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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弗逊与麦迪逊的不同理路

李海默
2016-10-03 11:36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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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隆基笔下的一段美国史

民国时,罗隆基先生有一名文《告压迫言论自由者——研究党义的心得》,其中提到:“美国压迫言论自由的故事,最大的要算1798年联治派执政时所通过的Alien and Sedition Act,案之内容:(一)取缔人民单独或联合的对政府一切抗命的行动;(二)取缔人民在政治上的言论自由。这是联治派Federalists利用政治势力压迫反联治派的言论自由的把戏。结果,引起墨迪森Madison格弗森Jefferson的反抗,引起美国全民众的反抗。结果,联治派众叛亲离,结果,联治派一蹶不振。”

罗先生此文意在批判当时国民党政权的若干思想与言论控制政策,其所指的 Alien and Sedition Act,如今中译一般叫《外侨和煽动叛乱法案》(又译“客籍法和惩治叛乱法”),而其最主要的引起争议之点,即如罗先生所述。

这个故事发生时美国的政治形势是,联治派气焰正盛,1796年华盛顿总统任期行将届满,联治派的亚当斯(John Adams)获得71张选举人票,击败只获得68张选举人票的对手杰弗逊,当选美国总统。而《外侨和煽动叛乱法案》,因为联治派的当权,而得以推行。

杰弗逊们反对《外侨和煽动叛乱法案》,除了可以理解为与联治派的政治斗争之外,还有很深层的思想意涵。此即如麦迪逊所认为的,美国政治基础在于人民主权,立法与行政机构皆只是人民的代理而已,因此人民需要充足信息以衡量判断政府是否合格,而信息来自媒体,《外侨和煽动叛乱法案》会起到限制信息的作用。 起初,麦迪逊与杰弗逊也曾经寄望于联邦层面的司法部门能够介入,审查并最终宣布《外侨和煽动叛乱法案》违宪。但在此问题上,联邦各部门宛如铁板一块,于是麦迪逊与杰弗逊只好转向州级层面寻求支持。

杰斐逊

麦迪逊与杰弗逊立论之异同

毫无疑问,正如罗先生所述,在反抗《外侨和煽动叛乱法案》一事上,杰弗逊和麦迪逊是高度同调的。

如杰弗逊认为法案的制定者对美国联邦宪法毫无敬重之意,法案本身极大地违背了美国宪法的原则,侵害了国民自由,并触犯了第一修正案,而麦迪逊则说该法案的丑陋和恶毒会使其制定者永久蒙羞。麦迪逊主导制定了弗吉尼亚决议,杰弗逊主导制定了肯塔基决议,两决议都旨在对抗《外侨和煽动叛乱法案》,此二决议皆得以在各自的本州议会通过,宣称联邦新法《外侨和煽动叛乱法案》无效(null and void)。两决议植根的基本逻辑都是“联邦政府的权力源自于一个协约,而各州都是该协约的具体参与方”(麦迪逊语),按照麦迪逊的说法,联邦政府立意要扩大其权力,是非常令人遗憾的,麦迪逊认为,联邦政府的这些行为可能会逐渐改变美国共和制政府的特性,使其堕落为绝对君主制,或者至少沉沦为混合式的君主制体制。

不过若具体到理论建构路径,杰弗逊与麦迪逊还是略有不同。二项决议中,杰弗逊操刀的肯塔基决议赋予该州很大的自主裁量权,可以废除或拒不执行任何被其认为构成违宪的联邦法律,使这些法律在该州境内不能产生效力。麦迪逊主导的弗吉尼亚方案则声称一州可以将其自身置于本州人民和联邦权威之间,并从此基础出发倡导别州一同开始考虑和审视联邦政府是否正在跨越其合法权力的界线。按照麦迪逊的意思,如果有足够多的州同意弗吉尼亚有关《外侨和煽动叛乱法案》不合宪的看法,美国全国人民就该被呼吁起来依据某种程序废止该法律。麦迪逊希望各州合力之后,可以展开宪法的修正案程序,宪法的修正案程序若得成立,可以作为最终的裁决权威。

