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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能仅以“出轨”为由请求离婚?纯属误读
最近在某乎上看到一篇普法文章,标题为《最新司法解释明确: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以下为截取内容:
如果按照该作者的说法,配偶不能仅以“出轨”为由要求离婚,仔细想想,那另一方就可以明目张胆地出轨,这不是欺负人吗?对方都出轨了还不能要求离婚?可见这种说法多么荒谬。
作者虽然搬出《民法典》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但很显然,上述内容完全不符合该规定的真实含义。“不能请求离婚”与“不能判决离婚”两个概念差了不是一星半点,前者是诉讼权利的体现,后者是离婚权利的体现,好比车牌摇号,“是否有资格参与摇号”与“能否摇到号”之间还有一段相当漫长的距离。
事实上,就算没有出轨行为,哪怕夫妻双方只是感情不和,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是否判决准予离婚,需要经过法院进一步审理。
据此引出下一个问题:夫妻一方出轨一定会判离婚吗?
先说结论:夫妻一方出轨,法院不一定会判决准予离婚,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了5种法定离婚情形:①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夫妻双方如果有这五种情形之一,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初次起诉法院就会判离。
那么“出轨”是否属于“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呢?
“重婚”相对比较好理解,就是有配偶者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的违法行为,比较难区分的是“同居”和“出轨”情形。根据最高院发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条的规定,如果能够证明配偶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则属于“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法院会据此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如果有配偶者只是偶尔通奸,不存在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共同居住的情形,则只能认定为一般意义上的“出轨”,初次起诉离婚,法院有可能不判离。
讲到这儿可能会有人说,结果不还是一样,就算配偶“出轨”法院也不会判离。这你就大错特错了,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第5款的规定,如果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比如夫妻一方长期、频繁嫖娼屡教不改,虽然不属于“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但事实上已经对夫妻感情造成严重伤害,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初次起诉离婚法院仍会判离。
此外,就算初次起诉离婚法院不判离,当事人仍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等待6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法院会认为你的离婚态度坚决,夫妻感情已无和好可能,判决准予离婚的可能性非常大。
综上,配偶出轨,当事人当然能够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满足特定条件,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法院会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我们作为法律人,在进行普法宣传时,至少要保证内容的精确度,否则本末倒置,反而会加深大家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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