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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13个试点检察机关已提起30件公益诉讼,超7成涉环保
2016年6月30日,北京市石景山检察院以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不依法履行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这起公益诉讼的提起,标志着自2015年7月起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启动以来,全国13个试点地区均实现了公益诉讼案件零的突破。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近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截至2016年6月,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共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942件、办理诉前程序案件1106件、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30件。其中,民事公益诉讼11件、行政公益诉讼18件、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件。至此,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交出了一份合格的期中答卷。
超7成公益诉讼涉环保领域
2015年7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最高检以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为重点,在北京、吉林、江苏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察机关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
按照中央的要求,检察机关在试点期间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侵害公益事件及其背后的监管不力问题,以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为重点,集中力量办理重大有影响的案件。
最高检统计的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6月,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共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416件,进入诉前程序809件,提起诉讼23件,分别占授权领域四类案件总数的72.91%、73.15%和76.67%。其中,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11件,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11件,提起环境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件。
除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外,试点地区检察机关还发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233件,国有资产保护领域案件线索205件,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案件线索88件
随着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越来越多地进入公众视野,人民群众参与公益诉讼的积极性也越发高涨。以云南为例,该省检察机关受理群众举报案件线索占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总量的67%。
行政公益诉讼现场,局长当庭道歉
据《法制晚报》报道,2015年5月,湖北郧阳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吴某等人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在该区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内开采石料,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郧阳区林业局虽对吴某等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但怠于履行职责,使该决定得不到有效执行。
同年12月,郧阳区检察院向郧阳区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按照法定程序全面执行对吴某等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但郧阳区林业局在收到检察建议一个月内既未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也未履行法定职责。2016年2月,郧阳区检察院以郧阳区林业局为被告向郧阳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2016年5月,郧阳区法院判决郧阳区林业局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该局局长在做最后陈述时,当庭鞠躬道歉。
这是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一起典型案例。检察机关依据授权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有效改善了以往因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但无人诉、无法诉、不愿诉而导致违法行为缺乏有效司法监督的现象。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也有效改变了公益保护主体缺位的状况。业界专家学者普遍认为,提起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职权行为,符合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优势也在于法律监督属性及其权力配置。
此外,在已经审结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通过法院判决行政机关继续履行职责或确认其怠于履职违法,可以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予以警示。通过判决的宣告和执行,还能办理一案,带动一片,促进辖区或条线的相关行政机关强化监管责任,堵塞监管漏洞,规范监管行为,切实提高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水平。
以诉讼为最后手段,强化检察建议效力
检察建议作为前置手段,能提高监督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但试点工作开展前,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部分行政机关仅作书面回复,大多没有实质的整改行为,检察监督难以真正取得成效。
云南宣威市检察院在办理珠江源省级自然保护区内采砂场非法毁林采砂案时,就曾向环保、林业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但相关部门并没有进行整改。
有了提起公益诉讼的后续手段作为保障后,检察建议的效力明显提升。上述案例中,在检察机关准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该市政府连夜作出了关停保护区内所有非法采砂场的决定。
截至2016年6月,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办理的1047件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中,行政机关采纳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或履行职责的有814件,占77.75%;另有12.51%的案件未到1个月的回复期;逾期未纠正的102件,仅占9.74%。
据最高检相关负责人介绍,各试点地区检察机关严格落实诉前程序,把提起公益诉讼作为法律监督的最后手段。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先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才作为公益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也会先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 前述最高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检察建议要求的期限内,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将坚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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