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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一村“外嫁女”之问:子女在母亲村子落户能否享拆迁补偿
“男子与外乡女子结婚后,夫妻俩连同子女均可享受本村福利;而女子与外乡男子结婚后,其丈夫和子女不能享受本村福利。”
福建福州鼓山镇茶会村女子郑丽芳说,茶会村这样的“村规民约”,引发不少婚嫁外村男子、户口仍在本村的女性的不满。
茶会村多名村民持续反映丈夫、子女未享受村福利等问题。 受访者 供图
为了让丈夫、孩子能享受到本村福利,郑丽芳多年来向政府部门多次反映情况,并将村委会起诉至法院,但未能改变规则。
郑丽芳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她的户口一直在本村未曾迁出,可分享村里的福利,结婚不久她的丈夫和孩子也落户本村,但丈夫和孩子一直无村集体成员资格,成为了村里的“编外人士”。虽落户多年,但2018年村里分拆迁补偿时,丈夫和孩子都没有资格。
郑丽芳认为,村里男子娶妻生孩子,妻子和儿女都能成为村集体成员,而嫁给外村人的女儿而则属于“出去的人”,这不公平。并且,茶会村的村规民约,对于虽嫁给村外人但在村里落户生活的女性村民,他们的子女实际上仍被作为“外嫁女”子女看待。
茶会村村委会主任告诉澎湃新闻,郑丽芳的情况并非孤例,这是多年延续的村规,2015年村民又通过投票的方式确定了此规定。他们曾有心改变,但大多数村民不同意。
郑丽芳发来的12345平台上鼓山镇政府对其诉求的答复截图也称,根据茶会村村规民约,郑丽芳丈夫孙林(化名)及其两个小孩都不享受本村各项福利待遇。
10月22日,有律师向澎湃新闻分析,郑女士及其子女,如户籍一直在被征地村组,没有充分证据否定她及其子女尽到村民义务的,征收补偿中应当认可其村民资格,给予其安置补偿,充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这涉及公平原则,需要考察迁入户口者与村集体之间是否有一种自然而紧密的联系。”10月21日,有法学专家告诉澎湃新闻,关于类似情况中丈夫、孩子是否能享受村集体福利,还需要根据每个家庭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茶会村的村规民约
丈夫、子女户口跟女方落户多年,不能分征地补偿款
“难道选择对象时,女性必须要嫁给本村的男性,后代才能被纳入村集体吗?”郑丽芳称,她丈夫迁户口并不是为了村里的财产,而是考虑到夫妻工作都在村这边。“我母亲生了我和妹妹后便结扎,而父亲很早过世,考虑到两姐妹必须有一人赡养母亲,我和丈夫结婚前就约定迁户口到茶会村。”
她回忆,2007年,她和丈夫结婚,第二年她的丈夫落户。2010年他们的孩子出生,并于同年落户本村。
郑丽芳说,他们祖上一直居住在本村,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村民的土地被逐渐收回,用于建设厂房、仓库与店面,收入主要来源于所得租金。2018年,村子拆迁,村集体征地补偿款的部分款项由村委按照每位村民20万元的标准发放到村民手中,但她的丈夫和孩子并未收到款项。此外,丈夫和孩子也无法享受村里平时的福利。
事实上,2013年起,郑丽芳就开始和村里有同样遭遇的“独女户”和“双女户”向政府部门反映前述问题。
现年39岁的林月(化名)是村里一户“双女户”中的一个女儿,嫁给外村人之后,丈夫和孩子均落户本村。林月告诉澎湃新闻,她有两个小孩,开销不小,经济上有些紧张。村里和她一样情况的还有多户,但无论是信访、起诉,还是投票,都没有改变目前的村规。
2013年10月,郑丽芳向福建省省长信箱反映了前述情况。同年12月,鼓山镇政府答复称:经茶会村“两委”和村民代表表决,不支持修改村规民约,方案未获通过。
2015年,村里应郑丽芳等人要求,进行开会投票,村里参与投票的500多人,同意两女户中其中一人所生育的一个子女享受生活补贴、福利待遇的仅有17人。
2018年7月6日,福州晋安区委区政府曾印发《晋安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其中第二条规定,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确定成员身份界定基准日,原则上基准日时限不迟于2018年6月30日24时;第五条规定,取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形包括“通过人口的自然繁衍,祖祖辈辈生活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父母双方或一方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生育子女于基准日前户口登记在本村。”
这一建议并没有影响村集体决策的执行。“我孩子和先生户口都是在此之前落进来的,按理应该被纳入村集体。”郑丽芳说,村里执行的仍是2002年制定的村规民约。
郑丽芳和丈夫孙林(化名)后来又在福州市12345便民服务平台反映了前述情况。
2021年3月15日,鼓山镇政府的办理信息显示:经了解,村集体赔偿款部分已到位,总金额为302762265元,按年初村民代表会通过的计划发放。根据该信息,根据茶会村村规民约,孙林本人及孙林的两个小孩都不享受本村各项福利待遇。
鼓山镇人民政府2021年5月17日的回复。
2021年5月17日,鼓山镇政府向郑丽芳出具的《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中的“处理意见”显示,茶会村此前召开的村民会议合法有效,涉及郑丽芳诉求的条款未经到会人员过半数赞同,未能表决通过。近期茶会村拟再次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表决,如仍无法表决通过,且其认为茶会村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可通过司法途径予以维权。
福州市12345平台的回复
有人起诉村委会一审胜诉二审败诉:属于村民自治范围
让郑丽芳感到尤为不公的是,村里男子娶妻生孩子,妻子和儿女都能成为村集体成员,而嫁给外村人的女儿而则属于“出去的人”。
“在村民的意识里,生女儿只要外嫁,就是外面的人,不能再占有本村的资源了。蛋糕就这么大,村民不愿让更多人进来。”郑丽芳说,2013年之前,都是她的母亲和村里的一些阿姨在申诉,后来母亲年龄大了,她便开始“接手”,向各个部门反映情况。
郑丽芳说,除了信访,她也曾起诉村委会,但被福州市晋安区法院驳回。驳回理由是“原告诉请内容属于村民自治范围”。
10月23日,茶会村村委会主任黄道华告诉澎湃新闻,村里不止郑丽芳一个人面临这样的问题。“村规民约在那里,关系村产的问题,只能靠村民之间的协调,最终决定权是在村民那的。”
为何这么多年村规民约都没有改变?黄道华说,这并不是村干部一个人能管的事情。他们也曾想改变村规,让更多村民享受拆迁福利,照顾一两个也好,但村里类似郑丽芳、没有享受村福利的还有不少,“如果这个口子开了,所有家庭都能享受福利,村民肯定不愿意。”
郑丽芳说,2005年村里曾讨论过将“上门女婿”纳入村集体,但最后未成。如今“上门女婿”家庭该如何对待?黄道华说,首先是不是上门女婿这种情况不好界定,其次现在无论是不是都不能分福利了。
