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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离婚后被判赔岳母16万带娃费,老人帮带娃怎么要补偿?
2010年10月,南京的苏某和李某登记结婚,并于2014年8月育有一子,因夫妻二人工作繁忙,小孩出生后便一直由外婆方某照顾。2016年2月,女婿李某向丈母娘方某出具了一份《承诺书》,载明:本人承诺岳母带孩子期间,本人愿支付每月3000元辛苦费,每年底支付一次。
然而2019年8月,夫妻双方却因矛盾而分居,孩子随母亲苏某、外公外婆共同生活。之后,苏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于2020年12月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孩子由苏某抚养。
此外,2020年10月,方某起诉女儿女婿,要求二人给付孩子出生之日起至2020年10月间的辛苦费20余万元。对此,女儿苏某辩称《承诺书》由李某一人出具,且李某明确表示“辛苦费”由其支付,应当属于李某的个人债务。而李某认为,岳母照顾外孙,他和妻子苏某也有照顾岳父岳母,系相互照顾的亲情关系,他无需再支付“辛苦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方某并无义务帮夫妻二人带娃,且承诺书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及形式,应当认定有效,故一审判决李某承担共十六万多“辛苦费”。李某不服提起上诉,被二审法院依法驳回,维持原判。
对于本案来讲,不仅有丈母娘帮带娃这样的事实存在,且女婿李某出具了愿意支付“辛苦费”的《承诺书》,结合相关证据,法院要求李某承担带娃费并无不妥。但如果没有《承诺书》,法院会怎么判?同等情况下,爷爷奶奶帮带娃可以要求补偿吗?下面将结合几个案例加以说明。
例一:孙寿昌、杨会年诉孙学鹏、王林追偿权纠纷案
原告孙寿昌、杨会年系被告孙学鹏父母。被告孙学鹏与王林结婚后生育一子孙某,孩子出生后,一直由爷爷孙寿昌、奶奶杨会年照看,而孙某的父母却从未承担过抚养费。原告认为他们为孙子共计花费了121887元,应由孩子的父母各返还60943.5元。
对此,法院认为原告孙寿昌、杨会年作为孙某的祖父母,在孙某父母孙学鹏、王林健在的情况下,无抚养的法定义务而抚养教育孙某,客观上花费开支了钱物,被告孙学鹏、王林应当承担产生的花费开支,对原告诉讼请求中合理的部分予以支持。【(2013)凉民初字第3229号】
例二:成庆山、邹秀英与成耀、潘太娣返还原物纠纷一审
原告成庆山、邹秀英系被告成耀父亲。被告成耀与被告潘太娣原系夫妻,双方于2007年4月2日登记结婚,之后育有一女成某。两原告主张为两被告垫付抚养费229100元,并提供了相应证明、票据。
法院认为,父母日常帮助子女抚养小孩并支付部分抚育费用的行为,通常系基于亲情考虑,双方都是自愿的、不求回报的,难以用金钱衡量。且两原告主张向两被告追索两被告婚姻期间内垫付的抚育其婚生女成某的抚育费,系两被告离婚所致,不能排除两原告与被告成耀串通诉讼的嫌疑。综上,法院对于原告成庆山、邹秀英要求被告成耀、潘太娣承担垫付抚育费的诉求不予支持。【(2020)苏1084民初2799号】
例三:蔡绍芬、杨桂京与李姗姗、张宝亮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
原告蔡绍芬与杨桂京系夫妻关系(系再婚),原告蔡绍芬与被告张宝亮系母子关系。两被告原系恋人关系,恋爱期间,被告李珊珊生一男孩张某某,张某某出生40天以后一直由两原告蔡绍芬、杨桂京抚养教育。因两被告未尽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两原告于2021年1月8日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给付因抚养张某某垫付的抚养费。
法院认为,被抚养人张某某出生后的十多年来一直由两原告抚养教育,被告李珊珊作为张某某的亲生母亲,有义务对张某某进行抚养教育,现两原告要求被告李珊珊给付张某某2009年至2020年的抚养费,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2021)鲁0685民初484号】
综上,结合上述案件的判决结果,在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的情况下,老人帮带娃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要求孩子的父母补偿带娃费用。需要证明孩子的父母有法定抚养义务而不抚养子女,且不存在原被告串通诉讼的情况,可以依法追偿垫付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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