一般皆认为麦迪逊措辞较杰弗逊为更谨慎和小心(而且肯塔基决议实际上已经比杰弗逊所撰写的原本方案要低调与温和一些了),与当时法度框架出入更少,并有学者称麦迪逊的语气更多是哀伤的(sadness)而非愤怒的(anger),而杰弗逊也曾表示弗吉尼亚决议的表述不够强力。

无论是弗吉尼亚决议还是肯塔基决议,或多或少确有罗隆基先生所指的“反对压迫言论自由”之意,然则更核心的意旨却是否认联邦的至高无上性,希求在州内实行由州层级所制定的客籍和反煽动法,不受联邦之干涉。因此,杰弗逊与麦迪逊之反对Alien and Sedition Act,不仅是关涉到人民权利范畴的讨论,而且是与美国国家政治体制建构与设计直接相关。

麦迪逊曾说弗吉尼亚决议与肯塔基决议的目的就是希望团结起各州的合力来。然而,那些团结合力的愿景无疑是落空了。 杰弗逊和麦迪逊都希望他们的方案能够团结起其余各州一道对抗联邦层面的联治派,遗憾的是,南北各州都明确拒绝了杰弗逊与麦迪逊力推的方案。其中,马萨诸塞州的议员们就公开宣称杰弗逊和麦迪逊这套论说体系可能会将国家层面的中央政府权威削减到零。从两个层面可以解释为什么诸州选择站在联邦一边,一是当时所谓联治派势力较大,二是《外侨和煽动叛乱法案》并非真的一无是处,其实这部法案的精神明显与英国的传统有所区隔,如该法案允许将真实性作为抗辩的理由,并赋予陪审团决定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的权力等。

此外,从总体层面上说,麦迪逊除了较杰弗逊而言,更少激进色彩外,从本质上说,麦迪逊更倾向于认为无论是联邦政府还是州政府,都不宜以个人言论而惩罚人民,在人权保障一事上,似乎麦迪逊较杰斐逊走得更远(尽管这些看法在弗吉尼亚决议中体现得不多)。再就是,相比杰弗逊,麦迪逊更敏锐地观察到仅凭“纸上之规定”,是很难有效约束政府权力的。

麦迪逊

事件后续之发展与州权问题

到了1799年,杰弗逊对联邦政府失望情绪更加溢于言表,他写了封信给麦迪逊,其中提到:“与其放弃我们长期以来特别珍视的自治权,我们现在不如干脆尝试切断州与联邦之间的关联,尽管我们也向来都非常珍爱联邦的存在”。当代学界一般认为,尽管《外侨和煽动叛乱法案》明显有违宪嫌疑,但是杰弗逊和麦迪逊的立论取向也被批评是很有问题的。他们所宣称的每个州都有权力去宣告联邦层级的法律无效,从严格意义来说也是不合宪政秩序的;他们在此所持的“各州有权挑战联邦立法的合宪性”看法,被认为是危险的,因为后来美国史上发生的脱离联邦的分裂倾向(secession)采用的是非常相似的论说模式。的确,若将杰弗逊与麦迪逊的立论取向不设限制,推到极至,则可认为美国各州与联邦之关系相当于主权国家与多个主权国家构成之联盟间的关系,那么对于中央政府所拥有权力的界限与范畴,就不应由联邦层面的司法机构来最终裁量,而应系之于各州的主张与看法。而由此可以再上溯至1791年通过的《第十修正案》,其中所言的“所有未被授与的权力都应归于各州与美国人民”条款就被视为特别强调州权的极端重要性。若一州非常不满联邦层面的某项决策或者法案,而又无由形成反对同盟,则可以选择退出联邦,谋求独立(与此相呼应的是杰弗逊在各州民兵与全国性常备军此二选项之间更倾向于前者)。

