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洛克哲学
本文来源于哲学门
来源:网络课件讲稿
转自:哲学与语言
如涉版权请加编辑微信iwish89联系
哲学园鸣谢
约翰.洛克( John Locke,1632-1704)出身于一个商人家庭,其父是一名清教徒。洛克1646年到威斯敏斯特学校读书,1652年进入牛津大学学习,26岁时获得硕士学位。毕业后在牛津大学教授希腊文、修辞学和道德哲学。1665年离开牛津大学,作为驻外使馆的秘书到德法等国工作了两年。回国后结识了英国辉格党创始人之一沙夫茨伯利伯爵,在其后的十多年里一直担任沙夫茨伯利的医生、家庭教师和秘书,并且由于后者的举荐而出任过政府的商业和宗教管理等部门的秘书。1682年沙夫茨伯利由于秘密策划反对约克公爵(即后来的詹姆士二世)继承王位的阴谋活动败落,不得不逃亡荷兰,洛克也为了躲避迫害而逃到荷兰。1687 年洛克积极参与了推翻詹姆土二世、拥立在荷兰执政的奥伦治亲王威廉入主英国的活动,于1688年“光荣革命”成功之后回到英国,并在新政府中任职。后来因身体原因辞去职务,潜心于学术和著述,1704年10月28日因病逝世。洛克的主要著作有《人类理解论》( 1690)、《政府论》(1689)、《论宗教宽容》( 1689)和《基督教的合理性》( 1695)等。
洛克在培根和霍布斯的经验论学说的基础上,对“人类知识的起源、可靠性和范围”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虽然他的经验论思想仍然具有某些不彻底之处,但是他却全面而系统地论证了经验论的基本原则。洛克关于认识论的观点,集中地表现在他的《人类理解论》一书中。
天赋观念批判
在《人类理解论》的第一卷中,洛克对笛卡尔等人的“天赋观念”原则进行了深人而详尽的批判。天赋观念论者有一个基本的论据就是所谓“普遍的同意",即认为诸如上帝的观念、几何学的公理和逻辑学的基本规律等都是人们普遍同意的,因此是天赋的。洛克针锋相对地指出,“普遍同意”这个论据并不足以证明任何东西是天赋的,因为即使有全人类所公认的真理,它也完全可以是由其他途径来达到的,并非一定是天赋的。更何况事实上根本就不存在什么“普遍同意”的东西。例如,对于两条被人们确认是“普遍同意”的天赋思辨原则:“凡存在者存在”和“一种东西不能同时存在而又不存在”,儿童就不知道。如果说这些原则是天赋的,它们就应该像霍布斯所说的那样时时刻刻都清晰地呈现在心灵之中;而针对天赋观念论者所说的天赋原则是潜在于心中的,人们“一运用理性就知道这些原则”的观点,洛克反驳道,如果需要运用理性才能发现这些原则,恰恰说明它们不是天赋的,而是通过推理得出的。洛克认为,那些一般公理等被误认为是天赋原则的东西,其实和那些并没有被人们当作天赋原则的东西-样,是通过一些同样的方式和步骤从后天的经验中获得的。洛克总结说,如果连上述两条最基本的原则都不是天赋的,那么就没有任何别的思辨公理可以称之为天赋的了。
在批判了天赋的思辨原则之后,洛克又对天赋的实践原则进行了反驳。洛克考察了公道、信义、遵守契约等道德原则,他的结论是,这些道德原则并非普遍的,例如以欺骗和抢劫为生的人就不会同意这些原则;即便是那些遵守这些原则的人,也并非因为它们是大赋的,而是由于它们对人们是“有利的”。至于人们津津乐道的“良心”, 同样不足以证明任何天赋的道德原则,因为“良心”不过是人对于自已行为的德性或堕落所抱的一种意见或判断而已,这种意见或判断往往由于历史和习俗的原因而彼此相异。洛克列举了大量的例子来说明,根本就不存在所谓人皆有之的“恻隐之心”。甚至连“父母之爱”也不是天赋的,在文明世界中就有着大量的弃婴现象,在野蛮民族中更是存在着杀婴乃至食用子女的习俗。那些被人们奉为天赋的道德原则,都是在长期耳濡目染的教化过程中逐渐形成的。
洛克还对上帝的观念进行了考察。作为一个基督徒,洛克虽然没有像18世纪法国无神论者那样彻底否认上帝的观念,但是他却否认了上帝观念的先验性。上帝的观念不是天赋的,而是在经验中形成的。洛克指出,且不论在许多原始民族中没有上帝的观念,即使是在开化的中国等文明国度里,人们同样缺乏上帝的观念。甚至在基督教世界里,基督徒们千百年来对于上帝观念的理解也是彼此不同的,因此导致了难以计数的教义之争。人们心中的“上帝”观念实际上不过是人们对于自然事物运动的第-原因的一种推测,它是推理的结论,而不是天赋的前提。这样就从根本上否定了一切天赋观念。
观念的两个来源