黄道华说,每次开会我们都会提到相关问题,大部分村民是反对的。也有村民走法律程序,将村委会告上法庭,一审胜诉,但二审又被驳回了。
郑丽芳说,村里的林某凤便曾在一审胜诉。
郑丽芳提供的另两份民事判决书显示,林某凤作为女儿郑某的法定代理人,将村委会起诉至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要求村委会向郑某支付拆迁赔偿款。
福州市晋安区法院2021年7月做出的一审判决认为,郑某的母亲林某凤具有茶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郑某出生后其户口于2009年7月28日登记在茶会村并且随其母长期在茶会村生活,符合《晋安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中关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原始取得的规定,可以认定郑某具有茶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林某凤起诉村委会,法院一审判村委会支付其20万的征地补偿款。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因此,郑某诉请茶会村委会支付案涉征地补偿款20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法院判决,茶会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某支付征地补偿款20万元及利息。
但此后,茶会村村委会向福州中院提起上诉。
今年9月,福州中院做出二审判决认为,本案郑某诉请分配村集体拆迁补偿款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我国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原告诉请属于村民自治范围。
福州中院判决认定,郑某诉请的拆迁补偿款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应依法驳回郑某的起诉。综上,茶会村村委会的上诉请求能够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误,予以纠正。驳回郑某的起诉。
法院二审判决,撤除一审判决结果,驳回郑某的起诉。
专家:需要在公平权、自治权中加入事实因素考量
“这涉及公平原则,需要考察迁入户口者与村集体之间是否有一种自然而紧密的联系。”10月21日,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田飞龙告诉澎湃新闻,关于 随女方落户的丈夫、孩子是否能享受村集体福利,还需要根据每个家庭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澎湃新闻注意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村规民约是否与法律规定相矛盾?田飞龙解释,这不能一概而论,实践中到底依照哪条法律为准,需要看具体的事实因素。
“村规民约对于农村土地补偿款的分配需要做到公平原则,也就是说必须是本村集体成员才能参与分配。如果外迁人员想要参与分配,需要考量其迁入的时间和动机。”田飞龙说,比如男方是为了分补偿款匆匆迁过来的户口,这个时候可能会被村集体排除,如果他事先不知道拆迁的发生,是结婚之后自然而然迁过来的,并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里也参加劳动、有所贡献,便实质性地享有了成员的权利和成员的身份,也为其他成员所接纳,这时如果村集体再对其进行排除,就超出了合理合法的界限。类似家庭的子女是否能享受村集体利益,也要参考迁入一方的时机,因为他们常常是在无法自主表达意志的时期落户的。
“此类事件中,需要在村集体利益、妇女权益保护甚至更广的公民平等权保护之间,加入事实因素的考量,进行个案法律利益的衡量。”田飞龙表示,“自治权至上”和“法律上平等权至上”的观点都需要考虑实际情况,要在二者之间寻求一个平衡。此外,村集体对于其成员的认定并非终局性的确认,当事人仍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由政府进行裁决,这时候政府和法院有法律上的义务,给出一个最终的解决方案。
律师邢鑫认为,女性村民婚嫁村外人,只要户籍未迁出,并继续尽村民的义务,就应当享有与原村村民同等的权利。因此,该女性村民及其子女,如户籍一直在被征地村组,没有充分证据否定她及其子女已经尽到村民义务的,征收补偿中应当认可其村民资格,给予其安置补偿,充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邢鑫认为,具体茶会村,郑丽芳丈夫的户籍已经落在当地村集体,且其配偶就是本村原村民,当拆迁补偿方案确定时,其户籍仍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也仍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和生活,并未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享受村民待遇,因此应当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相关待遇。但是,其是否能享受到征地补偿款等,还应当考虑一个因素,就是此次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是否涉及人口因素,如果涉及人口因素,并且其被列在明示的应安置人口中,则应享有安置利益;如果此次补偿安置方案不涉及人口因素,则其不具有安置利益。
茶会村的村规民约,实际上将虽嫁给村外人但在村里落户生活的女性村民,仍作为“外嫁女”看待。
微信公号“山东高法”8月19日转发的一篇文章分析,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外嫁女”及其子女是否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以及能否享受与普通村民同等获得安置补偿待遇的问题,并未作出不同于普通村民的特殊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本院处理类似案件的裁判实践,对这一直接涉及“外嫁女”及其子女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一般应从以下几方面予以综合考量:一是户籍在征地拆迁完成前是否仍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这是“外嫁女”是否享受娘家村民安置补偿待遇的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二是是否仍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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