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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救济法规数量多各地标准不一,专家:应建一站式救济机制
交通救济法律法规数量多、标准不一,受害者如何获得公平的救济?
7月9日,一场主题为“交通事故救济法:定位与建构”的研讨会在北京举行。专家建议,制定专门的《交通事故救济法》,统一权责,明确各执法标准,切实保护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权益。
立法分散标准不一,受害者难获救济
据北京元甲律师事务所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我国出台与交通救济有关的法律至少12部,法规、细则多达200余部,法律条文逾5000条。
该律所名誉主任黄维领认为,这些法律法规授权给各个地方和各个部门制定了许多实施细则,容易导致即使是同样的行为、同样的伤情,在不同地方却有不一样处理结果的问题,使当事人对责任划分产生歧义。
黄维领称,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各地对于受害人伤情的鉴定,也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直接影响其索赔情况。“伤情鉴定的标准是什么?标准是怎么来的?这些应该有明确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不是以救济受害人为主要目的,以至于受害人无法直接从其中找到多种救济手段。”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现代发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陈晖认为,有的受害人连医疗抢救费都难以支付,若要求他们去学习法律或聘请专业人士帮助,对他们而言负担沉重且效率低下,不利于保护其权利。
据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现代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张柱庭观察,一般而言,对于死亡人数超过30人的特大交通事故,国务院会成立调查小组进行处理;死亡人数在10人至29人之间的交通事故,则由省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中有一个善后工作组,专门做受害人家属安抚工作。”张柱庭坦言,上述机制有利于对交通事故受害者进行救济,但不具有普惠性,只有“特别重大”的交通事故受害人才能有专人来帮助其维权,一般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想要获得充分救济仍比较困难。
专家:应制定专门法,建立一站式救济机制
“与安全出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分散在各部门法里面,缺乏统一。”律师黄维领建议,应制定专门的《交通事故救济法》,统一权责,明确各执法标准。
对此,陈晖认为,《交通事故救济法》的立法目的要与交强险条例里的“促进交通安全、提高交通效率目标”不同,应该定位为“给受害人提供快速、便捷的保障”。
“《交通事故救济法》应明确在侵权责任机制的统领下,责任保险、社会保障、社会救济等多种机制应如何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相互协作,建立起一站式救济机制,共同发挥作用。”陈晖建议,保险合同双方之外的第三者也应纳入法律保障范围,比如乘客和投保人雇佣的司机等人员。此外,还应强化救助基金的补充功能,建立统一的救助基金制度,明确具体的操作规则并建立简化诉讼程序快速处理的机制。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还提出了“受害者友好型救济体系”的概念。他建议,交通运输企业应完善其内控制度,在董事会下设立道路事故交通安全委员会,其职能即预防及避免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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