世纪80 年代初,巴里曾主张“娼嫖皆不罚”,并且反对政府“管制”性交易。她认为“管制”无助于消除卖淫体制及其罪恶,故主张在“娼嫖皆不罚”之外,政府须全面围堵性交易。易言之,不直接禁止合意的成人娼嫖行为,但通过其他手段以消除卖淫建制。这个立场,接近于第二节所描述的英国模式。(Ibid.: 238)

K. 巴里

及至80 年代中期,巴里对卖淫体制的批判依旧,但开始主张“罚嫖不罚娼”的禁止手段。不罚娼妓,以减少其所受压迫,使其更容易摆脱卖淫;但包括嫖客在内,性交易产业中的所有其他人员及事项都要法办。(Ibid.: 239)这个立场,接近于1999 年以后的瑞典模式。

巴里是激进女性主义阵营中反对卖淫体制的先驱。和除罚化论者一样,她主张不罚卖淫者;而且,她亦曾主张娼嫖皆不罚。这暗示:对卖淫体制的批判,跟“合意的成人娼嫖行为不罚”之间,并没有根本的矛盾。她之所以从“娼嫖皆不罚”转变为“罚嫖不罚娼”,是因为她担心“娼嫖皆不罚”会让人误以为只有强制卖淫是错的,因而不利于消灭卖淫体制。(Ibid.: 238)

以下,我们将分析主罚论者几项主要的平等论证,并提出商榷。

(二)卖淫体制之恶是体制性的

对于主罚的性别平等论者来说,“合意的成人娼嫖行为不罚”的一大问题,在于忽略了男嫖女娼并非个人行为而已,而是一种压迫女性的社会建制。由于卖淫体制所包藏的罪恶是体制性的,运动的终极目标应在于消灭这整个体制,而不在于改革或管制。强制卖淫、跨国人口贩运、皮条客的中间剥削、妓女遭强暴或虐待等情事,并未因娼嫖皆不罚而消失。只要卖淫体制存在一天,这些体制性的罪恶就会持续存在。(K. Barry, 1995: ch. 7; 1979)

对此论点,吾人可提出以下商榷:如果说卖淫体制之恶是体制性的,资本主义之恶也是体制性的,父权家庭之恶也是体制性的。时至今日,主张以政治手段消灭资本主义的人愈来愈少,但主张改革以减其罪恶的人仍所在多有。改革派必然否认资本主义之恶的体制性成因吗?其实未必。从政治实践的角度,资本主义体制之难以推翻,并不意味改革(如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基础教育、全民健保、老人年金等)毫无意义。

另一个例子是父权家庭。对大多数女性主义者来说,父权家庭作为一种社会建制,对女性构成了系统性的压迫。争取避孕权、堕胎权、离婚权、赡养费、产假、反家庭暴力的法律等,虽皆有助女性培养力量,但父权家庭的压迫却未完全消失。我们不曾听说有人主张禁止父权家庭,但禁止一夫多妻、禁止家暴等措施,则确实有助于父权家庭的变革。如果说父权家庭的体制性并未排除变革,则卖淫体制的体制性也未排除变革。正如父权家庭难以一举消灭,要消灭卖淫体制亦非一蹴可几。

南·戈尔丁摄影作品

要言之,“卖淫体制之恶是体制性的”此项看法,不必然与“娼嫖皆不罚”的倡议相冲突。毕竟,欲通过直接禁止的手段以消灭卖淫体制,是极不现实的,且不利于缓解当前卖淫体制的诸多罪恶。

(三)“同意卖淫”只是迷思?

部分激进女性主义者表示:即使有些妓女相信自己卖淫是出于自由意志,或相信自己既未遭到中间人剥削,也未被嫖客强暴或虐待;但从整个卖淫体制来看,她们的“自由意志”和“性自主”只是一种迷思或错误意识而已。卖淫作为一种性宰制体系,带有高度的强制性;其强制性显现于妓女的社会经济弱势和家庭状况,人口贩运和强制卖淫,皮条客的宰制和剥削,以及嫖客对妓女的性暴力等。

麦金农因此强调,所谓的“同意”(或合意、自由意志)只是迷思。(Spector, 2006: 423) 巴里则表示,她之所以不再主张娼嫖皆不罚,是因为后者可能传达“自由卖淫无错之有”的错误讯息。(K. Barry, 1995: 238)

但我们不妨追问:卖淫体制是否具高度强制性甚至奴役性?卖淫妇女是否别无选择?卖淫妇女的“同意”或“不同意”,是否完全不具政治道德分量?为了回答这些问题,以下再以资本主义和父权家庭为例。

