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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拟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项基金,国家相关法规正在制定
近日,上海市消保委在答复上海市政协委员江宪的相关提案时明确表示,采纳江宪关于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项基金的建议。
2015年7月,江宪为上海市消保委代理了全国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状告三星和OPPO生产和销售的智能手机,在未明确告知的情况下预装手机软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通常当一个权益被侵害之后,除要求侵权者停止侵害外,还应对受害者作出一定数额的赔偿作为救济。”江宪表示,就公益诉讼而言,消保委代表的是不特定的众多消费者,如果主张赔偿,由于目前上海没有一个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项基金,赔偿款的归属成了无法解决的问题,因此,在该次诉讼中消保委没有提出赔偿的请求。
受这次诉讼启发,2016年上海两会上,江宪通过提案提出,中国的香港、广东深圳、福建厦门、江苏无锡、浙江丽水等地,已分别设立了消费者诉讼基金、消费维权专项基金等,用于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项基金,对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优化地区的消费环境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上海作为一个国际大都市、特大型消费城市、重要的旅行目的地,应该借鉴其他地方的经验设立消费者保护的专项基金,使上海成为一个消费环境优良的城市。”江宪认为,上海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项基金,一方面可以向特定消费群体特别是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及资金援助,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用于表彰上海市消费维权先进典型、开展消费维权公益性宣传以及其他有益于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的工作。
江宪还提出,借鉴香港1994年设立消费者诉讼基金时由政府拨款1000万港元、2010年政府追加拨款1000万港元的经验,建议上海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项基金的设立资金由市政府拨款解决,之后可以依法接受社会捐赠,作为资金补充,同时引入信托机制,构建公益性基金所有人与管理人角色互补、风控制衡、专业高效的治理体系。
对此,上海市消保委在答复中表示,江宪的建议对于进一步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具有很好的借鉴作用,上海市消保委将积极借鉴国际上以及国内成功维权经验,进一步加强前期调研筹备,为有关专项基金发挥良好功能和作用奠定基础。
上海市消保委在答复中表示,从已设立有关专项基金的地区和兄弟省市情况看,一般采取制度安排先行、市场化模式运作的办法。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暂无设立消费者保护专项基金的明确规定,但国务院正在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草案)》,其中涉及到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项基金的内容。上海市消保委将通过中国消费者协会,积极向立法部门建言完善顶层设计,为地方设立有关专项基金提供上位法依据。一旦设立有关专项基金的条件具备,上海市消保委将向市政府汇报有关情况,并与市发改委、市法制办、市财政局等部门联手,共同研究解决制度细化、资金来源、规范管理等问题,使有关专项基金早设立、早运作、早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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