在批判天赋观念的基础上,洛克在《人类理解论》第二卷中正面地阐述了自己的认识论观点。他说:“在理性和知识方面所有的一切材料,都是从哪里来的呢?我可以一句话答复说,它们都是从‘经验’来的,我们底一切知识都是建立在经验上的,而且最后是导源于经验的。”(1)洛克明确地表述了经验论的基本原则:凡在理智之中的,无不先在感觉之中。人心就如同-块没有写字的白板( tabula rasa),上面的一切观念都来自于经验。这就是洛克的“白板说”。
洛克把经验分为两种,即感觉与反省,它们构成了我们观念的两个来源。感觉是我们的感官对外界物象刺激的感受,我们关于颜色冷热、软硬、苦甜之类的观念都是来自于感觉,它构成了我们大部分观念的来源。反省则是对各种心理活动的注意,我们由此而获得了知觉思维、怀疑、信仰推理、认识、意愿等观念。感觉是一种外在经验,它以外物为对象;反省是一种内在经验,它以心灵为对象。感觉得到的观念在先,反省得到的观念在后,因为心灵必须在对外物进行感知的基础上才能反观自身。洛克认为,感觉和反省构成了我们一切观念的来源。
两种观念
通过感觉和反省得到的只是一些“简单观念”,这些观念是心灵既不能制造,也不能毁灭的,心灵在接受它们时是被动的。例如,当一个物体在光明中向我们呈现时,我们就不能不看见它并在心中产生出该物体的形状、颜色等观念。然而,除了简单观念之外,心灵还可以通过对简单观念的组合、比较和抽象而得出一些“复杂观念”。这些“复杂观念”可以分为三类,即“样式”、“实体”和“关系”的观念。济克强调,与被动地接受的简单观念不同,复杂观念“是由人心随意做成的”。
“样式”(modes,或译“情状”)是指实体的一些状态,“样式”观念或者由同一种简单观念集合而成,如“一打”、“二十”等表示数量的观念;或者由不同的简单观念混合而成,如“美”是由引起观看者快感的形相和颜色组合而成,“偷盗”则是由“物主”、“所有权”、“变换”等观念组合而成。“实体”(substances )观念也是简单观念的组合体,但是与“样式”观念不同,它构成了各种性贡赖以依附的基质,具有独立存在性。洛克把实体观念分为两种:一种是简单的实体观念,如单独存在的人或羊;另一种是集合的实体观念,如军队和羊群等。“关系"(re-lations )观念是对简单观念加以比较而得到的,如“父与子”“夫与妻”、“大与小”、“因与果”等等。关系的本质在于两个事物的相互参照和比较,因此,关系观念是相对而言的。当关系中的一方不复存在时,另一方也就失去了意义,尽管它作为一个实体依然存在着。
两种性质
洛克在对简单观念进行考察时,把人心通过感觉和反省而直接获得的东西称为“观念”,而把物体中能够产生观念的能力称为“性质”(qualities)。在他看来,物体所具有的性质可以分为两种:“第一性质” (primary qualities)是指那些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与物体相分离的性质,如体积、广袤、形相、运动或静止数目等。我们关于这些性质的观念,是物体的真正肖像,反映了物体的客观状态。“第二性质”(secondary qualities)虽然也与物体有关,但却不是物体本身所具有的东西,而是物体借其体积、形相和运动等第一性质在我们心中产生诸如颜色声音、滋味等观念的能力。色、声、香味这些第二性质虽然也源于物体的刺激,但是它们却具有因人而异的相对性。关于第二性质的观念并非物体的肖像,但是却通常被人们误认为是物体的肖像。除了这两种性质之外,洛克认为还有第三种性质,如太阳使蜡变色的能力、草药能够治病的能力等,这些能力与第二性质相似,只不过是间接作用于人的感官而已。关于这种性质的观念不仅不是事物本身的肖像,而且人们也不认为它们是肖像。
然而,在洛克区分两种性质的理论中也包含着一种内在矛盾,他把第性质归于客观实在,而把第二性质归于主观感觉,这样就导致了两种性质的分裂,从而使他在唯物主义立场(朴素地设定物体及其第一性质的客观存在)和经验论基本原则(一切观念都应该像第二性质那样源于感觉经验)之间陷人了一种两难境地。这种理论困境更由于他关于实体的学说而进一步加深了。
两种实体
洛克关于简单观念的考察产生了两种性质的理论,而他关于复杂观念的研究则提出了两种实体的学说。复杂观念包括样式实体和关系,其中实体观念是最重要的,因为它构成了样式和关系赖以存在的基质和前提。洛克认为我们关于实体的观念并非来自对某个客观对象的反映,而是一种思维习惯或假设的结果。他指出,当我们通过感觉和反省获得了大量的简单观念之后,“我们由于不能想象这些简单观念如何能够独立存在,因而惯于假定一个基质,作为它们的寄托,作为它们产生的原因,我们也就因此称这个基质为实体。”(2)人们通常把来自感觉的简单观念所尚托的基质称为“物质实体”,把来自反省的简单观念所寄托的基质称为“精神实体”。一方面,洛克承认这两种实体都是主观心灵任意构造出来的复杂观念,它们的实际作用就在于使心灵在组合简单观念时能够有所依托,“我们在此只是含糊地假定一个自已所不知的东西”(3);另一方面,洛克又表示,我们对于实体的无知并不足以使我们否定这两种实体的存在,“我们不能因为自己没有任何精神实体底观念,就断言精神不存在,亦正如我们不能因为自已没有物质实体底观念,就断言物质不存在一样。”(4)
