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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评|被男上司迷晕致死案:“迷奸”犯罪必须严惩

澎湃特约评论员 金泽刚
2021-10-20 17:14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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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23岁女子被男上司“迷奸致死”案,等来了开庭。

10月20日,检方以强奸罪对嫌犯彭某提起公诉。起诉书显示,2018 年起,被告人彭某发现自身存在性功能障碍,遂观看迷奸视频,并网购情趣用品、多种安眠药和麻醉类药物七氟烷等伺机作案。

今年1月24日,作为公司主管的彭某邀请员工小梅吃饭饮酒,第二天凌晨,彭某将醉酒的小梅带至酒店,趁其入睡之机,将七氟烷倒在纸巾上放置于其鼻子下方使其吸入,致其昏迷后欲实施奸淫,但因为彭某的自身生理原因未能得逞。当天5 时许,彭某发现小梅昏迷不醒,因惧怕事情败露将七氟烷瓶子、情趣用品丢弃,6时许,彭某报警谎称,小梅“醉酒不醒”。医护人员到场后证实小梅已死亡。尸检报告显示,小梅因七氟烷中毒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

死者小梅是一名刚毕业不久的大学生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麻醉药物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致一人死亡,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的一个可能的争议点,就是彭某使用“迷奸药”导致被害人死亡,是“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构成“强奸致人死亡”的法定加重情节?因为构成“强奸致人死亡”的,其法定量刑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普通强奸的一般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彭某想趁小梅入睡之机,使用“迷奸药”七氟烷,可见,彭某已经着手实施了强奸罪的手段行为,即趁被害人酒后昏睡时令其吸入迷药,再实施奸淫,正是这种包含在强奸罪的犯罪行为之内的手段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该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哪怕被告人的奸淫行为未完成,本案也构成“强奸致人死亡”的加重犯。被告人很可能将受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死刑的严处。

值得注意的是,案发时,被告人彭某一度谎称是被害人“醉酒不醒”,这亦凸显出这类“迷奸”案件的隐蔽性。如果不是被害人死亡,一旦被害人羞于报案,很可能不了了之。

事实上,近年来使用各种致幻剂、“听话水”、催情药实施迷奸案数量不少。2019年,公安部的新闻发布会专门提到打击迷奸犯罪,称:“迷奸犯罪严重触犯法律,性质恶劣、手段卑劣、对受害人伤害严重、社会影响强烈”,“一些犯罪嫌疑人还利用约会网友与女同事加班独处等机会伺机下药,实施犯罪。”可惜,年仅23岁的小梅就掉入了这样的迷奸陷阱中。

在2020年那起轰动一时的深圳“女顾客遭男伴下药 ”案中,赵某在餐厅这种公众场所公然下药,在败露之后,仍企图用“道歉”了结。但是,赵某最终没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也一度引起争议。可能司法机关是将赵某下迷药的行为认定为犯罪预备,依照刑法,对于预备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有可能是其强奸意图不明显,或者难以查证属实,导致了最终不捕的结果。

从医学角度看,“迷奸药”均具有极强的镇静安眠作用,不仅有利于犯罪分子顺利作案,而且,一旦摄入过量就可能危及生命,甚至留下后遗症。因此,对于这类犯罪,即使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分子未能得逞,在处罚上也要考虑药物的危险性,使其不轻易被从宽处理。不久前,某地法院审理了一起利用迷药邀人强奸妻子的案件,两被告人就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和三年十个月。

当具有毒品性质的迷幻药屡屡成为强奸案的作案工具时,除了严惩强奸犯罪外,更要加强全流程管控和体系性治理。精神类药品屡屡出现在刑事案件中,说明从生产、销售,到准入、使用等各个环节都可能存在监管漏洞,亟待细查深挖,打防结合。对于其中涉及的各类违法犯罪问题,必须进行系统性治理,以实施标本兼治的目标。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佛山23岁女孩麻醉药中毒死亡,公司主管涉强奸致人死亡被批捕

    责任编辑:沈彬
    校对:徐亦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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