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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民法总则的意义

2016-07-01 19:28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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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法总则草案进行审议,这标志着中国的民法典正式进入立法程序。

中国于1987年颁布《民法通则》。时至今日,作为民法重要组成部分的《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也都先后公布。但由于各法制定于不同时代,缺乏民法典的顶层设计,规则间不乏重叠和冲突,有的甚至还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痕迹。如现行《民法通则》中对“单位”的强调,已不符合现代法人制度的要求;关于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更是与体现私法自治理念的《合同法》规则相冲突。同时,一些制度,也随着实践的发展逐步暴露其弊端,如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给权利人的权利行使带来很多风险,也不符合世界通例。

因此,在总结近年来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民法典,实现民事规则的体系化和科学化,无疑成为重要的时代挑战。但由于民法典的制定工程浩大,很难毕其功于一役,在这种背景下,将作为民法典基础、核心和灵魂的民法总则,首先制定出来,就成为妥实的选择。

民法总则将集中体现民法的精神,民法总则的制定将是中国当代法治的追魂之旅。中国初步建成了现代法律体系,但法律工具主义色彩仍然浓厚,过于把法律视为对社会和民众规范和管制的手段,而忽略了社会和个人的自治。民法却恰恰通过对权利的张扬,对私法自治的鼓励和保护,将为个人追求合法利益,实现个人和社会自治,减少对国家和政府的依赖铺就路径。

民法承认人的物质利益,怀着悲悯之心调整人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等各方面的法律关系。民法不崇高,不苛责,更不虚伪。为了让人合理地追求自我利益,它在无差别基础上抽象出自然人和法人的主体制度,建立起以意志自由为基础的法律行为制度,明确权利的类型和实现的基本方式和要求,规定权利的保护和责任的承担。这些制度能为个人和社会的自治构建制度框架,为人的理性和自律生活奠定精神根基。

民法总则是法律规范技术的集大成者,其制定有利于实现民法的科学化和体系化。民法总则在社会经验基础上抽象出大量的专有概念,将形成民法独有的规则体系和概念术语。主体、法律行为、权利、责任,凡此种种界定,能保障司法者拥有裁决社会纠纷的专有知识和排斥外界干预的思维术语和分析工具,成为保障司法独立的重要屏障。同时,这种规则的体系化和科学化,也能为法律的学习和适用提供标准,保障司法的统一性。

当然,民法典的立法不是没有争议。理论上很多问题尚未达成共识,实践中,中国正处于一个改革转型期,很多制度一旦法典化固定下来,可能会导致僵化。但无论如何,通过民法总则的制定,为现代法治奠定精神基础和技术基础,其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都将是无法估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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