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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护士举报院长受贿后“被内退”,检察机关介入责令纠正

王缉宁/南国今报
2016-07-26 15:34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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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名举报人举报本单位领导受贿,经司法机关查实后,举报人还反映自己遭遇所在单位广西柳州市宏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简称卫生服务中心)不同程度打击报复,其中一名举报人“被内退”、变相克扣工资。柳州市检察机关接报后进行调查,证实反映情况属实后,由举报人所在卫生服务中心的上级单位柳州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柳化),纠正了对“被内退”者举报人的不当行为,并对负有责任的卫生服务中心主任予以免职处理。

举报人莫名“被内退”

2013年7月,该卫生服务中心(前身为柳化医院)护士吴女士和10名员工一起,联名向柳州市检察院举报该中心,举报柳化医院原院长胡银发涉嫌受贿。

检察机关接到举报线索后,经侦查查明,胡银发在2003年至2013年期间,利用其担任院长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了他人给予的贿赂款,共计180万元。检察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依法向柳州市柳北区法院提起公诉。去年10月28日,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胡银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亲属代其退缴赃款18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一审判决后,胡银发没有上诉。之后,检察机关给予11名举报人各奖励1万元。(本报曾作相关报道)

然而,去年年初,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吴女士,突然接到卫生服务中心通知,强行要求其离岗“内退”。3个月后,吴的原工资待遇被取消。为此,吴女士向柳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简称仲裁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仲裁委裁决支持吴女士请求。卫生服务中心上级单位柳化不服裁决,向柳北区法院提出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仲裁委裁决。柳化随后又向柳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检察机关介入处理

除吴女士外,其他举报人也向检察机关反映,在参与举报后,有的举报人被单位降低工资标准,有的被卫生服务中心强制要求他们承包医疗项目。检察机关接到反映后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经过初步核实,检方认为柳化方面存在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责令纠正这些不当行为。

柳化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处理,向柳州中级法院撤回了上诉,并于7月5日免去卫生服务中心主任郭某职务。7月7日,柳化还通知吴女士回卫生服务中心原护士岗位工作。检察机关表示,对于举报人反映的其他问题,目前仍在监督处理中。

明确10种“打击报复”

以往,对于打击报复行为很难界定,那么,是否有“标”可循?记者采访柳州市检察机关有关负责人。

据介绍,在司法实践中,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行为除了直接侵犯人身、财产权益的显性报复外,更多地体现为利用职权对举报人进行隐性报复,如下岗、转岗、解聘、不予晋升、停发奖金等。而此类报复由于与企业或者机关正常的制度规范和内部管理权限相关,以前往往难以认定。但是,随着今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出台,明确十种“打击报复”情形,让它有了“国标”。

【相关链接】

10种“打击报复”行为

一是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侵犯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的;二是非法占有或者损毁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财产的;三是栽赃陷害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四是侮辱、诽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五里违反规定解聘、辞退或者开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六是克扣或者变相克扣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工资、奖金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七是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无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故意违反规定加重处分的;八是在职务晋升、岗位安排、评级考核等方面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刁难、压制的;九是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合理申请应当批准而不予批准或者拖延的;十是其他侵害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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