资本主义就和卖淫体制一样,同样带有高度强制性;正如巴里把妓女形容成“性奴隶”,革命马克思主义者过去把薪资劳动者形容为“薪资奴隶”。后者的强制性在于:只要没有生产工具,就得靠薪资劳动维生,几乎别无选择。故部分论者声称,在庞大的经济强制力下,“自由选择”只是一种迷思或错误意识。实则,“薪资奴隶”一词本身就带有“强制卖淫/劳”(forced prostitution of labor)的性暗示。

但换个角度来看,在薪资劳动者之间,还是存在诸多差异。有些人得以选择劳动条件较好的工作,弱势者则只能选择劳动条件较差的工作;愈是社会经济弱势,所承受的经济强制力就愈大。在此情况下,社会经济改革的主要任务在于为弱势者培育力量,以降低经济强制力的压迫性;反之,如果所有薪资劳动都被当作“强制卖淫/劳”,出路就只剩下革命。

同理,纵使父权家庭是具高度强制性的社会建制,但吾人仍可以区别较好与较坏的情况。父权家庭的想象和实际,至今对不少人仍具吸引力;甚至,还有很多人认为父权家庭毫无弊病。正因为“同意不全是迷思”,吾人不能禁止人们选择父权家庭,或禁止妇女在家照顾小孩和老人。

《火花》剧照

在父权社会的历史上,对妓女和同性恋者的某些极端压迫,正是以“他们的主观意志不算数”这类理由行之。(Weeks, 1981; Bartley, 2000; Corbin, 1990)所谓“同意只是迷思”是社会批判的常用修辞,借以凸显某些社会逻辑的强制性;但在政治道德的基本面上,同意与否非但不只是迷思,且具有高度重要性。如果说卖淫都是强制卖淫,吾人便无从区辨那位12 岁雏妓和莱恩的差异。如果说莱恩也是被强制卖淫,跟那位12 岁雏妓无异,那我们为何更关切后者的处境?

再回到父权家庭与卖淫体制的比较。女性主义者在大力批判父权家庭时,仍不得不容忍或尊重一般人选择父权家庭的权利。那么,何以选择父权家庭无罪,合意的成人娼嫖行为却非得入罪?

(四)性宰制、性暴力

在性交易课题上,需要区分两个不同层次的性宰制或性暴力论证。一种论证是:卖淫作为一种社会建制,本身即是一种性宰制甚至性暴力体系;另一种论证是:每一次男嫖女娼的性行为本身,即是男人对女人的性宰制甚至性暴力。前者是社会层面的论证,后者则直指每一次男嫖女娼的性行为本身。

宏观地看,当前以男嫖女娼为大宗的卖淫体制,的确可以理解为一种父权宰制,且称得上是一种性/别宰制。从性别平等的视野,在具强制性的社会经济压力下卖淫者,确实以女性占绝大多数;故而,卖淫体制或可界定为一种男人对女人的集体性消费、性宰制。再者,即使从性解放的角度,此种主要由弱势妇女为男嫖客提供性服务的卖淫体制,也严重不对。性解放意味更积极的、更不受强制的性自主,而不是目前这种带有强制性的、种种社会压抑下的男嫖女娼建制。

然而,卖淫体制的体制性、强制性和性/别宰制面向,也同样呈现在父权家庭建制。换句话说,对于卖淫体制作为一种性/别宰制系统的批判,亦未必跟除罚化相冲突。

部分激进女性主义者进一步表示:每一次男嫖女娼的性行为本身,都跟“强暴”无分轩轾,都是男人施于女人的性暴力。(A. Dworkin, 1987; 1997)此项说法与麦金农“同意只是迷思”并无二致。但如果此说成立,那遭到强暴的妓女,岂不跟未遭强暴的妓女没有两样?无论从卖淫者的主观角度,还是从改革卖淫体制的视野,我们都有相当强的理由反对“统统都是性暴力”的说辞。

在“统统都是性暴力”和“同意只是迷思”的思路下,部分论者对“强制卖淫”进行扩大诠释。例如,在巴里的笔下,几乎所有涉及卖淫的跨国中介和运送,都属于“人口贩运与强制卖淫”;此种定义或诠释,强烈暗示所有跨国跨地区卖淫都是强制卖淫。(K. Barry, 1979: ch. 4; 1995: ch. 5)就算部分来台卖淫的大陆女子是出于自愿,是想要赚快钱,也照样被归类为“强制卖淫”。此种定义的问题在于:它使得更值得关切的、类似于那位12 岁雏妓的案例,在“跨国卖淫都是强制卖淫”的印象中隐而不见。(Weitzer, 2007b)

然而,这对于真正被强制卖淫者、被强暴者来说,却未必是件好事。试想:究竟是宣扬“卖淫无异于强制卖淫”“统统都是性暴力”比较重要,还是援救真正被强制卖淫者、被强暴者比较重要?举例来说,人权观察组织(Human Rights Watch)就对“强制卖淫”与“性暴力”做出了更严格的界定。在该组织发布的“妨碍性自主”报告中,强制卖淫与性暴力正是调查重点,但一般卖淫或性交易则否。

