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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中院:明星状告医疗美容医院侵犯肖像权,超八成获胜诉
2013年,演员张馨予状告某研究所附属医院未经允许用自己的照片做商业宣传;2015年,明星林志颖等6人将南通某医疗美容医院告上法庭……近年来,一些医疗美容机构在宣传过程中擅自使用明星照片,引发不少肖像权纠纷。
7月7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北京二中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2年至今,该院共审理医疗美容机构侵犯明星肖像权案件61件,约占肖像权纠纷案件的40%左右,其中明星获胜诉的案件超过80%以上。
医疗美容机构侵犯明星肖像权,证据难认定
“医疗美容机构侵犯明星肖像权案件审理的关键,是被侵权一方能否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案美容机构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其肖像用于经营谋利。”北京二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金山介绍,医疗美容机构往往在诉讼中抗辩称其下载的照片并不是涉案明星的照片,只是与明星长相相似人的照片。
王金山表示,明星为证明医疗美容机构所用照片确系其本人,在医疗美容机构提出异议的情况下需提供涉案照片的底片,以补强自己的证据。若涉案照片无法进行清晰辨认,或仅为身体某个局部,尚不足以明确认定为某个特定被侵权人,明星在个案中的诉讼请求就很难得到支持。
此外,美容机构在收到明星律师函后,往往第一时间对网站涉案照片进行删除,或者在诉讼过程中用技术手段关闭网站导致无法访问,使得证据固定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要在第一时间保存证据、固定证据。”王金山建议,被侵权人不但要注重保存照片的原始底片,还要通过对医疗美容机构的侵权网页或侵权行为进行录像或公证等方式及时固定证据,以便于在后期的维权或者诉讼中能够有效证明侵权行为的发生、侵权行为时间和行为方式。尤其对于实施侵权行为的医疗美容机构为逃避责任已经删除侵权图片或者关闭网站的行为,更需及时、有效的固定证据。
加大处罚力度,提高侵权违法成本
明星状告医疗美容机构侵犯肖像权胜诉后,如何获赔?
王金山介绍,经过审查后认定构成侵权的,法院会依法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若明星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则主要通过医疗美容机构是否对其名誉有所贬损进行判断。
“有的医疗美容机构在人流、隆胸或者瘦脸、隆鼻等项目的推介中使用明星肖像,就可能会使公众误以为该明星曾经进行过相关的整形服务,从而对明星的声誉造成损害。”王金山说,在具体的赔偿数额上,一般会考虑明星的知名度,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方式、侵权后果的影响范围、侵权行为的时间长短、侵权人的获利情况等因素,并参考被侵权明星的一般代言费用等进行综合判断。
但王金山指出,如今获取明星肖像的途径和渠道广泛且便利,医疗美容机构很容易利用自家设立的网站粘贴明星照片;且明星往往是通过偶然的机会才了解到被侵权事实,此时侵权行为可能已发生较长时间,医疗美容机构违法成本很低。
“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并实施全面的行业内部行为规范和不当行为的监督处理机制。”王金山说,不仅要对医疗美容机构的医疗行为和日常经营行为加强规范化管理,还要更加重视防范医疗美容机构实施肖像权侵权行为。
另外,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应加大监管职能,畅通投诉渠道,加大对侵权美容机构的行政处罚力度,增加医疗美容机构的违法成本,从源头上遏制滥用他人肖像权进行广告宣传的增长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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