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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律师宋小林行贿案重审,律师质疑检察院故意隐匿有利证据
7月15日,安徽律师宋小林涉嫌行贿案在怀远县法院重审开庭,检方指控与原一审指控一样:宋小林任高速律所主任期间,先后多次贿赂时任安徽高速公路总公司(下称安徽高速)财务处处长李洁之等国家工作人员,行贿8起计145万余元。
庭审中,宋小林当庭否认检方所有指控。其辩护律师毛立新在庭上举证称,怀远县法院原一审认定的两位受贿人在受审时,均否认宋小林向其行贿指控。
除此之外,毛立新质疑检方涉嫌滥用职权,故意隐匿对宋小林有利的证据。他提出,行贿指控中最大额的100万元一笔,有关其去向,证人程萍的证言笔录消失了,检察院称笔录已移送法院,而经申请法院调取,案卷中并无此证据,申请检察院调取,却至今未提供。
检方未正面回应笔录去向,称贿款去向不是被告人构成行贿罪必要的要件。
法庭未当庭宣判。
原一审认定的两名受贿人均否认指控
此前的2015年6月,怀远县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检方指控中的6起行贿计132万余元,判处宋小林有期徒刑10年3个月。宋小林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怀远县检察院则以一审未对指控的一起涉案5万元行贿作出有罪认定,提出抗诉。
蚌埠中院以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为由,同年11月20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此次庭审,检方仍跟原一审一样,指控宋小林涉嫌8起行贿。怀远县法院原一审认定了6起。其中向李洁之行贿4起共计130万,李洁之先后担任安徽高速财务处处长、安徽高速副总经理兼幸运物流公司董事长等职。另外2起是向时任安徽高速财务工作人员索文蔚行贿2万元和价值7000元的购物卡。
辩护律师毛立新在庭上所举庭审记录等证据显示,李洁之、索文蔚受审时,在一审、二审和重审庭审当中,均对宋小林向他们行贿的指控予以否认。目前,该两案经二审均发回重审,尚未宣判。
毛立新指出,从李洁之受贿案历次庭审笔录看,李一再明确地否认宋小林向其行贿的事实,并称其之前做的有罪供述,均是检察机关通过疲劳讯问、变相肉刑等非法手段获取,其没有收过宋小林一分钱。
毛立新称,李洁之的相关供述,不仅合法性存在问题,而且虚假性十分明显,完全不足采信。李洁之于2014年1月17日、2014年4月4日的两份证言,一份供认,一份否认,系两份相互矛盾的证据。另外,其本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及一、二庭审中,已经明确否认宋小林的行贿事实。
而检方称,侦查机关此前对宋小林和受贿人员的证言均依法取得,行受贿双方的证词互相吻合。此案证据特别是宋小林的供述真实,请法庭予以采纳。
“100万贿款去向”证人笔录消失了
根据检方指控,其中一起,为了感谢李洁之在幸运物流公司对自己的帮助和支持,以及希望李洁之在业务上继续给予帮助和支持、帮忙开拓新的业务,宋小林在李洁之办公室送给其100万元现金。
根据李洁之之前供述,其收到的该100万元是交给程萍入股新安金融了。毛立新提出,在一审程序中,辩护人申请调取程萍的证言,公诉机关在2014年12月1日的书面函中称:“陈萍笔录已随被告人李洁之案移送县法院”。而经辩护人申请法院调取,实际上案卷中并无这份证据,申请法院向检察机关调取,检察机关迄今未提供。
毛立新由此质疑检方涉嫌滥用职权,故意隐匿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庭审中,检方未正面回应笔录去哪里了,只是回应贿款去向李洁之已有供述,并且贿款去向不是被告人构成行贿罪必要的要件。
除此之外,毛立新还质疑检方违法扣划律师事务所钱款100万元。此前二审庭审时,澎湃新闻报道,怀远县检察院在侦办此案期间,未出示任何扣押、冻结款项的法律文书,仅凭宋小林手写的一张纸条,从宋所在律所转出100万元进怀远县检察院账户。这笔钱既未随案提交,也没有在卷宗中体现。
怀远县检察院反贪局局长侯建树在接受采访时称,100万元是宋小林主动上交的,不属于他本人,也和本案无关,目前仍在怀远县检察院账户内,法院结案后会退给所有权人。但宋小林在法庭上称,其中40万元是其收取的律师费,检察院在查账时认为律师费“收多了”,要求退还。
毛立新认为,办案机关可以扣押、冻结的钱款有两种,一种是赃款,一种是违法所得。根据刑诉法规定,对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退还。“如果和案件无关,怀远县检察院收这笔钱没有依据”。
7月15日,澎湃新闻致电侯建树询问上述100万元处理进展,被挂断电话,发短信亦未获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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