承认体积、广袤、形相等第一性质(以及以第一性质为前提的第二性质)赖以寄托的“物质实体"的客观存在,使洛克的认识论奠立在唯物主义的基础之上;但是承认思想、怀疑、恐惧等心理现象所赖以寄托的“精神实体”的独立存在,又使洛克保留了唯心主义的因素。在这里可以看到笛卡尔关于两种实体的思想对于洛克的潜在影响。然而,更为尖锐的矛盾在于,这种观点断言我们所不知的“物质实体”和“精神实体”存在着,这就从根本上违背了经验论的认识论原则。从彻底经验论的立场来看,这种本体论的预设只能是一种形而上学的独断。因此,洛克关于两种实体的学说不仅使他陷人了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矛盾之中,而H更使他陷人了独断的形而上学与谨慎的经验论的冲突之中。
两种本质
洛克在对各种复杂观念进行了讨论之后,提出了观念的相称性问题。所谓“相称的观念”就是指完全表象了其原型的观念。洛克认为一切简单观念都是相称的,即使是关于第二性质的观念,也在对象中有着与之相应的某种能力。样式观念和关系观念也是相称的,因为它们本身就是心灵对简单观念任意集合的产物,并不存在着任何实在的原型,因此不能不是相称的。但是实体观念则不同,无论我们是用它来指称每种事物中假设的实在本质,还是用它来表象那些被集合起来的事物特性,它都是不相称的。实体观念所参照的原型或实在本质,是我们一无所知的。虽然我们往往给一些简单观念的集合体以一个通用的名称,如“黄金”,但是使用这个名称的人们并不认识它所指称的实在本质,而只能认识它的名义上的本质。洛克所说的“实在本质” ,是指潜藏在物体的各种可感属性背后、并且支撑着这些属性的实在构造,这种构造是我们无法认识的。洛克所说的“名义本质”,则是指我们通常所使用的“种名”、“属名”,如“人”“马”、“黄金”等,这些抽象的名称只是人们为了传达知识而制造出来的复杂观念,它们并不能使我们真正认识物体的实在构造。洛克对“实在本质”的解释表现了一种关于实体的不可知论思想,而他的“名义本质”则明显地受到了中世纪唯名论的影响。
知识的等级、可靠性与真理
在《人类理解论》的最后一卷(第四卷)中,洛克首先对知识下了一个定义:“所谓知识,就是人心对两个观念底契合或矛盾所生的一种知觉。”(5)洛克把知识理解为观念与观念的符合,而不是观念与客观对象的符合,在这一点上,他偏离了唯物主义的立场。以此为根据,他把知识划分为三个等级:(1)直觉的知识一它 是指心灵直接在两个观念之间,无须插入任何其他观念,就能觉察到它们是否相契合,如红的是红的,而不是白的。这一类的知识被洛克看作是最清楚、最可靠的知识,它构成了全部知识的可靠性的根本保证和证明的知识的基础。(2) 证明的知识一-这是次一等级的知识,是心灵通过其他观念的媒介而推出两个观念之间是否相契合,这种证明的知识就是所谓的“推理”,那些被插人的中间观念则被称为“论证。如数学定理就是这样。证明的知识也是确实可靠的,但是却不如直觉的知识那样一目了然。(3)感性的知识-一这是“关于特殊外物存在的知识",它所处理的不是观念之间的契合与否,而是观念与外物之间的契合与否。由于感性的知识是关于特殊存在物的,缺乏普遍性的意义,因此它在可靠性方面要低于直觉的知识和证明的知识。洛克认为,直觉、证明和感觉分别给我们提供了关于自我上帝和外物存在的知识。
然而,洛克又认为,当我们有了关于观念之间契合与否的知觉时,我们就有了“确定的知识";而当我们有了观念与事物真相之间契合与否的知觉时,我们就有了“确定的、实在的知识"。与知识相应,真理也有两种,即“口头的真理”和“实在的真理”。洛克说:“真理和知识一样,亦可以有口头的和实在的区分。我们如果只知道各种名词所表示的观念是契合的或相违的,而却不管那些观念在自然中是否有实在的存在,则由这些名词所组成的真理,只是口头的真理。如果我们底观念是相契合的,而且它们在自然中又有实在的存在,则由这些标记所组成的真理是实在的真理。”(6)这就又回到了唯物主义的立场上来了。但是问题在于“口头的真理”如何才能真E地转化为“实在的真理”?当洛克把“实在的真理”说成是主观观念与实在事物相符合时,他明确地表述了唯物主义的符合论真理观;但是,由于洛克否认了实在本质的可知性,因此“实在的真理"实际上是永远无法达到的,我们通常只能停留于“口头的真理”之上,而不能获得任何“实在的真理”。由此可见,在洛克的这种矛盾中已经包含了经验论抛弃“实在真理”而走向主观唯心主义的内在趋势了,
