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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全面推行职务犯罪预防诫告工作,针对四类国家工作人员
《上海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诫告工作办法(试行)》已于近日出台。
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获悉,根据上述办法,今后对职务犯罪案件查办中被作出不立案、撤案、不起诉、判决免除刑事处罚决定的四类国家工作人员,检察机关将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开展预防诫告以作教育警示和察帮诫劝。预防诫告由至少两名检察人员实施,原则上在司法办案区进行。
上海从2014年开始试点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预防诫告工作要求,闵行区检察院于2014年起成为上海全市首家试点探索的检察院,并于当年8月对一起玩忽职守案首次开展了预防诫告。
某文体中心副主任孙某在负责文体分中心装修项目期间,未认真阅看施工招投标文件,在装修拆除工程已纳入招投标范围的情况下,为节省开支、加快进度,擅自将拆除工程交给无资质人员作业,造成一名工人在作业时从高处坠落死亡。因孙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且事发后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检察机关依法对她作出不起诉决定。
闵行区检察院对该案开展预防调查后发现,孙某对工程安全职责意识的薄弱,以及对渎职犯罪的认识不足是其犯罪的主要因素。为此,该院在向孙某宣告不起诉决定后,对她开展预防诫告,帮助她厘清思想认识误区,并希望她在今后的工作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加强法律知识和工作纪律、规章制度的学习,严格依法依规办事;恪尽职守,勤政廉政。该院还特别邀请孙某其单位同事、所在街镇纪委领导等旁听,并与纪委共同加大预防渎职侵权类犯罪的宣传教育力度,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制意识、责任意识。
2015年,除闵行区检察院外,预防诫告试点范围扩展至浦东、普陀、宝山、崇明等4家区县检察院,目前共开展预防诫告工作19件,涉及单位3家、个人18人。
2015年3月,崇明县检察院在查办一起基层农村干部贪污案时,发现原村委会主任刘某存在贪污公益林流转费的行为,但因犯罪情节轻微,将其移送至县纪委处理。检察机关同时认为,刘某的行为反映出部分农村基层干部身上存在的职务犯罪隐患,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且刘某目前仍然从事带有部分公务性质的工作,有必要对他作出警示提醒。
在开展诫告前,崇明县检察院对公益林流转领域进行了专项预防调查,通过走访县农委、林业部门,了解崇明地区公益林流转情况、资金发放标准和程序,深入剖析案件发生的主客观原因,形成详实的调查报告。在对刘某进行诫告时,检察机关阐明其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违规违法行为的产生原因,并希望他在今后的工作中把好学习观、权力观、人情观。该院还邀请其所属乡镇纪委领导及多名农村基层干部参与旁听,以生动鲜活的案例教育提醒广大干部引以为戒,警钟长鸣,取得良好效果。
提前7天通知被诫告人
职务犯罪预防诫告的对象是四类国家工作人员。
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介绍,这四类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包括(1)检察机关经过初查,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但尚未达到职务犯罪立案条件而决定不予立案的国家工作人员;(2)职务犯罪案件经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认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撤销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3)职务犯罪案件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而决定不起诉的国家工作人员;(4)职务犯罪案件经过法庭审理,被判处免除刑事处罚的国家工作人员。
为找准开展预防诫告的关键点、提出具有针对性的预防职务犯罪措施,在开展预防诫告前,检察机关须开展预防调查,同时还将听取被诫告人所属单位的意见,必要时可联合相关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共同开展预防诫告活动。
开展预防诫告活动由检察机关提前7天通知被诫告人,并告知其所属单位。在诫告过程中,检察机关将向被诫告人分析违法违纪或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危害,对存在的职务犯罪隐患及法律规定进行释法说理,提出预防诫告的规范依据,对被诫告人进行教育引导、警示提醒、察帮诫劝,解释相关法律法规条文。预防诫告由至少两名检察人员实施,原则上在司法办案区进行。
诫告活动结束后,检察机关还将及时了解和掌握被诫告人的整改落实情况,并在必要时回访,或者与相关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联合开展跟踪督促。
根据被诫告人所属单位建议,并结合被诫告人的具体情况,可以由该单位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旁听预防诫告活动,扩大预防教育面,达到“劝诫一个,帮教一片”的广泛警示效果。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负责人表示,这四类国家工作人员或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或仅有违法违纪行为,对他们开展预防诫告,可以起到降低职务犯罪发案率和消减犯罪侥幸心理的作用,变事后被动预防为事前主动预防,同时也能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形成“辐射性”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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