(五)公开宣告女人的性工具地位

按佩特曼(Carole Pateman)的说法,男嫖女娼的性行为本身即是“男性有权宰制女性的公开告示”;男人对女人的性权利/力,连同女人的性工具角色,通过性交易而得到了公开认可。(Pateman, 1983; 1988: 189-218)这个观点引发了女性主义者之间的激烈论辩。(Shrage, 1989; 1994; Schwarzenbach, 2006; Satz, 2006)

前文提及,巴里原本主张娼嫖皆不罚,但后来主张罚嫖不罚娼。(K. Barry, 1995: 238-239)她对除罚化的忧虑是:如果娼嫖皆不罚,那在象征政治的层面上,是否等于宣告了“强制卖淫有罪,但其他皆可容许”?部分论者援用“滑坡论证”以表达此种忧虑:一旦娼嫖皆不罚,男人难道不会变本加厉,在工作场所也要求女性提供性服务?(S. Anderson, 2002)

针对以上提法,我们不妨追问:合意的成人娼嫖行为不罚,是否一定会强化“女人是男人的性工具”的文化建构?直接禁止性交易(如罚娼、罚嫖或娼嫖皆罚),又真的有助于强化“女人不是男人的性工具”的象征意义吗?

实际上,佩特曼的说法强烈暗示:男嫖女娼的性交易体制的存在和运行,就已经不断地“公开宣告”女人是男人的性工具。即使是在直接禁止性交易的社会,由于卖淫体制根深蒂固,佩特曼所谓“男人对女人的性权利/力”早已不断被公开宣告、公开肯认了。

如此看来,直接禁止性交易的象征作用究竟有多大,应值得更仔细推敲。美国和台湾地区的经验显示,在禁止性交易的表层下,其实是对性交易的高度容忍。在象征层面上,禁止措施象征保障“良家妇女”的社会地位,但它真的肯认了“女人并非男人的性工具”吗?又真的提升了女性的平等地位吗?

《被嫌弃的松子的一生》剧照

禁止性交易的社会或文化意义,并不是单一的,更未必象征“女人并非男人的性工具”。卖淫,向来是父权社会与父权家庭的他者;禁止性交易,可能更有助于巩固父权家庭的性/别宰制逻辑。(Shrage, 1994: ch. 6; Nussbaum, 1999: ch. 11; Diana, 1985: ch. 7)禁止措施如娼嫖皆罚、罚娼不罚嫖、或罚嫖不罚娼,皆可能被解读为回归父权家庭、捍卫家庭价值、保障良家妇女等。由于主禁派的主力向来是父权家庭的捍卫者,直接禁止性交易的象征意义究竟何在,实难有定论。在台湾,绝大多数主禁者都不是以促进性别平等作为理由,而这并非意外。

进一步看,在1999 年以前“娼嫖皆不罚”的瑞典,其女性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地位高出美国或台湾地区甚多。早于1999 年,瑞典已是两性平等指数最高的国家之一,也是娼妓占人口比例最低的先进国之一;然而,这却不是通过罚娼、罚嫖或娼嫖皆罚而达到的。(Posner, 1992: 132)瑞典经验暗示:若要压抑卖淫体制的规模,除了要有一整套促进社会经济平等、提升女性地位的做法外,亦须促成更自由开放的性文化,和更平等、更多元的家庭或伴侣关系。

对照台湾地区和瑞典,一项合理的判断是:成人性交易的除罚化与否,对于女性的社会地位并不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从促进性别平等、为妇女培育力量的角度,我们应当追问:台湾长期以来禁止性交易(却禁不掉),但两性平等的成绩为何?在1999 年以前,瑞典长期“娼嫖皆不罚”,又真的妨碍了性别平等在各个领域的推进吗?瑞典的启示或许在于:促进性别平等是项复杂的事业,跟禁或不禁成人性交易的关系不大。台湾地区的经验则暗示:直接禁止性交易与否,本身皆不足以动摇“女人是男人的性工具”的父权建构,亦不是促进性别平等的主要途径。

在此情况下,如果有足够强的理由和证据显示“娼嫖皆不罚”有助于改善卖淫妇女的处境,且未必妨碍性别平等的推进,那么,它或许即是值得支持的变革选项。

本文作者 陈宜中,英国剑桥大学博士,任职于台湾中央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心,并担任《思想季刊》与《政治与社会哲学评论》编辑委员。研究兴趣在当代政治哲学、社会主义思想史、国族主义、当代中国政治思潮。

作者: 陈宜中 出版:三辉图书|中央编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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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艾珊珊

原标题:《陈宜中|性交易该不该除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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