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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进万家⑥|小区停车费,归谁所有?
民法进万家第
6
集
-SCENE SIX-
通常在购买房产的时候,
我们会考虑到停车位、
停车费的问题。
很多小区会委托物业对
小区停车事宜进行管理,
而大多数物业会针对小区业主
收取相应的停车费。
业主在小区停车交费合法吗?
小区停车费归谁所有?
REC

《民法进万家》第6集聚焦”小区停车费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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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在某楼盘购买了商品房,
他发现物业公司在小区院落、
电梯等位置增设不少广告牌,
小区步道等公共区域
也圈起来停车收费。
小王有点疑惑,
这些广告、停车收入归谁所有?
《民法典》第275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
小区停车场的所有权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情形一
如果建设单位将规划的停车场以车位形式出售或赠送给业主,则各个车位属于购买或接受赠与的业主所有。既然业主已经取得了车位的所有权,那么在自己的车位上停车当然不用交费。
情形二
如果建设单位将停车场的车位出租给业主,则停车场的所有权归建设单位享有,而使用权归承租车位的业主享有,业主交纳的费用是车位的使用费,该费用的标准由业主和建设单位在合同中具体约定,业主所交纳的停车费归建设单位所有。
情形三
如果建设单位在出售房屋时,将停车场的建设费用分摊到每个业主,即业主所付的房价中实际包含了停车场的分摊费用,则停车场的所有权应归全体业主共有。
情形四
如果停车位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等公共区域建造的,那么由于公共区域属于业主共同所有,因此停车费也当然属于业主享有。
我们再回到刚刚的案例中,
相信大家都能明白,
案例中的停车位是公共区域,
即业主享有的小区共有部分。
民法典第282条规定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因此,物业公司利用电梯广告、公共停车位收取的收入,
在剔除经营成本后,
应该归全体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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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民法进万家⑥|小区停车费,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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