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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镇干部缓刑期间再贪腐,说明有关部门缓刑考察虚置
据媒体报道,广州从化鳌头镇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原副主任梁伟强受贿15万元被适用缓刑后未被开除公职,缓刑考验期内继续贪腐,贪污4000余万元,还向其他干部行贿100多万元。这一任性的贪官近日已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本身虽然已经尘埃落定,但对于产生这一奇葩腐败的背后因素,还值得深度追问。
其一,贪污犯为何没有被开除公职?媒体报道,梁伟强原任鳌头镇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2008年,因为在征地过程中受贿15万元,被降职为副主任。同年,因受贿15万元被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而按照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对于本案来说,法院已经对梁伟强作出有罪判决并适用缓刑,按照规定,梁伟强就应该被开除公职,而且不能再被政府机构录用。那么为何这一规定没有被遵守?有何隐情?
其二,有了贪墨污点的人为何还能继续占据要职?梁伟强首次被法院判刑,就是因为在征地过程中受贿。当前,各地各部门都在完善干部任用制度,构筑干部腐败风险防控机制,其中,紧要的一点就是管住关键人、关键岗位。梁伟强所在的镇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直接负责征地拆迁等工作,恰是腐败高发的重点领域。据报道,梁伟强缓刑期间,依然主管鳌头镇经发办的工作,担任着实际的“一把手”,这又是个腐败风险很高的岗位。按照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规律,这个部门的“一把手”不应该再使用有过贪腐污点的干部。而梁伟强不但留任了,而且还连干了好几年。让人不禁疑惑:组织部门去哪了?组织考核为啥失语了?
其三,缓刑考验期间的考察工作为何没有唤醒贪官?如媒体所报道,梁伟强在缓刑期间完全没有悔改意识,相反是变本加厉,从第一次被法院判罚时认定的受贿15万元,到缓刑期间贪污4000余万元、行贿100多万元,在腐败路上越走越远。由此反映出两点,一是前次判罚没有给梁伟强造成法律威慑力,二是有关部门缓刑考察工作的虚置。缓刑考验期,是指法律规定的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社会上对其进行考察的期限。法律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按说,对于犯受贿罪的缓刑人员的考察,应该把着力点放在加强廉政思想教育上。从梁伟强的个案来看,这点并没有做到。
奇葩贪腐吸引眼球,从而成为新闻热点。但亮眼新闻也容易遮掩造成奇葩贪腐的背后因素。职能部门不能像普通网友一样只陶然于新闻,而应该深入追问追查,澄清疑问,正本清源,以避免再有新版的“梁伟强”弄权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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