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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老人在日本泡温泉溺亡,家属向旅行社索赔58万元败诉
年过七旬的上海市民陈先生与老伴一同参加日本5日游,不料行程第一天晚上陈先生就被发现在酒店温泉里溺水,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陈先生的家属认为旅行社在该起事故中存在过错,索赔58万余元。近日,上海黄浦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费1.3万元,对其他赔偿请求则不予支持。
事发温泉水深仅54厘米
法院透露,陈先生夫妇虽已过古稀之年,但两人身体硬朗,曾有过多次赴境外旅游的经历。2015年3月,两人到上海一家知名旅行社报名参加日本长崎、福冈等地5日游,旅游费总计1.5万余元。在旅行社的推荐下,两人还投保了每人75元的保险。
2015年3月24日,按照行程安排,陈先生夫妇与其他游客一起入住日本当地一家温泉酒店。当晚7点半,一行人在酒店用完晚餐各自回房间休息。此后不久,陈先生独自前往酒店温泉池泡澡,老伴则留在房间休息。
当晚10点半左右,酒店工作人员在温泉池内发现有一老年男性溺水,遂通知旅行社领队辨认并将溺水者送往医院抢救。领队逐个房间打电话询问是否有未归的男性客人,最后确认溺水者系陈先生。领队陪同陈先生的老伴赶到医院,陈先生于当晚11点30分宣告不治。
事发后,陈先生的儿子赶到日本处理善后事宜,并在一周后将陈先生的遗体运回国内火化。出于对逝者的尊重,家属并未要求进行尸检,这也让陈先生的确切死因扑朔迷离。
旅行社方面表示,事发的温泉水深仅54厘米,而陈先生身高有1.75米,正常情况下不可能发生溺水。而家属方面则坚称老人生前并无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
家属指旅行社组团混乱
此后,家属与旅行社就赔偿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旅行社也协助家属向保险公司申报了理赔,但家属因对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存有异议,拒绝领取20余万元的保险理赔金。家属认为,旅行社对陈先生的死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以旅行社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提出了共计58万余元的赔偿请求。
庭审中,陈先生的家属指出旅行社存在诸多问题,首先是组团社并非是上海这家知名旅行社,而是苏州一家不知名的旅行社;其次出发前旅行社也没有告知有关注意事项、提供行程单等。此外,在日方发现有人溺水后,领队没有及时辨认出溺水者身份,否认系该团客人。
对于陈先生家属的质疑,旅行社辩称,陈先生夫妇报名的是联合团,即俗称的拼团,因而合同上既有出境社的章也有组团社的章。出发前,工作人员也告知了注意事项,出团通知上不仅有集合时间地点还有有关泡温泉事项。至于一开始领队没有认出溺水者,旅行社解释称事发时是旅程第一天,领队对客人还不熟悉且溺水者经过浸泡,但最后还是通过电话询问确认了溺水者系陈先生。
对于家属提出的退还旅游费的要求,旅行社同意按照合同的约定,扣除已参加的一天行程,退还剩余四天的费用。
法院:旅行社不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不管是室内温泉池,还是普通的公共浴室、家庭浴室,均为密闭闷热环境,作为成年人当属应知范畴,理应根据自身身体状况合理使用。综合全案案情,旅行社已经尽到相关的安全保障义务,且死者之前经常出国旅行并在日本泡过温泉,理应对相关注意事项有所了解。根据常识,成年人在意识清醒的状态下在泡澡池不可能发生溺亡,故不能排除死因系自身身体原因。
法院认为,陈先生家属主张领队未在第一时间认出溺水者身份,旅行社的解释合情合理,相反同行家属在死者长时间泡澡未归的情况下未引起警觉,且并未有证据证明由于身份未确定而耽误抢救。
至于游客家属主张的合同主体问题,该问题也不能成立为法律上侵权赔偿的理由。据此,陈先生家属的赔偿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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