社会政治思想
洛克在政治学说方面也有非常重要的建树,他在《政府论》一书中不仅对保皇党人斐尔麦的“君权神授”论进行了猛烈的批判,而且也提出了一种与霍布斯不同甚至对立的社会契约论观点。他认为,人们在组成国家之前生活在-种“自然状态"中,这种状态并非如霍布斯所说的“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而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和平等状态,人与人之间充满了善意和友爱。“自然状态”中的每个人都天然享有各种“自然权利" ,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人身安全和私有财产权。尽管如此,这种“自然状态”本身却还不能为人的自然权利提供可靠保障,自然权利如果没有一定的法规,它是可能遭到侵害的。为了进一步保证“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人们出于理性的考虑而放弃了在自然状态下由自已执行裁决的权利,通过契约的方式共同将裁决权交给一个委托人,以此结成政治社会,组成了国家和政府。洛克强调:“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7)因此,当政府违背了人们订立契约的日的,对人民的人身和财产形成威胁时,人民就不应该像霍布斯所说的那样只能逆来顺受,而是有权利起来推翻政府,重建能够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新政府。洛克强调,政府首脑只不过是人民的自然权利的托管人,人们在订立契约时并没有放弃自已的自然权利,这些权利、特别是私有财产权是不可刺夺和不可侵犯的。如果说霍布斯从社会契约论中引出了君主专制的结论,那么洛克则从社会契约论中引出了社会革命和君主立宪的政治主张。
洛克在《政府论》中还提出了“三权分立"的思想,他把国家权力分为三种,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外交权,主张不同的权力应该由不同的机构来掌管。洛克的“三权分立”思想后米经过18世纪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的进一步修改,最终发展成为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彼此分立、相互制衡的政治学说,成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奉行的政权组织形式,它对于防止权力滥用和政治腐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与哲学上和政治上的妥协倾向相适应,洛克在宗教信仰上倡导一种宽容精神。他认为基督教世界中一切纷乱和战争都是由于不宽容所致,那些煽动起宗教仇恨和宗教迫害的教会首领们是“违反福音书的原理和仁爱的训示”的。他主张把理性奠立为宗教信仰的基础,要求驱除宗教生活中一切反理性的狂热和迷信。这种主张使他成为17-18世纪风靡英国的自然神论的重要.代表。
(1)、洛克著,关文运译:《人类理解论》,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68页。
(2)、《十六——十八世纪西欧各国哲学》.商务印书馆1975年版,第384贝。
(3)、洛克善,关文运译:《人类理解论》,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58页。
(4)、洛克著,关文运译:《人类理解论》, 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268页。
(5)、洛克著,关文运译:(人类理解论》, 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515页。
(6)、济克著,关文运译:(人类理解论》,商务印 书馆1959年版,第570贞。
(7)、洛克著,叶启芳、瞿菊农译:(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77页。
原标题:《洛克哲学》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