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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小时内连杀弟、兄及其女友,四川乐山米陕杰一审被判死刑
中新网成都7月12日电,12日下午,四川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米陕杰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米陕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元。
2015年4月15日中午12时20分许至1时30分许,米陕杰在乐山中心城区,先后将其三弟米延杰、大哥米川杰、米川杰女友黄某某杀害。作案后,米陕杰骑摩托车逃离现场。4月16日中午,米陕杰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米陕杰蓄意杀害他人并致3人死亡,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米陕杰明知他人注射毒品海洛因,仍为其提供场所,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米陕杰犯有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
辩护人辩护提出,本案系因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行为,并不针对社会上其他无辜群众且被害人长期迫害米陕杰及其女友,对矛盾的激化负有直接责任,存在明显过错。经查,本案证据证实,米陕杰由于受被害人米川杰的影响而染上毒瘾,因此对其心生不满,米陕杰与其女友黄成英、米川杰与女友黄玺媛、米延杰分别在乐山市老公园摆摊,因经营内容有交叉而相互影响,米川杰、黄玺媛、米延杰遂抱团共同对付米陕杰,双方多次发生争吵甚至打斗,致使米陕杰与黄成英正常的经营活动受到影响,米陕杰与三被害人的矛盾日益加深,遂产生报复杀害三被害人的想法,辩护人关于本案系因家庭邻里纠纷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行为的辩护意见成立。对于纠纷的发生,米陕杰与被害人均未理性处置,选择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对本案矛盾的激化,被害人亦存在一定的过错,辩护人关于本案中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成立。
辩护人辩护提出,米陕杰在案发前吸食了大量毒品海洛因,不能排除案发时被告人存在精神障碍的可能。经查,本案没有证据证实米陕杰案发前吸食了大量的海洛因,且案发后米陕杰对案发当时实施故意杀人行为的动机、目的、实施故意杀人前后经过情况的供述均非常详尽、细致、条理清晰,并为其他证据所印证,证实实施故意杀人行为的过程中,米陕杰完全清楚自己要做什么和在做什么,并非处于意识模糊、不清醒状态,米陕杰能够辨识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本案不存在米陕杰在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前大量吸食毒品而出现精神障碍的情形,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辩护提出,米陕杰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未达到法律规定的3人3次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程度,只属于治安处罚的范畴。经查,米陕杰容留他人注射毒品海洛因并致他人死亡,后果严重,其行为符合中国刑法关于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犯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辩护还提出,米陕杰主动请求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经查,米陕杰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后曾请求他人向公安机关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的情况属实,但当发现公安人员到来后,米陕杰并未自觉接受公安人员的盘查、讯问,而是立即服毒自杀,选择自行了断,证实米陕杰并没有将自己交付司法机关处理的主观意愿,其行为不符合中国刑法关于主动投案的法律规定,不构成自首,但米陕杰归案后,对其实施的全部犯罪予以供述,依法可认定为如实供述。
综上所述,虽然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被害人在本案中也存在一定过错且案发后米陕杰能如实供述,但鉴于米陕杰所实施的故意杀人犯罪的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依法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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