然而,就严格学理言之,尤其是站在现代美国的背景下言之,这种理解无疑是偏颇和极端的,就如已故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斯卡利亚(Antonin Scalia)所说的:“如果说19世纪的美国内战解决了任何实质性的重大宪政问题的话,那么开宗明义第一条就是各州无权分离出去”(If there was any constitutional issue resolved by the Civil War, it is that there is no right to secede)。其实正是基于同样的道理,许多学者皆视最近英国退欧后在美国德州民间兴起的“Texit”分离运动为无有效法理可作依据的无根之谈。

弗吉尼亚与肯塔基决议虽然未有赢得太多支持,但杰弗逊等人的力量却在不断积蓄。终于,在1800年总统大选中,寻求连任的亚当斯被杰弗逊击败,联治派也就此一蹶不振,成为美国历史上最短命的主要政党。弗吉尼亚籍的杰弗逊党人杰弗逊、麦迪逊与门罗(James Monroe)均先后连选连任两届总统,一时风光无两,号称“弗吉尼亚人时代”。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杰弗逊党人在1800年大选中一举获得了对国会参众两院的主导控制权,并从此再未将此多数地位败之于联治派手中。确如罗隆基先生所陈述,或多或少地,联治派的失败早在弗吉尼亚与肯塔基决议时已先埋下因由。杰弗逊与麦迪逊都声称,美国的宪政原则已经预先设定了人民与被选举出的官员之间彼此互相监督,以捍卫宪政秩序的分际。在专门研究美国政治理论的休斯顿大学Jeremy Bailey教授看来,正是这种强调人民需要保持警觉的学说,使得麦迪逊和杰弗逊们最终能够击败联治派。

学者更进一步之阐释

Jeremy Bailey教授向笔者进一步解释到, 麦迪逊与杰弗逊都是信仰关于宪法的“协议”式理论的(compact theory),该理论认为所谓宪法,即是各州之间的一种协议。麦迪逊与杰弗逊之间确有差别,最终,麦迪逊成功说服了杰弗逊,各州的立法机关不能作为最终的决定者,因为协议的批准不是由各州立法机关(state legislatures),而是由各州的批准大会(state ratifying conventions)决断通过并成立的,杰弗逊同意了麦迪逊这项关键的修正。

Bailey教授还提醒笔者要注意到,后来,当1826年杰弗逊死了之后,麦迪逊非常努力地工作,希望能将杰弗逊的理念与卡尔霍恩(John Calhoun)的学说区别开来,而后者坚持认为一州有权利宣布任何它认为不合宪的联邦层级法律为无效。Bailey教授认为麦迪逊在此点上做得非常对。

笔者认为Bailey教授所言相当精确。

最后,我们可能也需要回过头来为杰弗逊讲句公道话,那就是尽管杰弗逊以强调州权著称,但从整体面上,他也一直在提倡政府权力公平分配的重要性,而且杰弗逊是深信联邦体制的。在杰弗逊看来,惟有法定的联邦层级权力妥善归于联邦,州层级权力归于州时,美国独特的政治体制才能发挥出优势。

参考及延伸阅读资料:

Jeremy Bailey: Thomas Jefferson and Executive Power,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7

Jeremy Bailey: James Madison and Constitutional Imperfecti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5

Russell Hardin: Liberalism, Constitutionalism, and Democrac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Jeffrey Tulis et al (ed.): The Limits of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10

Colleen A. Sheehan:The Mind of James Madison: The Legacy of Classical Republicanism,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5

Colleen A. Sheehan:James Madison and the Spirit of Republican Self-Government,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9

周小舟学术论文:中心含义与原初意图之争——美国1964 年《纽约时报》案判词背后的历史叙事

董瑜学术论文:一七九八年《惩治煽动叛乱法》与美国“公共领域”的初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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